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城市…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以及计税依据等实操口径。
●计税依据进一步明确●
本质上讲,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28号公告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基础上,细化了计税依据的确认原则。
一方面,28号公告明确了两税税基的具体范围,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需要在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基础上,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并扣减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实际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指按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也就是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另一方面,28号公告首次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跨境购入服务及无形资产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
举例来说,位于某市市区的A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主要从事污水处理,日常业务不涉及消费税应税事项。2021年10月,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进口一台设备,海关代征增值税13万元;从境外购入一项设计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当期享受污水处理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并收到退税款10万元。
那么,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10月,A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为100×7%=7(万元)。
●部分税收优惠延续执行●
27号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将继续执行,具体包括对特定条件下黄金交易、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限额内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特定人群限额顺序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等。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主体应关注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最有效的方法是,结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原理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准确享受相关优惠。
举例来说,在对特定条件下黄金交易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中,纳税人首先应关注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是否需要发生实物交割或出库交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的规定,对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需要发生黄金实物交割,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税的适用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的规定,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需要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税的适用情形。其次,纳税人须具体明确交易主体和渠道。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须分别通过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才可以享受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限额扣减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优惠政策,即包括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人员,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可以在限额内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发生并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相关主体需要分情况——自主创业和招用上述人员就业——明确扣减限额和扣减税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规定,对于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上述人员,扣减限额为每户每年12000元;对于招用上述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创业的个体户允许扣减的直接税为个人所得税,招用特定人员的企业允许扣减的直接税为企业所得税。
此外,相关主体还应注意27号公告及相关政策文件对政策时限的要求。根据27号公告规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加强城建税日常管理●
笔者发现,实务中,企业面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风险,一般由细节管理不到位所致。
作为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纳准确的前提,是准确计算两税税额。如果主税管理不完善,企业必然面临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不准确的问题。对此,相关主体须加强两税管理,避免误报风险。
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建立税收优惠台账。特别是对享受有期限、有限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的纳税人来讲,应详细记录享受优惠开始时间、税收优惠期限,并重点关注享受优惠限额、扣减顺序等内容,及时、准确地记录台账,以便后续准确计算、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作者:闫倩 石岩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以及计税依据等实操口径。
●计税依据进一步明确●
本质上讲,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28号公告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基础上,细化了计税依据的确认原则。
一方面,28号公告明确了两税税基的具体范围,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需要在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基础上,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并扣减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实际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指按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也就是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另一方面,28号公告首次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跨境购入服务及无形资产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
举例来说,位于某市市区的A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主要从事污水处理,日常业务不涉及消费税应税事项。2021年10月,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进口一台设备,海关代征增值税13万元;从境外购入一项设计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当期享受污水处理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并收到退税款10万元。
那么,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10月,A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为100×7%=7(万元)。
●部分税收优惠延续执行●
27号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将继续执行,具体包括对特定条件下黄金交易、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限额内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特定人群限额顺序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等。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主体应关注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最有效的方法是,结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原理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准确享受相关优惠。
举例来说,在对特定条件下黄金交易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中,纳税人首先应关注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是否需要发生实物交割或出库交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的规定,对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需要发生黄金实物交割,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税的适用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的规定,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需要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税的适用情形。其次,纳税人须具体明确交易主体和渠道。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须分别通过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才可以享受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限额扣减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优惠政策,即包括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人员,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可以在限额内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发生并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相关主体需要分情况——自主创业和招用上述人员就业——明确扣减限额和扣减税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规定,对于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上述人员,扣减限额为每户每年12000元;对于招用上述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创业的个体户允许扣减的直接税为个人所得税,招用特定人员的企业允许扣减的直接税为企业所得税。
此外,相关主体还应注意27号公告及相关政策文件对政策时限的要求。根据27号公告规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加强城建税日常管理●
笔者发现,实务中,企业面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风险,一般由细节管理不到位所致。
作为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纳准确的前提,是准确计算两税税额。如果主税管理不完善,企业必然面临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不准确的问题。对此,相关主体须加强两税管理,避免误报风险。
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建立税收优惠台账。特别是对享受有期限、有限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的纳税人来讲,应详细记录享受优惠开始时间、税收优惠期限,并重点关注享受优惠限额、扣减顺序等内容,及时、准确地记录台账,以便后续准确计算、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作者:闫倩 石岩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