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即征即退项目与一般项目共用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应予以分摊,如果分摊应如何进行分摊呢?
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不难看出,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与一般项目的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等项目的核算和申报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如果出现即征即退项目与一般项目共用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应予以分摊,如果分摊应如何进行分摊呢?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摊的一般情形
纳税人取得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摊的常见情形有两类:
一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等项目,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中兼营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与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有所不同。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是,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的规定,需要按照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销售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
其计算公式为: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
以上是进项税额分摊的两种常见情形,而即征即退与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分摊,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并无相关条款界定。与一般应税项目类似,即征即退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抵扣。对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发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或服务)和即征即退项目需要分别核算和申报,防止将应归属于即征即退项目负担的进项税额计入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中,从而导致即征即退多退增值税,或一般项目少缴纳增值税。
二、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进项税额的分摊
现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较多,如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目前,对于既用于一般项目也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分摊,暂无一般性规定。但对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的规定,按下列公式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上述方法是以取得进项税额当月的销售额占比,分摊各项目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考虑115号文出台于2011年,是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此轮增值税转型改革仅涉及与企业技术更新密切相关的固定资产,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自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115号文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不仅包括一般货物、劳务,还包含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鉴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有特殊规定,为便于讨论,将其放在本文第三部分阐述。
例1: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A从事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该公司销售环保节能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适用13%的税率;提供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适用9%的税率。A公司2021年8月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销售预制墙板取得200万元;销售环保节能产品、建筑装饰材料取得400万元;销售混凝土取得26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140万元。当月购入水泥、沙石等原材料取得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60万元。
该公司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兼有适用税率征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60×200÷1000=12(万元);
一般计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60×(400+140)÷1000=32.4(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0×260÷1000=15.6(万元)。
三、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摊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无需计算分摊。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摊呢?分摊方法是否有别于一般货物、劳务呢?
现行政策中,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不得进行分摊。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由此可见,对于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开发企业,所购入的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应计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项目,不得分摊;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这里除了常用的销售额占比外,还有按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
参照资源综合利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分摊方法,对纳税人购进的兼用于即征即退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其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可考虑如下分摊方法:
方法一: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例2:A公司2021年9月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销售预制墙板取得200万元;销售环保节能产品、建筑装饰材料取得400万元;销售混凝土取得26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140万元。当月购入一处不动产作为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600万元。
该公司购置的办公用房共用于即征即退与一般项目,其中一般项目中生产水泥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部分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一般项目中的其他应税项目中抵扣。办公用房的进项税额分摊可先计算即征即退项目应分摊部分,剩余进项税额全部计入一般项目的应税部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600×200÷1000=120万元;
一般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600-120=480万元
方法二:在方法一的基础上,按年度销售额占比计算调整。
固定资产(含不动产)一般存续期间都较长,以购入当月的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占比计算进项税额分摊容易出现偏差,可考虑以年度清算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生产设备既用于即征即退产品也用于一般项目产品的生产,其进项税额应予以分摊。但因市场波动、企业经营等因素,可能出现在购入固定资产的当月,企业未取得即征即退收入,或一般项目与即征即退收入占比异常,从而导致进项税额分摊不当。如A公司2021年9月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收入为0,则会出现当月购入办公用房的进项税额全部计入一般项目的情形。
尽管从理论上看,在固定资产、不动产存续期内,按照其折旧费用分摊进项税额相对精确,但是现行增值税制度主要采用购进扣税法,且经历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在购进当期按规定全额抵扣;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自2019年4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也实现一次性抵扣。故对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调整,不宜时限过长。可借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调整。即取得固定资产当年,或购入固定资产起12个月内,对进项税额分摊进行一次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允许退还的是一般项目下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下的留抵税额。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A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便其一般项目有增量留抵税额,也不得同时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不难看出,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与一般项目的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等项目的核算和申报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如果出现即征即退项目与一般项目共用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应予以分摊,如果分摊应如何进行分摊呢?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摊的一般情形
纳税人取得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摊的常见情形有两类:
一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等项目,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中兼营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与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有所不同。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是,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的规定,需要按照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销售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
其计算公式为: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
以上是进项税额分摊的两种常见情形,而即征即退与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分摊,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并无相关条款界定。与一般应税项目类似,即征即退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抵扣。对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发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或服务)和即征即退项目需要分别核算和申报,防止将应归属于即征即退项目负担的进项税额计入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中,从而导致即征即退多退增值税,或一般项目少缴纳增值税。
二、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进项税额的分摊
现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较多,如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目前,对于既用于一般项目也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分摊,暂无一般性规定。但对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的规定,按下列公式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上述方法是以取得进项税额当月的销售额占比,分摊各项目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考虑115号文出台于2011年,是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此轮增值税转型改革仅涉及与企业技术更新密切相关的固定资产,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自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115号文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不仅包括一般货物、劳务,还包含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鉴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有特殊规定,为便于讨论,将其放在本文第三部分阐述。
例1: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A从事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该公司销售环保节能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适用13%的税率;提供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适用9%的税率。A公司2021年8月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销售预制墙板取得200万元;销售环保节能产品、建筑装饰材料取得400万元;销售混凝土取得26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140万元。当月购入水泥、沙石等原材料取得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60万元。
该公司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兼有适用税率征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60×200÷1000=12(万元);
一般计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60×(400+140)÷1000=32.4(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0×260÷1000=15.6(万元)。
三、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摊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无需计算分摊。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摊呢?分摊方法是否有别于一般货物、劳务呢?
现行政策中,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不得进行分摊。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由此可见,对于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开发企业,所购入的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应计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项目,不得分摊;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这里除了常用的销售额占比外,还有按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
参照资源综合利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分摊方法,对纳税人购进的兼用于即征即退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其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可考虑如下分摊方法:
方法一: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例2:A公司2021年9月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销售预制墙板取得200万元;销售环保节能产品、建筑装饰材料取得400万元;销售混凝土取得26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140万元。当月购入一处不动产作为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600万元。
该公司购置的办公用房共用于即征即退与一般项目,其中一般项目中生产水泥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部分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一般项目中的其他应税项目中抵扣。办公用房的进项税额分摊可先计算即征即退项目应分摊部分,剩余进项税额全部计入一般项目的应税部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600×200÷1000=120万元;
一般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600-120=480万元
方法二:在方法一的基础上,按年度销售额占比计算调整。
固定资产(含不动产)一般存续期间都较长,以购入当月的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占比计算进项税额分摊容易出现偏差,可考虑以年度清算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生产设备既用于即征即退产品也用于一般项目产品的生产,其进项税额应予以分摊。但因市场波动、企业经营等因素,可能出现在购入固定资产的当月,企业未取得即征即退收入,或一般项目与即征即退收入占比异常,从而导致进项税额分摊不当。如A公司2021年9月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收入为0,则会出现当月购入办公用房的进项税额全部计入一般项目的情形。
尽管从理论上看,在固定资产、不动产存续期内,按照其折旧费用分摊进项税额相对精确,但是现行增值税制度主要采用购进扣税法,且经历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在购进当期按规定全额抵扣;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自2019年4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也实现一次性抵扣。故对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调整,不宜时限过长。可借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调整。即取得固定资产当年,或购入固定资产起12个月内,对进项税额分摊进行一次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允许退还的是一般项目下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下的留抵税额。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A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便其一般项目有增量留抵税额,也不得同时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