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互动交流”模块,咨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如何判断增值税起征点、制造公司预付货款应确认为何时的收入等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互动交流”模块,咨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如何判断增值税起征点、制造公司预付货款应确认为何时的收入等问题。本期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互动交流”等模块的相关问答,供读者参考。
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以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等,在判断增值税起征点时,是按扣除前的销售额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应按规定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问:我们是一家制造公司,2025年11月签订合同时采购方就提前一次性预付了全额货款。2026年2月,我们按约定发货交付了设备并经验收合格,那这笔货款我们该确认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还是2026年度的?
答:应当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即202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结合您公司的情况,2025年11月只是收到预收款,2026年2月完成发货交付并验收合格,因此这笔预收货款应确认为202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我公司收到了一张进项发票但无法抵扣,经查询发现该发票已被红冲,可开票方红冲时并未告知我公司,如何防范开票方擅自红冲呢?
答:开票方擅自将发票红冲会导致受票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或正常列支成本。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入账标识进行入账确认操作,或通过发票勾选确认进行发票勾选操作,此时如果对方再发起红冲流程,就需经您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才能开具。具体路径如下:
第一种路径,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入账标识”模块,进行发票入账操作。
第二种路径,是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模块,进行发票勾选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不管是不是已经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都可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明确,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
近期,中国摩托车制造商“张雪机车”在获得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9000万元A轮领投后,于世界超级摩托车锦标赛(WSBK)葡萄牙站双回合正赛夺冠,这一“资本注入”与“赛场登顶”的双重效应,成功诠释耐心资本赋能“投早、投小、投长、投硬科技”赛道的实践逻辑。
健全地方税体系应推进现有主体税种改革,稳固地方基本税源;拓展地方税源,优化地方税收结构;适度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增强调控能力;深化配套改革,强化地方财政保障能力。
企业应当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处理原则是“适配性”,即摊销方法需贴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际模式,无需拘泥于单一方式。
近期,不少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互动交流”模块,咨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如何判断增值税起征点、制造公司预付货款应确认为何时的收入等问题。本期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互动交流”等模块的相关问答,供读者参考。
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以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等,在判断增值税起征点时,是按扣除前的销售额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应按规定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问:我们是一家制造公司,2025年11月签订合同时采购方就提前一次性预付了全额货款。2026年2月,我们按约定发货交付了设备并经验收合格,那这笔货款我们该确认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还是2026年度的?
答:应当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即202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结合您公司的情况,2025年11月只是收到预收款,2026年2月完成发货交付并验收合格,因此这笔预收货款应确认为202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我公司收到了一张进项发票但无法抵扣,经查询发现该发票已被红冲,可开票方红冲时并未告知我公司,如何防范开票方擅自红冲呢?
答:开票方擅自将发票红冲会导致受票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或正常列支成本。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入账标识进行入账确认操作,或通过发票勾选确认进行发票勾选操作,此时如果对方再发起红冲流程,就需经您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才能开具。具体路径如下:
第一种路径,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入账标识”模块,进行发票入账操作。
第二种路径,是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模块,进行发票勾选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不管是不是已经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都可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