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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破“案中案”追查“账外账”
来源:中国税务 作者:徐卫兴 张洞石 张晶 翁琦
2021-11-16 517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根据一条扫黑除恶线索,查实W公司通过设置“账外账”、少列收入偷逃税款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根据一条扫黑除恶线索,查实W公司通过设置“账外账”、少列收入偷逃税款案件。该局依法对W公司作出追缴税费727.03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对其处以罚款674.98万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发:扫黑除恶,引出逃税线索

  2019年8月8日,第一稽查局收到一份来自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以下简称“咸安分局”)发来的协查函——公安机关在调查当地一个涉黑团伙时,发现该团伙所涉企业有偷逃税款的嫌疑。

  接到线索后,第一稽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并派人联系咸安分局了解情况。从公安机关反馈的信息上看,W公司自设立以来,涉嫌勾结当地涉黑势力,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方式承揽了某学院、工业园等多个工程项目,非法获利逾千万元,W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目前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洪某。

  为加速案件查办进程,第一稽查局与咸安分局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对案件实施调查。办案人员首先调取了征管系统信息,对W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查前分析:W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015年4月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商品砼(混凝土)、砼结构生产销售和房地产开发销售,2013年至2018年申报销售收入7600万元,共缴纳增值税210.23万元、企业所得税8.02万元。从征管系统调取的数据来看,W公司已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同期确认收入的金额完全一致,并未发现涉税疑点。

  办案人员仔细比对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发现了一个不太正常的情况——受票方全部是企业,没有出现个人购买产品的情况。联合办案组从当地其他混凝土企业了解到,由于近年来大规模开展新农村建设,很多市民直接向企业购买混凝土自建房屋。据此,办案人员分析认为,W公司经营往来业务完全没有个人购买方,这不符合常规。

追查:内查外调,发现“账外账”

  办案人员赶赴W公司,实地核查企业账簿等资料,同时对企业银行往来流水信息进行核查。

  办案人员在查阅企业车间生产台账时,发现W公司主营的混凝土实际生产数量比申报销售数量多96万立方米。由于混凝土生产完成后,无法长时间存放,一般在成型后需要及时销售和运输。因此,W公司产销数量脱节的情况十分异常。此外,办案人员在查阅企业账簿及凭证时还发现,W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存在材料成本以白条入账、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问题,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对于办案人员的疑问,洪某及W公司财务负责人卢某均表示刚到公司不久,不清楚相关情况。

  面对这一情况,联合办案组召开了案情研讨会。办案人员认为,从前期调查发现的开票用户单一、实际产能与申报销售量不符等种种疑点来看,企业很可能存在账外销售行为,并极有可能还有另外一本“账簿”。

  为加快案件侦破进度,联合办案组对W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搜查,重点搜查该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的保险柜、文件柜及办公桌。果不其然,在一个紧锁的保险柜中,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份详细记录企业经营活动和收入的账册资料。

  办案人员从查获的这本“内账”中找出了与W公司有业务往来却没有在企业账簿中记录的10多家企业和个人,并立即实施外调,实地核实相关业务往来情况等。这些下游客户表示,W公司与他们确有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购销交易,由于他们不需要开具发票,双方约定以货物过磅单为凭证进行结算,货款直接汇入陈某及W公司股东钱某的个人账户。

  对陈某和钱某个人账户流水实施核查的办案人员对上万条流水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和比对后,最终证实这些下游客户说法属实,其货款确实未入企业对公账户,而是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直接汇给了陈某和钱某。经计算这些账外销售收入共计1.16亿元。

取证:锁定证据,严格依法处罚

  案件取得关键性突破,联合办案组随即将重点放在做实询问笔录、完善证据链条上。办案人员分别对W公司自运营以来的三位财务负责人庞某、刘某、卢某进行了询问。

  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三位财务负责人承认,W公司自成立以来就设置了两套账目,这一切都是陈某的规定。“外账”主要记载已开发票的业务收入,主要用于应对执法部门检查:“内账”才是完整经营记录,记载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账外销售取得的收入等。

  为了保证证据链完整,办案人员赴看守所对已被羁押的陈某进行询问。在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和其他涉案人员的笔录面前,陈某承认了设置“账外账”、隐瞒少列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案件水落石出。

  经调查确认,W公司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共取得商品砼产品销售收入1.92亿元,而企业实际申报收入仅为7600万元,共隐瞒销售收入1.16亿元。

  企业真实收入终于得到确认,但因W公司账目混乱难以核算实际成本总额,通过查账征收方式无法核定其应缴税款。办案人员经过研讨后认为,涉案企业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联合办案组决定通过参照当地同类企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企业的税负水平,依法核定W公司应纳税额。最终确定W公司检查期内的应税所得率为5%。

  随后,第一稽查局对W公司依法作出追缴税费727.03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对其处以罚款674.98万元。

执行:多措并举,追缴税款

  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W公司和洪某均无异议。但随后W公司仅补缴各项税费164.53万元。第一稽查局反复敦促该公司缴纳税款未果,遂于2019年11月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咸安分局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补充侦查,随后检察机关将案件与陈某涉黑案一并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宣判,W公司所欠税款由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陈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逃税罪等10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6月18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结果生效后,W公司仍未积极补缴税款,于是,第一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其银行账户划缴税款35万元,并依照联合惩戒机制将该公司列入涉税违法“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最终,洪某到税务机关补缴了10万元税款,并表示将筹措资金,分期补缴剩余所欠税费款。目前,第一稽查局已将该企业列为重点执行企业,建立执行台账,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欠税费的追缴工作。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涉黑企业涉税违法案件。违法企业采取设置“外账”,销售收入“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本案的成功查处有如下启示:

  一是抓住行业特征,准确锁定疑点。在案件查办和税务稽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能就账查账,要在掌握被查企业所在行业生产经营特点、行业经营规则的基础上,扩展视角审视涉案企业的经营数据和信息,以便更为精准地发现问题和疑点。本案中,办案人员正是基于混凝土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准确锁定了疑点,循迹追查,最终确认了企业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二是依法确定收入,核定应缴税款。此类案件中,涉案企业一般账目不健全或较为混乱,办案人员常常会碰到可以正确核算收入但是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情况,以往的查账征收方式难以核定应缴税款,需要办案人员因地制宜,采取合适的征收方式,依法追缴所欠税款。本案中,办案人员依法通过选取当地同类行业类似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的企业作参考,确定W公司检查期内的应税所得率为5%,让涉案企业心服口服。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发挥专业优势。在查办涉黑涉税违法案件时,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横向联动,在追踪资金流、发票流、实物流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在碰到涉案企业不履行缴纳税款义务时,更要充分利用联合惩戒、司法手段等,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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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员仔细比对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发现了一个不太正常的情况——受票方全部是企业,没有出现个人购买产品的情况。联合办案组从当地其他混凝土企业了解到,由于近年来大规模开展新农村建设,很多市民直接向企业购买混凝土自建房屋。据此,办案人员分析认为,W公司经营往来业务完全没有个人购买方,这不符合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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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员赶赴W公司,实地核查企业账簿等资料,同时对企业银行往来流水信息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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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确认,W公司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共取得商品砼产品销售收入1.92亿元,而企业实际申报收入仅为7600万元,共隐瞒销售收入1.16亿元。

  企业真实收入终于得到确认,但因W公司账目混乱难以核算实际成本总额,通过查账征收方式无法核定其应缴税款。办案人员经过研讨后认为,涉案企业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联合办案组决定通过参照当地同类企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企业的税负水平,依法核定W公司应纳税额。最终确定W公司检查期内的应税所得率为5%。

  随后,第一稽查局对W公司依法作出追缴税费727.03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对其处以罚款674.98万元。

执行:多措并举,追缴税款

  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W公司和洪某均无异议。但随后W公司仅补缴各项税费164.53万元。第一稽查局反复敦促该公司缴纳税款未果,遂于2019年11月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咸安分局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补充侦查,随后检察机关将案件与陈某涉黑案一并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宣判,W公司所欠税款由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陈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逃税罪等10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6月18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结果生效后,W公司仍未积极补缴税款,于是,第一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其银行账户划缴税款35万元,并依照联合惩戒机制将该公司列入涉税违法“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最终,洪某到税务机关补缴了10万元税款,并表示将筹措资金,分期补缴剩余所欠税费款。目前,第一稽查局已将该企业列为重点执行企业,建立执行台账,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欠税费的追缴工作。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涉黑企业涉税违法案件。违法企业采取设置“外账”,销售收入“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本案的成功查处有如下启示:

  一是抓住行业特征,准确锁定疑点。在案件查办和税务稽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能就账查账,要在掌握被查企业所在行业生产经营特点、行业经营规则的基础上,扩展视角审视涉案企业的经营数据和信息,以便更为精准地发现问题和疑点。本案中,办案人员正是基于混凝土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准确锁定了疑点,循迹追查,最终确认了企业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二是依法确定收入,核定应缴税款。此类案件中,涉案企业一般账目不健全或较为混乱,办案人员常常会碰到可以正确核算收入但是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情况,以往的查账征收方式难以核定应缴税款,需要办案人员因地制宜,采取合适的征收方式,依法追缴所欠税款。本案中,办案人员依法通过选取当地同类行业类似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的企业作参考,确定W公司检查期内的应税所得率为5%,让涉案企业心服口服。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发挥专业优势。在查办涉黑涉税违法案件时,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横向联动,在追踪资金流、发票流、实物流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在碰到涉案企业不履行缴纳税款义务时,更要充分利用联合惩戒、司法手段等,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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