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401”跨省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谢某某、王某、李某等13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9月1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4·01”跨省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谢某某、王某、李某等13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此,这起涉案金额高达71.8亿元的跨省虚开大案落下帷幕。
2020年2月的一天,国家税务总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税务干部接到一个咨询电话。电话中,李某自称为酉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办理企业注销。税务人员对公司情况进行简单询问时发现,李某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开票情况、涉税信息“一问三不知”。这引起税务人员高度警觉,接完电话,税务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票情况、申报表展开全面分析,注意到该企业无煤炭开采资质,但开具的发票品目全部为“煤炭”,且有销无进,十分异常。
原来,李某曾将身份证“借”给网吧初识的谢某用于注册公司,谢某承诺向其支付5000元,但尾款一直未兑现,于是他以注销公司为由,要求谢某支付尾款。
“购买”身份证开办公司,酉阳县并不产煤但发票品目全是“煤炭”,有销售却无购进,种种异常共同指向同一疑点——该公司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于是,酉阳县税务局立即将疑点信息移交至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和酉阳县公安局。
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接到案源后,立即展开案头分析,因李某曾透露与其同时“卖”身份证注册公司的还有数人,结合酉阳县税务局提供的疑点信息,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团伙作案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酉阳县公安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开展联合侦查。
经过初步调查,专案组人员发现除李某外,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皆不实,谢某也已无法联系,很难找到藏在企业背后的“主使”。这时,专案组人员想到,该企业一直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于是立即查询了该企业电子税务局客户端使用信息,发现酉阳县内注册登记的18户企业电子税务局使用信息与该企业高度一致。围绕这18户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领票开票信息,专案组扩大分析范围,层层穿透,查出重庆市范围内有64户企业与这18户企业存在不同程度关联,团伙作案迹象明显。
专案组立即对64户企业展开摸排调查,发现大部分办公场地或不存在,或为待拆的废弃场所。同时,专案组利用征管信息系统,连夜对64户企业近万条开票数据与申报数据进行筛选比对,初步证实:该团伙利用购买的身份信息注册64户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金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累计开具发票金额1.8亿元,主要通过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每月未达10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填列减征数据规避审核的方式,不缴或少缴增值税税款,暴力虚开特征突出。
法定代表人为假、注册地址为假、登记信息为假、申报信息存疑,怎样找出“假企业”背后的“真控制人”成为专案组面临的难题。涉案企业通常通过自助办税或邮寄方式领取代开发票,这能否成为突破口?专案组一方面借助公安机关“天网”工程,利用技侦手段追踪领票人、接头人活动轨迹,锁定关键人物;另一方面继续对该涉案团伙上下游交易情况开展深度分析。
确定领票人及接头人后,专案组调阅了该团伙上百个资金账户信息,进一步锁定了团伙其他成员,一个以广东饶平谢某为核心人物的虚开团伙脉络逐渐清晰。通过完善“成员网”,侦查员判断该虚开团伙在重庆市内酉阳县、渝北区、巴南区等地均有窝点。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决定继续对主要嫌疑人蹲点,以摸清该团伙主要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有开票方就有受票方。受票方是谁?是否知情?是否存在资金回流?证据的关键也许就在其中。带着问题,专案组对64户关联企业的下游全面排查,发现向下游开具的发票中,大部分发票流向了大连中油G公司。
一家大连公司为何舍近求远,向重庆的企业购买煤炭?
专案组迅速调取中油G公司相关资料,发现与中油G公司同址的企业多达653户,其中2019年后新设立616户,以“中油XX”开头的企业达260家。同时,根据串联企业群组比对,办案人员发现有15家石化企业与中油G公司同法定代表人、同财务负责人、同办税人员,联系电话相同、办公地址相同,呈现高度关联。
专案组立即决定将中油G公司与这15家高度关联企业作为重点,以“生产经营状况、涉税数据、发票流转过程、资金流”为主线开展调查:
A组实地调查——专案组发现15家石化企业均无仓储资质,办公场所为租用的居民小区,既无厂房,也无仓库,不具备石化产品生产加工能力,经营场所、生产情况存在疑点。
B组数据分析——专案组发现中油G公司及15家石化公司经营情况十分异常。该企业税负率严重偏低,发票开具购销品名严重不符,16种货物有购进无销售,3种货物有销售无购进。同址企业相互开票频繁、数量多、金额大,存在借票抵销项、刻意拉长发票链条的嫌疑。
C组资金比对——办案人员依法查询了80多个对公账户、120多个个人银行卡资金流水及相关网银交易信息。经过对约20万条信息的比对分析,专案组发现,这些企业的支出费用中,无任何水费、电费、工资、社保等项目,且资金快进快出,“购货款”均由个人账户打款到公司账户,再向上游企业支付,公司账户日常余额仅为数千元。为摸清资金最终去向,专案组按图索骥,逐笔画出资金流转图,发现资金起点及终点大多数为杨某、漆某某等6人。资金回流链清晰,资金回流证据被锁定。
当专案组将取得的证据拼在一起后发现,由中油G公司及其15家关联公司构成了一个更大的虚开团伙:他们在大连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向重庆、山东、江苏等地虚开团伙购买增值税发票,取得进项税额,随后大连关联企业间相互开票,形成发票与资金的多次流转,拉长发票虚开链条,确保最终受票企业取得“正常可抵扣”的进项发票。
上游重庆企业“售卖”发票,赚取“点子费”,下游大连企业在各地“购买”发票,抵扣进项,多次流转完成“洗票”——这起由上游企业“小虚开”牵出的“大虚开”的真相就此浮出水面。
专案组向重庆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重庆特派办、重庆市公安局做大案要案汇报,三部门立即联合联动、集成作战,出动税务干部、公安干警321名,组成联合抓捕组。
2020年5月19日,三部门对“4·01”专案涉及的7个虚开团伙跨省虚开发票案统一收网,在重庆、大连两市多地同时展开抓捕行动,打掉窝点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3名,现场查获空壳公司资料、公章、作案用手机、税控盘、空白发票等作案工具。经查,涉案团伙采取注册若干户空壳企业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金额达71.8亿元。2021年9月1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01”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依法对13名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是近期重庆市税警合作破获的一起非常典型的犯罪团伙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假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该团伙通过骗用、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或诱导他人注册成立“假企业”,在无真实对外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以此谋取暴利。这类“假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损害营商环境和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税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本案的查办,为加强税收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是严格执行实名办税制度。个人身份信息“被法人、被财务、被任职”的冒用现象屡见不鲜,发票虚开案件中常出现冒用他人信息注册空壳公司的行为,从事违法活动,影响恶劣,应从企业登记注册源头予以打击。税务部门应加强实名信息采集认证,做好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基础数据维护工作,有效核验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升实名信息采集精准率。同时,在公司进行税务信息登记、变更及注销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实名办税制度,实现从源头上打击“假企业”。加强对冒用个人信息的普法宣讲,以案说法,增强个人防范意识。
二是科学设置税务登记信息大数据预警指标。以本案为例,多数“假企业”存在共性指标,如一址多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高度重合,注册资本认缴金额异常等。应进一步深化大数据运用,建立税务登记信息风险识别模型,科学设置预警指标,实现风险数据自动抓取,登记、变更、注销业务全过程监控,推进税收征管由“人工管理”向“数据管理”转变,实现对“假企业”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预警、预防、预判、预控转变。
三是强化虚假企业信用惩戒。可探索建立虚假企业数据库,将调查发现的直接责任人、责任企业录入数据库,将涉及冒名登记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虚假企业数据库共享机制,推动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的集成办理和联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长效机制。(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局长 夏宏)
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共有352处修订,新启用10位HS编码2264条,停用10位HS编码1828条。此次税目调整较大,涉及行业广,如果没有及时变更手册和账册商品编码,将影响正常通关。
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广西河池、新疆乌鲁木齐、陕西延安、深圳、江西九江税务部门5起涉税违法案件,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2021年9月1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4·01”跨省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谢某某、王某、李某等13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此,这起涉案金额高达71.8亿元的跨省虚开大案落下帷幕。
2020年2月的一天,国家税务总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税务干部接到一个咨询电话。电话中,李某自称为酉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办理企业注销。税务人员对公司情况进行简单询问时发现,李某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开票情况、涉税信息“一问三不知”。这引起税务人员高度警觉,接完电话,税务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票情况、申报表展开全面分析,注意到该企业无煤炭开采资质,但开具的发票品目全部为“煤炭”,且有销无进,十分异常。
原来,李某曾将身份证“借”给网吧初识的谢某用于注册公司,谢某承诺向其支付5000元,但尾款一直未兑现,于是他以注销公司为由,要求谢某支付尾款。
“购买”身份证开办公司,酉阳县并不产煤但发票品目全是“煤炭”,有销售却无购进,种种异常共同指向同一疑点——该公司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于是,酉阳县税务局立即将疑点信息移交至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和酉阳县公安局。
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接到案源后,立即展开案头分析,因李某曾透露与其同时“卖”身份证注册公司的还有数人,结合酉阳县税务局提供的疑点信息,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团伙作案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酉阳县公安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开展联合侦查。
经过初步调查,专案组人员发现除李某外,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皆不实,谢某也已无法联系,很难找到藏在企业背后的“主使”。这时,专案组人员想到,该企业一直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于是立即查询了该企业电子税务局客户端使用信息,发现酉阳县内注册登记的18户企业电子税务局使用信息与该企业高度一致。围绕这18户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领票开票信息,专案组扩大分析范围,层层穿透,查出重庆市范围内有64户企业与这18户企业存在不同程度关联,团伙作案迹象明显。
专案组立即对64户企业展开摸排调查,发现大部分办公场地或不存在,或为待拆的废弃场所。同时,专案组利用征管信息系统,连夜对64户企业近万条开票数据与申报数据进行筛选比对,初步证实:该团伙利用购买的身份信息注册64户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金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累计开具发票金额1.8亿元,主要通过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每月未达10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填列减征数据规避审核的方式,不缴或少缴增值税税款,暴力虚开特征突出。
法定代表人为假、注册地址为假、登记信息为假、申报信息存疑,怎样找出“假企业”背后的“真控制人”成为专案组面临的难题。涉案企业通常通过自助办税或邮寄方式领取代开发票,这能否成为突破口?专案组一方面借助公安机关“天网”工程,利用技侦手段追踪领票人、接头人活动轨迹,锁定关键人物;另一方面继续对该涉案团伙上下游交易情况开展深度分析。
确定领票人及接头人后,专案组调阅了该团伙上百个资金账户信息,进一步锁定了团伙其他成员,一个以广东饶平谢某为核心人物的虚开团伙脉络逐渐清晰。通过完善“成员网”,侦查员判断该虚开团伙在重庆市内酉阳县、渝北区、巴南区等地均有窝点。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决定继续对主要嫌疑人蹲点,以摸清该团伙主要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有开票方就有受票方。受票方是谁?是否知情?是否存在资金回流?证据的关键也许就在其中。带着问题,专案组对64户关联企业的下游全面排查,发现向下游开具的发票中,大部分发票流向了大连中油G公司。
一家大连公司为何舍近求远,向重庆的企业购买煤炭?
专案组迅速调取中油G公司相关资料,发现与中油G公司同址的企业多达653户,其中2019年后新设立616户,以“中油XX”开头的企业达260家。同时,根据串联企业群组比对,办案人员发现有15家石化企业与中油G公司同法定代表人、同财务负责人、同办税人员,联系电话相同、办公地址相同,呈现高度关联。
专案组立即决定将中油G公司与这15家高度关联企业作为重点,以“生产经营状况、涉税数据、发票流转过程、资金流”为主线开展调查:
A组实地调查——专案组发现15家石化企业均无仓储资质,办公场所为租用的居民小区,既无厂房,也无仓库,不具备石化产品生产加工能力,经营场所、生产情况存在疑点。
B组数据分析——专案组发现中油G公司及15家石化公司经营情况十分异常。该企业税负率严重偏低,发票开具购销品名严重不符,16种货物有购进无销售,3种货物有销售无购进。同址企业相互开票频繁、数量多、金额大,存在借票抵销项、刻意拉长发票链条的嫌疑。
C组资金比对——办案人员依法查询了80多个对公账户、120多个个人银行卡资金流水及相关网银交易信息。经过对约20万条信息的比对分析,专案组发现,这些企业的支出费用中,无任何水费、电费、工资、社保等项目,且资金快进快出,“购货款”均由个人账户打款到公司账户,再向上游企业支付,公司账户日常余额仅为数千元。为摸清资金最终去向,专案组按图索骥,逐笔画出资金流转图,发现资金起点及终点大多数为杨某、漆某某等6人。资金回流链清晰,资金回流证据被锁定。
当专案组将取得的证据拼在一起后发现,由中油G公司及其15家关联公司构成了一个更大的虚开团伙:他们在大连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向重庆、山东、江苏等地虚开团伙购买增值税发票,取得进项税额,随后大连关联企业间相互开票,形成发票与资金的多次流转,拉长发票虚开链条,确保最终受票企业取得“正常可抵扣”的进项发票。
上游重庆企业“售卖”发票,赚取“点子费”,下游大连企业在各地“购买”发票,抵扣进项,多次流转完成“洗票”——这起由上游企业“小虚开”牵出的“大虚开”的真相就此浮出水面。
专案组向重庆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重庆特派办、重庆市公安局做大案要案汇报,三部门立即联合联动、集成作战,出动税务干部、公安干警321名,组成联合抓捕组。
2020年5月19日,三部门对“4·01”专案涉及的7个虚开团伙跨省虚开发票案统一收网,在重庆、大连两市多地同时展开抓捕行动,打掉窝点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3名,现场查获空壳公司资料、公章、作案用手机、税控盘、空白发票等作案工具。经查,涉案团伙采取注册若干户空壳企业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金额达71.8亿元。2021年9月1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01”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依法对13名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是近期重庆市税警合作破获的一起非常典型的犯罪团伙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假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该团伙通过骗用、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或诱导他人注册成立“假企业”,在无真实对外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以此谋取暴利。这类“假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损害营商环境和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税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本案的查办,为加强税收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是严格执行实名办税制度。个人身份信息“被法人、被财务、被任职”的冒用现象屡见不鲜,发票虚开案件中常出现冒用他人信息注册空壳公司的行为,从事违法活动,影响恶劣,应从企业登记注册源头予以打击。税务部门应加强实名信息采集认证,做好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基础数据维护工作,有效核验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升实名信息采集精准率。同时,在公司进行税务信息登记、变更及注销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实名办税制度,实现从源头上打击“假企业”。加强对冒用个人信息的普法宣讲,以案说法,增强个人防范意识。
二是科学设置税务登记信息大数据预警指标。以本案为例,多数“假企业”存在共性指标,如一址多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高度重合,注册资本认缴金额异常等。应进一步深化大数据运用,建立税务登记信息风险识别模型,科学设置预警指标,实现风险数据自动抓取,登记、变更、注销业务全过程监控,推进税收征管由“人工管理”向“数据管理”转变,实现对“假企业”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预警、预防、预判、预控转变。
三是强化虚假企业信用惩戒。可探索建立虚假企业数据库,将调查发现的直接责任人、责任企业录入数据库,将涉及冒名登记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虚假企业数据库共享机制,推动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的集成办理和联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长效机制。(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局长 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