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高的车辆油耗费,不“经济”的充值卡交易,企业人员账户汇入的蹊跷资金……企业涉嫌虚开,成本疑点重重。但对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账户核查后,办案人员却并未发现与虚开常伴的资金回流,这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局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五稽查局”)最近根据公安机关传递的线索信息,与警方携手破获了一起偷税案件。涉案企业与不法人员勾连,通过虚开68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2021年3月,第五稽查局接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传送的一条涉税违法线索。当时,警方正在开展矿山砂石行业专项违法整治活动,在整治过程中,经侦人员发现,H石油公司营销人员李某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异常:近3000万元资金由多个自然人账户流入李某账户,最终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转入一个名为钟某个人的银行账户,而这个钟某是一家名为J公司的民用爆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安经侦人员怀疑,J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活动。
接到线索后,第五稽查局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开始收集分析涉案企业涉税数据信息。
检查人员了解到,J公司主要从事矿山爆破设计和施工业务。J公司纳税申报数据显示,该企业2017年~2020年均为亏损状态,2020年弥补亏损后,企业所得税仅缴纳了1.5万元。
专案组从征管系统中调阅核查企业的发票信息发现,2017年~2020年,J公司共取得成品油进项发票571张,金额达4759.35万元,其中品名为“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卡”的发票金额为4752万元,占比高达99.85%,这些发票来自包括H石油公司在内的3家石油化工企业。
预付卡服务是油料销售行业一种预先支付款项,随后再凭卡提货的交易方式。该企业取得的这些名为“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卡”的发票,应是企业购买车辆油料预付的支出。
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规定,企业取得预付卡时,相关的业务和成本尚未实际发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企业的这些支出当期应以预付账款名目进行账务处理,不能直接在税前列入成本扣除。待企业使用预付卡后,相关费用才能结转成本,进行税前扣除。但J公司却均在当期将这些发票列入成本进行了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认为,J公司作为一家民用爆破企业,生产经营中因开展业务确实要用油,但其不是物流企业,每年怎么会产生1000多万元油料支出费用。并且,J公司购买的预付卡属于储值类别,并没有价格上的优惠,这样做会占用企业大量资金,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企业经营角度,这种行为都不符合企业经营常理。
结合警方的线索信息,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在发票和成本归集等方面确有较大的涉税违法嫌疑。
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决定先不惊动企业,重点对J公司账户和法定代表人钟某的资金流向情况进行外围调查,如果J公司有虚开违法行为,那么企业和开票企业相关人员账户之间必然会存在资金回流。
检查人员调取J公司和钟某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分析核查,发现J公司向3家石油公司汇出预付卡资金几天后,一笔金额近3000万元的资金便由H石油公司营销人员李某账户,转至李某某、钱某等几名自然人银行账户,最终汇入钟某私人账户中。专案组追踪发现,营销人员李某账户的资金来自名为高某甲、高某乙的几个账户,继续追踪却发现,向这几名自然人汇款的银行账户数量多达近200个,不仅多数为外地账户,而且往来资金有数十亿元之巨,从中根本找不到头绪。
涉案企业账户核查遇阻,但专案组并不气馁,决定转换方向,对3家涉案石油公司的资金去向进行追踪,以寻找线索。专案组对3家涉案石油公司2017年~2020年期间的大量资金往来数据进行筛分和流向追踪后,发现3家石油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并无异常,在核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涉案石油公司账户与李某、钟某之间存在闭环资金回流。
专案组再次分析了案情,他们认为,假的真不了!如果涉案石油公司向J公司销售成品油储值卡为真实业务,那么,企业购买的预付卡在哪里?李某又为什么向钟某账户转入大额资金?
由于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并且从初期核查情况来看具有一定查办难度,税务专案组按照税警协作机制,将情况向公安经侦部门进行了通报,双方分析案情后决定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加大案件调查力度。
税警双方决定分两路实施调查工作:由公安局经侦人员对石油公司营销人员李某继续进行摸排调查;税务人员对J公司实施突击检查,重点调查J公司与H石油公司等企业的预付卡业务,并对J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及相关人员实施突击询问。
办案人员按计划对J公司实施了突击检查,在企业办公现场却并未见到J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办案人员电话联系钟某要求其到现场接受检查时,钟某称正在外地出差,无法配合。
专案组人员调阅了企业账簿,发现该公司会计资料混乱,账目不清。检查期内企业有大量名目为预付卡加油充值卡的增值税发票直接计入了当期营业成本。按照企业取得的预付油卡发票的金额计算,2017年~2020年,J公司平均每月用油费用高达100多万元,一家从事民用爆破业务的企业怎么如此“费油”?
面对办案人员的问题,企业会计戴某表示,他并不清楚具体的业务情况,日常只按照公司负责人钟某提供的发票做账。办案人员对戴某进行了税法宣传,向其表示,如果不配合税务机关税收检查,如果涉及重大涉税违法活动,将会承担法律责任。戴某思忖之后,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一条信息:该公司主管张某是业务“大拿”,常年负责企业爆破施工等业务,他可能清楚具体情况。
专案组立即约谈了J公司业务主管张某。在警方的威慑下,张某提供了企业用油的真实情况。张某称,J公司平均每月车辆的耗油量为7吨左右,实际成本约40万元。办案人员依法对张某提供的情况进行了取证。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专案组依法调取了J公司的全套账簿资料和电子账套信息。分析企业电子账套数据时,专案组发现,企业检查期内全部入账的成品油发票金额竟然高达8448.86万元。
专案组立即对企业账簿中的入账发票相关信息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其中483张品名为“成品油储值卡”的入账发票中,有多份发票信息可疑,这些发票的金额为3689.51万元。
专案组立即对这483份可疑发票的真伪进行了核查,经鉴定,483份发票中有372份为伪造发票。
企业账目中还有假发票!案情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严重!
专案组讨论案情后,决定立即升级办案措施,由警方依法对H石油公司营销人员李某、J公司法人代表钟某实施拘留传唤;对J公司会计戴某、业务主管张某等21名相关涉案人员实施询问。
在对张某等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言证等进行比对、核实,并对J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仔细核查后,专案组最终确定,J公司检查期内的真实用油费用为1800万元左右,而其当期税前列支的成品油成本却有8000多万元。
在讯问过程中,面对专案组出示的各项证据,钟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虚开发票、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原来,钟某为了少缴税款,与H石油公司营销人员李某勾连,由其牵线,向H石油公司等3家石油石化企业购买了预付卡加油充值卡,收到这些石油化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后,J公司直接将其入账计入成本。随后,钟某将这些预付卡交给李某,由李某寻找高某甲、高某乙等卡贩子将其转手售卖。高某甲、高某乙等人将售卡资金转付给李某后,李某通过其控制的几个自然人银行账户将款项再转付给钟某。
经查,J公司共接受名目为“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卡”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8份,合计金额3375.3万元。此外,钟某还供认称,企业账目中品名为“成品油储值卡”的372份合计金额为3474.9万元的假发票,是他为了虚增成本,从票贩子处购得。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经查,J公司2017年~2020年期间,通过虚开金额达6850.23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假列支成本逃避纳税。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针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791.64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案件查结后,因企业偷逃税款金额巨大,涉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将案件提交司法机关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局长 李汀
本案是一起企业虚构油品预付卡业务,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今后加强针对性监管、打击类似涉税违法行为提供了启示和经验。
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加强企业预付卡业务税收监管。本案中,涉案企业虚构预付加油卡购买业务,向石化企业购买预付卡加油卡,拿到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后,转手将预付油卡卖出,却将取得的发票列入成本进行了税前扣除,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虚开预付卡发票,在性质上属于票货分流型虚开,相比暴力虚开,此种虚开违法行为往往比较隐蔽。为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预付卡、预付款发票业务的税收监控。在日常管理中,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涉税风险管理软件中增设预警发票指标,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模型,如企业预付款类业务的发票金额超过预警值,则将其纳入风险企业范围,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收核查,以及时识别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资源互补。本案查办过程中,税务机关及时与公安经侦部门沟通案情,携手办案,通过税警协作、资源互补,增强了调查的威慑力和效能,迅速找到了案件突破口,采集固定了核心证据,使案件最终水落石出。回看案件的整个过程,从线索分析、突击检查、税警联查,到最终案件侦破、移送司法机关,全程均“快”字当头,充分体现了税警紧密协作、联合执法的优势。因此,税务机关应继续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结合实战经验,不断探索在各个办案环节建立高效紧密的协作方式,以有效发挥部门合力,提升案件查办效率。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12月21日B2版。
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共有352处修订,新启用10位HS编码2264条,停用10位HS编码1828条。此次税目调整较大,涉及行业广,如果没有及时变更手册和账册商品编码,将影响正常通关。
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广西河池、新疆乌鲁木齐、陕西延安、深圳、江西九江税务部门5起涉税违法案件,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局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五稽查局”)最近根据公安机关传递的线索信息,与警方携手破获了一起偷税案件。涉案企业与不法人员勾连,通过虚开68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2021年3月,第五稽查局接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传送的一条涉税违法线索。当时,警方正在开展矿山砂石行业专项违法整治活动,在整治过程中,经侦人员发现,H石油公司营销人员李某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异常:近3000万元资金由多个自然人账户流入李某账户,最终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转入一个名为钟某个人的银行账户,而这个钟某是一家名为J公司的民用爆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安经侦人员怀疑,J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活动。
接到线索后,第五稽查局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开始收集分析涉案企业涉税数据信息。
检查人员了解到,J公司主要从事矿山爆破设计和施工业务。J公司纳税申报数据显示,该企业2017年~2020年均为亏损状态,2020年弥补亏损后,企业所得税仅缴纳了1.5万元。
专案组从征管系统中调阅核查企业的发票信息发现,2017年~2020年,J公司共取得成品油进项发票571张,金额达4759.35万元,其中品名为“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卡”的发票金额为4752万元,占比高达99.85%,这些发票来自包括H石油公司在内的3家石油化工企业。
预付卡服务是油料销售行业一种预先支付款项,随后再凭卡提货的交易方式。该企业取得的这些名为“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卡”的发票,应是企业购买车辆油料预付的支出。
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规定,企业取得预付卡时,相关的业务和成本尚未实际发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企业的这些支出当期应以预付账款名目进行账务处理,不能直接在税前列入成本扣除。待企业使用预付卡后,相关费用才能结转成本,进行税前扣除。但J公司却均在当期将这些发票列入成本进行了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认为,J公司作为一家民用爆破企业,生产经营中因开展业务确实要用油,但其不是物流企业,每年怎么会产生1000多万元油料支出费用。并且,J公司购买的预付卡属于储值类别,并没有价格上的优惠,这样做会占用企业大量资金,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企业经营角度,这种行为都不符合企业经营常理。
结合警方的线索信息,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在发票和成本归集等方面确有较大的涉税违法嫌疑。
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决定先不惊动企业,重点对J公司账户和法定代表人钟某的资金流向情况进行外围调查,如果J公司有虚开违法行为,那么企业和开票企业相关人员账户之间必然会存在资金回流。
检查人员调取J公司和钟某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分析核查,发现J公司向3家石油公司汇出预付卡资金几天后,一笔金额近3000万元的资金便由H石油公司营销人员李某账户,转至李某某、钱某等几名自然人银行账户,最终汇入钟某私人账户中。专案组追踪发现,营销人员李某账户的资金来自名为高某甲、高某乙的几个账户,继续追踪却发现,向这几名自然人汇款的银行账户数量多达近200个,不仅多数为外地账户,而且往来资金有数十亿元之巨,从中根本找不到头绪。
涉案企业账户核查遇阻,但专案组并不气馁,决定转换方向,对3家涉案石油公司的资金去向进行追踪,以寻找线索。专案组对3家涉案石油公司2017年~2020年期间的大量资金往来数据进行筛分和流向追踪后,发现3家石油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并无异常,在核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涉案石油公司账户与李某、钟某之间存在闭环资金回流。
专案组再次分析了案情,他们认为,假的真不了!如果涉案石油公司向J公司销售成品油储值卡为真实业务,那么,企业购买的预付卡在哪里?李某又为什么向钟某账户转入大额资金?
由于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并且从初期核查情况来看具有一定查办难度,税务专案组按照税警协作机制,将情况向公安经侦部门进行了通报,双方分析案情后决定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加大案件调查力度。
税警双方决定分两路实施调查工作:由公安局经侦人员对石油公司营销人员李某继续进行摸排调查;税务人员对J公司实施突击检查,重点调查J公司与H石油公司等企业的预付卡业务,并对J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及相关人员实施突击询问。
办案人员按计划对J公司实施了突击检查,在企业办公现场却并未见到J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办案人员电话联系钟某要求其到现场接受检查时,钟某称正在外地出差,无法配合。
专案组人员调阅了企业账簿,发现该公司会计资料混乱,账目不清。检查期内企业有大量名目为预付卡加油充值卡的增值税发票直接计入了当期营业成本。按照企业取得的预付油卡发票的金额计算,2017年~2020年,J公司平均每月用油费用高达100多万元,一家从事民用爆破业务的企业怎么如此“费油”?
面对办案人员的问题,企业会计戴某表示,他并不清楚具体的业务情况,日常只按照公司负责人钟某提供的发票做账。办案人员对戴某进行了税法宣传,向其表示,如果不配合税务机关税收检查,如果涉及重大涉税违法活动,将会承担法律责任。戴某思忖之后,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一条信息:该公司主管张某是业务“大拿”,常年负责企业爆破施工等业务,他可能清楚具体情况。
专案组立即约谈了J公司业务主管张某。在警方的威慑下,张某提供了企业用油的真实情况。张某称,J公司平均每月车辆的耗油量为7吨左右,实际成本约40万元。办案人员依法对张某提供的情况进行了取证。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专案组依法调取了J公司的全套账簿资料和电子账套信息。分析企业电子账套数据时,专案组发现,企业检查期内全部入账的成品油发票金额竟然高达8448.86万元。
专案组立即对企业账簿中的入账发票相关信息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其中483张品名为“成品油储值卡”的入账发票中,有多份发票信息可疑,这些发票的金额为3689.51万元。
专案组立即对这483份可疑发票的真伪进行了核查,经鉴定,483份发票中有372份为伪造发票。
企业账目中还有假发票!案情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严重!
专案组讨论案情后,决定立即升级办案措施,由警方依法对H石油公司营销人员李某、J公司法人代表钟某实施拘留传唤;对J公司会计戴某、业务主管张某等21名相关涉案人员实施询问。
在对张某等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言证等进行比对、核实,并对J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仔细核查后,专案组最终确定,J公司检查期内的真实用油费用为1800万元左右,而其当期税前列支的成品油成本却有8000多万元。
在讯问过程中,面对专案组出示的各项证据,钟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虚开发票、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原来,钟某为了少缴税款,与H石油公司营销人员李某勾连,由其牵线,向H石油公司等3家石油石化企业购买了预付卡加油充值卡,收到这些石油化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后,J公司直接将其入账计入成本。随后,钟某将这些预付卡交给李某,由李某寻找高某甲、高某乙等卡贩子将其转手售卖。高某甲、高某乙等人将售卡资金转付给李某后,李某通过其控制的几个自然人银行账户将款项再转付给钟某。
经查,J公司共接受名目为“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卡”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8份,合计金额3375.3万元。此外,钟某还供认称,企业账目中品名为“成品油储值卡”的372份合计金额为3474.9万元的假发票,是他为了虚增成本,从票贩子处购得。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经查,J公司2017年~2020年期间,通过虚开金额达6850.23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假列支成本逃避纳税。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针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791.64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案件查结后,因企业偷逃税款金额巨大,涉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将案件提交司法机关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局长 李汀
本案是一起企业虚构油品预付卡业务,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今后加强针对性监管、打击类似涉税违法行为提供了启示和经验。
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加强企业预付卡业务税收监管。本案中,涉案企业虚构预付加油卡购买业务,向石化企业购买预付卡加油卡,拿到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后,转手将预付油卡卖出,却将取得的发票列入成本进行了税前扣除,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虚开预付卡发票,在性质上属于票货分流型虚开,相比暴力虚开,此种虚开违法行为往往比较隐蔽。为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预付卡、预付款发票业务的税收监控。在日常管理中,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涉税风险管理软件中增设预警发票指标,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模型,如企业预付款类业务的发票金额超过预警值,则将其纳入风险企业范围,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收核查,以及时识别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资源互补。本案查办过程中,税务机关及时与公安经侦部门沟通案情,携手办案,通过税警协作、资源互补,增强了调查的威慑力和效能,迅速找到了案件突破口,采集固定了核心证据,使案件最终水落石出。回看案件的整个过程,从线索分析、突击检查、税警联查,到最终案件侦破、移送司法机关,全程均“快”字当头,充分体现了税警紧密协作、联合执法的优势。因此,税务机关应继续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结合实战经验,不断探索在各个办案环节建立高效紧密的协作方式,以有效发挥部门合力,提升案件查办效率。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12月21日B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