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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系统已“上新” 几个细节要注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佳莉
2021-11-12 394

系统“上新”几个月来,出口企业切实感到办理出口退税更便捷了。不过笔者发现,实践中也有部分纳税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操作失误等情况。对此,笔者提醒,系统虽然更便捷,但合规办税的意识不能放松,企业有必要抓好办税细节,顺畅享受便利。

  据海关统计,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8.33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7%。其中,出口15.55万亿元,增长22.7%;进口12.78万亿元,增长22.6%。为帮助外贸主体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蓬勃发展,今年上半年,税务部门对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增加并优化了企业撤回申报等5项便捷服务功能,还大量简并申报内容,删除了12个申报表单,减少了190多项表内数据,业务申报表兼并50%,录入项目减少1/3以上,大大减轻了企业填报负担。

  系统“上新”几个月来,出口企业切实感到办理出口退税更便捷了。不过笔者发现,实践中也有部分纳税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操作失误等情况。对此,笔者提醒,系统虽然更便捷,但合规办税的意识不能放松,企业有必要抓好办税细节,顺畅享受便利。

注意点一:填错数据可撤回,撤回原因须选对

  新系统上线后,新增了企业撤回申报的功能。不同于“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企业撤回申报数据,指在企业已提交退(免)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核准前,企业发现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自愿放弃申报的,可以通过“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模块提交企业撤回申报,待税务机关审核后再进行处理。

  举例来说,外贸企业A公司进行了2021年6月第1批次的退(免)税申报,在申报完成后,财务人员发现,该批次的部分进货凭证申报错误。如果此时主管税务机关还未核准,那么,A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录入申请撤回的原申报业务类型、原申报年月、原申报批次、撤回原因等内容,进行申报撤回。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撤回原因。仍以A公司为例,如果A公司在“撤回原因”模块选择的是“申报错误申请撤回”,企业撤回完成后,相关数据仍可以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是,如果A公司在该模块选择的是“自愿放弃申报撤回”,那么,企业撤回完成后,相关数据将不可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此外,企业如果选择了“自愿放弃申报撤回”,相较于“申报错误申请撤回”,还需进一步填写原申报关联号、凭证种类、凭证号码等内容。因此,笔者提醒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人员,在利用好新功能的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区分情况,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注意点二:银行账户有标志,录入信息要及时

  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如果其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的出口退税账户标志为“否”,将无法及时收到退税款。因此,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企业,若有变更或者新增出口退税账户的,应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中的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模块录入账户信息,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以同步出口退税标志。

  而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企业,如果原先在电子税务局的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模块,已有可用于出口退税的银行账户账号,则仅需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备案该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即可,系统在备案完成后,会同步出口退税账户标志。如果企业电子税务局的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模块并无相应银行账户账号,则需新增后,再在备案时进行备案同步。

注意点三:证明名称有变化,填报项目亦更新

  系统“上新”后,原先的《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更名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名称改变后,适用的范围也扩大了。除原先发生退运可开具该证明外,纳税人发生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情况时,也可以申请开具该证明。

  同时,此次升级整合,将之前的证明开具申报表与证明表合并,企业需要填写的栏次从23项减少到13项。另外,还新增了不少项目。例如,企业在选择“退(免)税状态”时,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尚未申报退(免)税”或“已办理退(免)税”。如果是“已办理退(免)税”的情形,在选择业务处理方式时,企业类型不同,选择类型也不同。具体来说,生产企业应选择“冲减”,外贸企业应选择“补税”。

  以生产型出口企业B公司为例,B公司因修改海关报关单信息,需要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假设要修改的报关单已申报过出口退(免)税,这种情况下,B公司财务人员需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填写相关数据。其中,“退(免)税状态”选择“已办理退(免)税”,“业务处理方式”选择“冲减”。除当月开具证明外,该企业还必须要在办理证明后的下一次免抵退税申报时,进行冲减申报。

  如果B公司为商贸型出口企业,并在“退(免)税状态”中选择“已办理退(免)税”,那么,其“业务处理方式”应选择“补税”,并填写“缴款书号码”“补缴税额”等信息。

注意点四:分类管理更灵活 类别复评要抓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取消了对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的限制。从2018年10月15日起,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以C公司为例,其于2020年1月注册成立,因满足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的条件,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后于当年6月完成首笔出口退(免)税申报。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C公司应于2022年5月才能升级为二类出口企业。但48号公告发布后,C公司可自首笔出口退(免)税申报已满12个月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出口分类管理复评的申请,分类管理调整时间提前了将近一年。因此,笔者提醒出口企业,若企业已经完成货物出口并符合退免税条件,应尽快办理申报,同时,自办理首笔出口退(免税)申报满12个月后,及

  时提出复评申请,早日享受二类出口企业的相关激励措施。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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