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以行业网站上的一条股权交易信息为线索,及时对辖区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1.2亿元的一项股权交易实施风险管理,辅导企业准确核算股权原值,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74.71万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以行业网站上的一条股权交易信息为线索,及时对辖区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1.2亿元的一项股权交易实施风险管理,辅导企业准确核算股权原值,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74.71万元,同时帮企业避免了税收风险。
不久前,鹰潭高新区税务局风控人员在某股权交易专业网站上看到一则企业股权交易消息。消息称,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拟向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鹰潭市G集团有限公司20%股权,此项股权交易的总金额为1.2亿元(含税),而这个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正是鹰潭高新区税务局辖区内的企业。
从交易双方信息看,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是境外企业,这笔交易涉及股权转让境外支付行为,且标的数额巨大。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并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交易完成,江西C集团公司作为交易款项的支付人,应是该笔交易税款的代扣代缴方。
风控人员马上查询了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近期的申报信息,并没有发现该企业有相关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记录。为避免税收流失,风控人员马上向上级反映了这一情况,鹰潭高新区税务局迅速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立即对企业开展税收核查。
风控人员来得正是时候!
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与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的该项股权交易,正处于支付股权交易款和核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关键阶段。
风控人员了解到,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和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在对此次交易的成本进行核算时,以G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计算股权原值,并以人民币作为交易基准货币,计算得出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927.3万元。
风控人员调取了《G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双方股权交易补充协议、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之前购入股份的付款凭证等大量涉及该项交易的相关企业资料,经过核查后发现,之前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在取得鹰潭G集团有限公司51%股份时,是采用港币支付,并非按合同约定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其实际出资额为3834.60万元港币,此次转让的这20%股权若按港币计算,成本为1503.76万元港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认为,按照税法规定,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取得20%股权时支付的港币成本为1503.76万元港币,依照扣缴义务发生日港币与人民币汇率,这20%股权对应成本转换成人民币计算成本应为1252.91万元。
照此计算,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该项交易实际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为1074.71万元,与之前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纳税额927.3万元相比多出了147.41万元。
发现问题后,风控人员立即向江西C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详细讲解了相关税法政策,经过耐心辅导,企业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依法申报代扣代缴了这笔税款。
“如果不是税务人员及时开展政策辅导,帮助我们正确核算,这项股权交易我们将少代扣代缴近15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交易完成,这些款项后期将完全由公司承担,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企业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少缴税款,信用会因此受损,对公司今后的长远经营将产生不良影响,税务人员这次真是帮了大忙。”江西C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对来访的税务人员说。
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共有352处修订,新启用10位HS编码2264条,停用10位HS编码1828条。此次税目调整较大,涉及行业广,如果没有及时变更手册和账册商品编码,将影响正常通关。
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广西河池、新疆乌鲁木齐、陕西延安、深圳、江西九江税务部门5起涉税违法案件,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以行业网站上的一条股权交易信息为线索,及时对辖区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1.2亿元的一项股权交易实施风险管理,辅导企业准确核算股权原值,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74.71万元,同时帮企业避免了税收风险。
不久前,鹰潭高新区税务局风控人员在某股权交易专业网站上看到一则企业股权交易消息。消息称,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拟向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鹰潭市G集团有限公司20%股权,此项股权交易的总金额为1.2亿元(含税),而这个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正是鹰潭高新区税务局辖区内的企业。
从交易双方信息看,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是境外企业,这笔交易涉及股权转让境外支付行为,且标的数额巨大。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并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交易完成,江西C集团公司作为交易款项的支付人,应是该笔交易税款的代扣代缴方。
风控人员马上查询了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近期的申报信息,并没有发现该企业有相关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记录。为避免税收流失,风控人员马上向上级反映了这一情况,鹰潭高新区税务局迅速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立即对企业开展税收核查。
风控人员来得正是时候!
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与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的该项股权交易,正处于支付股权交易款和核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关键阶段。
风控人员了解到,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和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在对此次交易的成本进行核算时,以G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计算股权原值,并以人民币作为交易基准货币,计算得出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927.3万元。
风控人员调取了《G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双方股权交易补充协议、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之前购入股份的付款凭证等大量涉及该项交易的相关企业资料,经过核查后发现,之前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在取得鹰潭G集团有限公司51%股份时,是采用港币支付,并非按合同约定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其实际出资额为3834.60万元港币,此次转让的这20%股权若按港币计算,成本为1503.76万元港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认为,按照税法规定,S集团附属(香港)公司取得20%股权时支付的港币成本为1503.76万元港币,依照扣缴义务发生日港币与人民币汇率,这20%股权对应成本转换成人民币计算成本应为1252.91万元。
照此计算,江西C集团有限公司该项交易实际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为1074.71万元,与之前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纳税额927.3万元相比多出了147.41万元。
发现问题后,风控人员立即向江西C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详细讲解了相关税法政策,经过耐心辅导,企业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依法申报代扣代缴了这笔税款。
“如果不是税务人员及时开展政策辅导,帮助我们正确核算,这项股权交易我们将少代扣代缴近15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交易完成,这些款项后期将完全由公司承担,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企业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少缴税款,信用会因此受损,对公司今后的长远经营将产生不良影响,税务人员这次真是帮了大忙。”江西C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对来访的税务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