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外贸形势一度十分严峻。所幸在各部门的协同努力下,复工复产的号角应声吹响,我国的外贸出口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虽然外贸出口态势持续向好,但企业也不能忽略其中潜藏的一些风险问题,如出口申报不实问题。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外贸形势一度十分严峻。所幸在各部门的协同努力下,复工复产的号角应声吹响,我国的外贸出口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虽然外贸出口态势持续向好,但企业也不能忽略其中潜藏的一些风险问题,如出口申报不实问题。
本文提醒广大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出口申报不实问题,不仅将受到海关部门查处,也可能影响到出口退税权益!
案件一: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详情:A企业是一家从事气垫床以及相应零配件出口的外资企业。该企业于2020年2月出口一批原料玻纤布,以商品编码7019909000(退税率13%)向海关进行申报。后经海关查实,该批玻纤布商品编码实际应归入为7019509999,适用退税率10%。
处置情况:海关经查验后,按规定对A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责令该企业按正确商品编码进行重新申报。该行为影响出口退税,海关将情况通报给退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海关通报信息开展后续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涉及出口退税款进行追回。
案件二:商品数量申报不实
案件:B企业为从事鞋类出口的外贸出口企业。其于2020年初向海关申报出口休闲鞋20000双。经查验,实际出口数量为10280双,多报9720双。
处置:海关根据有关条例对当事企业处以罚款,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B企业已申报退税的其他业务开展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涉及出口退税款进行追回。
申报不实行为,还有很多的表现形式,除了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商品编码、商品数量申报不实以外,还有商品名称申报不实、商品价值申报不实等情况。
无论是否出于主观故意,都会对海关监管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环节造成影响,海关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而税务机关也会根据相应政策法规对该行为进行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重要提示:出口申报不实,除导致无法退税以外,还将视同内销征税,若涉及稽查案件,可能面临下调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停止出口退税权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后果。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外贸形势一度十分严峻。所幸在各部门的协同努力下,复工复产的号角应声吹响,我国的外贸出口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虽然外贸出口态势持续向好,但企业也不能忽略其中潜藏的一些风险问题,如出口申报不实问题。
本文提醒广大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出口申报不实问题,不仅将受到海关部门查处,也可能影响到出口退税权益!
案件一: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详情:A企业是一家从事气垫床以及相应零配件出口的外资企业。该企业于2020年2月出口一批原料玻纤布,以商品编码7019909000(退税率13%)向海关进行申报。后经海关查实,该批玻纤布商品编码实际应归入为7019509999,适用退税率10%。
处置情况:海关经查验后,按规定对A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责令该企业按正确商品编码进行重新申报。该行为影响出口退税,海关将情况通报给退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海关通报信息开展后续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涉及出口退税款进行追回。
案件二:商品数量申报不实
案件:B企业为从事鞋类出口的外贸出口企业。其于2020年初向海关申报出口休闲鞋20000双。经查验,实际出口数量为10280双,多报9720双。
处置:海关根据有关条例对当事企业处以罚款,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B企业已申报退税的其他业务开展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涉及出口退税款进行追回。
申报不实行为,还有很多的表现形式,除了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商品编码、商品数量申报不实以外,还有商品名称申报不实、商品价值申报不实等情况。
无论是否出于主观故意,都会对海关监管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环节造成影响,海关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而税务机关也会根据相应政策法规对该行为进行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重要提示:出口申报不实,除导致无法退税以外,还将视同内销征税,若涉及稽查案件,可能面临下调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停止出口退税权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