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一步优化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笔者提醒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准确确定“其他相…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一步优化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笔者提醒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准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更顺畅地享受优惠。
案例
甲企业进行两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规定。
分析
在28号公告发布前,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需要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8号公告则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需要说明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两项研发活动合计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合计20万元,则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00-20)×10%÷(1-10%)=20(万元),等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则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00×75%=150(万元)。
相比之下,如果按照原规定,分研发项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即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12+9.78=97.78(万元)。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综上,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7.78+100)×75%=148.34(万元)。不难看出,按照28号公告新规,甲企业可以多扣除150-148.34=1.66(万元)。
建议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对“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归集时,容易出现错误,特别是将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纳入其中,导致发生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对“其他相关费用”的定义及范围作了明确,“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由于该政策没有“等”字,也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该政策列举的范围来进行归集,未在列举范围之内的,不得加计扣除。但是,有的企业将水电费、通信费、快递费等纳入“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多加计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发现,实践中有的企业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人员人工费用,这是不准确的。这些费用虽然与人工有关,但根据政策规定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对此,笔者建议,如果企业发生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一定要认真对照政策列举的范围,准确判断是否可以纳入“其他相关费用”中,千万不要仅凭字面意思盲目进行归集。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一步优化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笔者提醒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准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更顺畅地享受优惠。
案例
甲企业进行两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规定。
分析
在28号公告发布前,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需要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8号公告则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需要说明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两项研发活动合计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合计20万元,则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00-20)×10%÷(1-10%)=20(万元),等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则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00×75%=150(万元)。
相比之下,如果按照原规定,分研发项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即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12+9.78=97.78(万元)。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综上,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7.78+100)×75%=148.34(万元)。不难看出,按照28号公告新规,甲企业可以多扣除150-148.34=1.66(万元)。
建议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对“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归集时,容易出现错误,特别是将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纳入其中,导致发生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对“其他相关费用”的定义及范围作了明确,“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由于该政策没有“等”字,也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该政策列举的范围来进行归集,未在列举范围之内的,不得加计扣除。但是,有的企业将水电费、通信费、快递费等纳入“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多加计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发现,实践中有的企业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人员人工费用,这是不准确的。这些费用虽然与人工有关,但根据政策规定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对此,笔者建议,如果企业发生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一定要认真对照政策列举的范围,准确判断是否可以纳入“其他相关费用”中,千万不要仅凭字面意思盲目进行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