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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按哪种方式核算:个人合伙人缴纳所得税更“划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彤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多渠道拓宽中长期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多渠道拓宽中长期创业投资资金来源”。近期,一些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其中,咨询量较高的一个问题是:创投企业按哪种方式核算,个人合伙人缴纳所得税更“划算”?本期邀请大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孙彤对此问题进行解答。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适用问题,是当前创投行业税收征管中备受关注的涉税事项。准确处理这类问题,对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来说,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防范涉税风险的重要前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等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核算方式可以“二选一”:要么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要么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会受到创投企业核算方式的影响。

  举例来说,2025年度,甲创投企业转让股权所得1000万元,成本200万元,同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300万元,缴纳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60万元。甲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王先生的收益分配比例为25%。那么,甲创投企业按照何种方式核算,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更少?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4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

  若甲创投企业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王先生2025年度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200)×25%=200(万元);应纳税额为200×20%=4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应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等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24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笔者提醒,除上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若甲创投企业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王先生2025年度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5%=75(万元),应纳税额为75×20%=15(万元)。综上,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王先生2025年度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15=55(万元)。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根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同样地,如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在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下,符合条件的投资额70%抵扣结转要求不同。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时,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当期不足抵扣投资额70%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70%抵扣其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接上例,甲创投企业选择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25年度,在假设不考虑个人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前提下,王先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200-60)×25%=185(万元);应纳税额为185×35%-6.55=58.2(万元)。2025年度,王先生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5%=75(万元);应纳税额为75×20%=15(万元)。即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王先生2025年度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8.2+15=73.2(万元)。

  也就是说,甲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对王先生来说更“划算”,总共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3.2-55=18.2(万元)。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笔者提醒,创投企业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且扣除项目等具体规定不同。因此,哪种核算方式税负更低,需要结合创投企业的经营、收益情况具体判断。

  一般来说,创投企业若投资的各个项目整体计算预期近年会有较大盈利,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在创投企业投资的项目中,若预期部分项目会有较大亏损,整体利润较少或可能亏损,则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可能更“划算”。

  需要注意的是,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更;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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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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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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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甲创投企业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王先生2025年度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200)×25%=200(万元);应纳税额为200×20%=4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应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等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24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笔者提醒,除上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若甲创投企业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王先生2025年度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5%=75(万元),应纳税额为75×20%=15(万元)。综上,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王先生2025年度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15=55(万元)。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根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同样地,如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在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下,符合条件的投资额70%抵扣结转要求不同。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时,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当期不足抵扣投资额70%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70%抵扣其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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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甲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对王先生来说更“划算”,总共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3.2-55=18.2(万元)。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笔者提醒,创投企业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且扣除项目等具体规定不同。因此,哪种核算方式税负更低,需要结合创投企业的经营、收益情况具体判断。

  一般来说,创投企业若投资的各个项目整体计算预期近年会有较大盈利,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在创投企业投资的项目中,若预期部分项目会有较大亏损,整体利润较少或可能亏损,则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可能更“划算”。

  需要注意的是,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更;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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