年末岁初之际,本文对出口企业跨年退(免)税业务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简述,旨在帮助企业及时准确办理相关业务。
本文针对跨年退(免)税业务的特殊情形,结合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常见问题对该类业务注意事项进行概述,具体如下:
对于本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准确记录相关出口销售收入,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相应栏次予以体现。对于受托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企业应及时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同时申报相关代理费收入(如未开具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开展核查时会将出口数据统计至代理方企业并要求企业记录相关收入,特别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取消退税货物的代理出口业务,如未及时开具证明且委托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可能会涉及税款的补缴)。
出口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加快退(免)税申报办理进度:
(一)对于外贸企业如申报跨年业务数据,如2022年申报2021年数据,则必须使用2021年所属期进行申报,一般为202112,批次根据申报业务数据的次数依次后延,不同年度数据必须分开申报办理相关退(免)税。
(二)对于生产企业,不同年度出口数据可合并申报免抵退税,但需要注意的是涉及进料加工业务的,如海关2021年核销了相关手(帐)册,则企业应在2022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相关退(免)税业务,否则影响进料加工核销业务的处理。
(三)缺失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出口企业可参照前期公众号文章(简述新版退税系统中凭证信息的查询及补发、系统升级——出口企业退税凭证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补发啦!)及时申请补发相关数据。
(一)关于对外贸易出口收汇。对于2021年度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企业最迟应在2022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内收取外汇。因此,出口企业应及时统计本年申报退(免)税出口业务的相关情况,确保按期收汇;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如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涉及货物清单的可一并报送;
(三)关于前期缓缴税款业务。前期申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相关税费缓缴后,税务系统会自动形成欠税清册,欠税的缴纳日期为2021第四季度截止后(即相关政策到期后);如已办理缓缴税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相关税费,则会影响后续退税。
(四)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政策执行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考虑到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前期政策的延续,参照前期政策对于国产设备定义,个人理解所谓“国产设备”需满足以下条件:
1.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2.国产设备应属于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中《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本文针对跨年退(免)税业务的特殊情形,结合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常见问题对该类业务注意事项进行概述,具体如下:
对于本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准确记录相关出口销售收入,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相应栏次予以体现。对于受托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企业应及时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同时申报相关代理费收入(如未开具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开展核查时会将出口数据统计至代理方企业并要求企业记录相关收入,特别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取消退税货物的代理出口业务,如未及时开具证明且委托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可能会涉及税款的补缴)。
出口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加快退(免)税申报办理进度:
(一)对于外贸企业如申报跨年业务数据,如2022年申报2021年数据,则必须使用2021年所属期进行申报,一般为202112,批次根据申报业务数据的次数依次后延,不同年度数据必须分开申报办理相关退(免)税。
(二)对于生产企业,不同年度出口数据可合并申报免抵退税,但需要注意的是涉及进料加工业务的,如海关2021年核销了相关手(帐)册,则企业应在2022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相关退(免)税业务,否则影响进料加工核销业务的处理。
(三)缺失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出口企业可参照前期公众号文章(简述新版退税系统中凭证信息的查询及补发、系统升级——出口企业退税凭证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补发啦!)及时申请补发相关数据。
(一)关于对外贸易出口收汇。对于2021年度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企业最迟应在2022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内收取外汇。因此,出口企业应及时统计本年申报退(免)税出口业务的相关情况,确保按期收汇;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如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涉及货物清单的可一并报送;
(三)关于前期缓缴税款业务。前期申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相关税费缓缴后,税务系统会自动形成欠税清册,欠税的缴纳日期为2021第四季度截止后(即相关政策到期后);如已办理缓缴税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相关税费,则会影响后续退税。
(四)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政策执行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考虑到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前期政策的延续,参照前期政策对于国产设备定义,个人理解所谓“国产设备”需满足以下条件:
1.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2.国产设备应属于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中《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