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除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收外,还需要缴纳缓税利息。而暂免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可以降低企业的内销成本,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那么,综合保税区企业保税进口原料发生内销,关税如何儌纳?业内人士对此作出解答。供读者参考。…
我国加工贸易进口以中间品为主,占加工贸易进口额的80%以上,主要来自亚洲周边国家。受疫情大流行的影响,相关国家零配件的供应能力明显下降,影响到我国加工贸易增值再出口。
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除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收外,还需要缴纳缓税利息。而暂免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可以降低企业的内销成本,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那么,综合保税区企业保税进口原料发生内销,关税如何儌纳?业内人士对此作出解答。供读者参考。
问题内容:甲市某综合保税区内一家电子配件公司B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于2020年4月28日进口一批料件,折合人民币为460万元。原打算将加工、生产的500万元集成电路板出口至境外,但受疫情影响订单取消,后于2020年5月27日将该批货物售往国内丙市C公司。该批产品所用保税料件进口关税为5%,成品关税为10%,假设海关总署公布的2020年5月27日最新缓税利息率为0.40%。
问:在缴纳关税时,按照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政策,该企业选择哪种缴税方式更有利于节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但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的关税征收方式。如果企业将境外保税“一线”进口的料件经生产、加工的成品货物销往境内区外(即“二线”内销)的,按照“一线”进境时,其对应进口料件的关税完税价格和税率征收关税,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成品征收,同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但应当注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应纳关税=460×5%=23(万元)
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但B公司内销货物是在2020年5月27日,根据规定,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即暂时不缴的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4 600 000×30×0.40%÷360=1 533.33(元)。
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成品的关税征收方式。如果企业将境外保税“一线”进口的料件经生产、加工的成品货物销往境内区外(即“二线”内销)的,按照制成品关税完税价格和税率征收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需要缴纳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根据以上政策可知,B公司应纳关税=成品完税价格×成品关税税率=500×10%=50(万元),不需要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因此,B公司选择第一种方式按对应进口料件较为节税且更加合理,可以少缴关税和关税税款缓税利息,降低实际税负。但同时,也要注意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优惠政策的时限和计息期限。如无后续政策补充跟进,应考虑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和应征税额的大小,来规划和计算总体税负,并以此再确定最佳的税收优惠方案。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我国加工贸易进口以中间品为主,占加工贸易进口额的80%以上,主要来自亚洲周边国家。受疫情大流行的影响,相关国家零配件的供应能力明显下降,影响到我国加工贸易增值再出口。
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除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收外,还需要缴纳缓税利息。而暂免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可以降低企业的内销成本,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那么,综合保税区企业保税进口原料发生内销,关税如何儌纳?业内人士对此作出解答。供读者参考。
问题内容:甲市某综合保税区内一家电子配件公司B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于2020年4月28日进口一批料件,折合人民币为460万元。原打算将加工、生产的500万元集成电路板出口至境外,但受疫情影响订单取消,后于2020年5月27日将该批货物售往国内丙市C公司。该批产品所用保税料件进口关税为5%,成品关税为10%,假设海关总署公布的2020年5月27日最新缓税利息率为0.40%。
问:在缴纳关税时,按照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政策,该企业选择哪种缴税方式更有利于节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但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的关税征收方式。如果企业将境外保税“一线”进口的料件经生产、加工的成品货物销往境内区外(即“二线”内销)的,按照“一线”进境时,其对应进口料件的关税完税价格和税率征收关税,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成品征收,同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但应当注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应纳关税=460×5%=23(万元)
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但B公司内销货物是在2020年5月27日,根据规定,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即暂时不缴的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4 600 000×30×0.40%÷360=1 533.33(元)。
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成品的关税征收方式。如果企业将境外保税“一线”进口的料件经生产、加工的成品货物销往境内区外(即“二线”内销)的,按照制成品关税完税价格和税率征收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需要缴纳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根据以上政策可知,B公司应纳关税=成品完税价格×成品关税税率=500×10%=50(万元),不需要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因此,B公司选择第一种方式按对应进口料件较为节税且更加合理,可以少缴关税和关税税款缓税利息,降低实际税负。但同时,也要注意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优惠政策的时限和计息期限。如无后续政策补充跟进,应考虑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和应征税额的大小,来规划和计算总体税负,并以此再确定最佳的税收优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