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税制设计可以实现“激励发展”与“促进公平”的内在统一,既能引导资源流向最具生产力和创新性的发展领域,又能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机制,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科学的税制设计可以实现“激励发展”与“促进公平”的内在统一,既能引导资源流向最具生产力和创新性的发展领域,又能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机制,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辅相成,必须协调并进。要把改善民生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点,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稳步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税收在国家治理中起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生产要素配置、社会财富分配以及长期发展预期。应立足税制本身,坚持系统性优化,构建“激励发展”与“促进公平”相统一的现代税制,有效服务“创新驱动”与“绿色环保”的高质量发展和“缩小差距”与“普惠共享”的民生改善,统筹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人民生活品质稳步提升。需要注意的是,激励发展与促进公平二者并非割裂。科学的税制设计可以实现二者内在统一,既能引导资源流向最具生产力和创新性的发展领域,又能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机制,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度,强化对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的正向激励。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税种,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在促进科技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应从区域性、普惠性优惠转向对特定行为的强激励。建议探索将现有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升级为基于研发强度与绩效的差异化优惠机制,以精准激励高质量、持续创新活动,而非一次性的费用列支。如研发投入连续增长或形成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的企业,可适用更高的加计扣除比例或抵免额。同时,应考虑对制造业企业购入用于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的特定先进设备,允许相关成本在更短年限内加速折旧甚至超额扣除,进一步降低技术升级成本,推动传统产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
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强调节收入分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功能。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直接工具,相关改革应致力于使其更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及其家庭的综合负税能力。建议深化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重点研究将经营所得等主要资本性收入逐步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防止因收入类型不同导致的税负不公。此外,可探讨研究引入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计税方案,将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住房租金或贷款利息等重大家庭生计支出,系统性地纳入税前扣除范围,实质性降低中青年家庭、多孩家庭的税收负担,这不仅是社会公平的体现,还将有效促消费、扩内需、提升民生福祉。
优化消费税制度,发挥引导绿色健康消费与补充地方财力的双重作用。消费税改革应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引导性。一方面,需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征税范围,将更多高能耗、高污染产品、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奢侈性服务(如高端会所、私人俱乐部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或提高税率,清晰传递绿色发展和健康生活的政策信号。另一方面,为增加地方自主财力,中央已明确“加快推进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的改革方向,对部分品目的选择,除了要考虑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还应统筹兼顾征管效率问题,并将相应税收收入划归消费地政府,这也将激励地方政府改善消费环境、提升商业活力,形成良性循环。
优化资源环境类税收制度,以绿色税收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构建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是统筹高质量发展与民生改善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目标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于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中。一方面,落实好并系统优化现有税种,如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未来可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中主要污染物的税额标准;水资源费改税范围现已扩大到全国,未来可进一步完善计税方式,使其更好地反映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损害成本。另一方面,前瞻性研究碳税等,将碳排放纳入成本考量,可直接驱动能源结构转型和产业绿色升级,这既是守护绿水青山的需要,也将通过矫正市场失灵,引导投资和消费转向更清洁、更可持续的领域,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这一民生福祉的需要。此外,建议将绿色税制筹集的收入定向用于生态修复、环保技术研发并充分保障受影响群体的切身利益,形成“污染者付费、保护者受益、全社会共享”的良性机制。
优化房地产税收制度,更好满足刚性与改善性住房需求,活跃房地产市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鉴于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十五五”规划建议将“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置于“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框架下,相关税收政策也应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刚性与改善性住房需求,进行合理的税收安排。如近日明确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以及近年明确将契税原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一线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等,形成全方位降低购房成本的政策“组合拳”。在落实好现有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建议未来继续优化涉及房产和土地等财产的税收制度,进一步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税费成本,支持满足刚性与改善性住房需求;通过对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与服务能力,为科学的税制设计提供支撑。应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根本转变。这不仅是技术的升级,更是治理模式的变革。一方面,深化数据驱动,实现税收治理精准化与智能化。建成贯通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金融、海关、自然资源、社保等部门的高效数据共享与协同治理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构建覆盖企业经营全生命周期、个人收入多维度来源的“数字画像”,不仅更有效地识别税收风险和打击逃避税,还为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等复杂改革提供坚实的技术和数据基础。另一方面,推动纳税服务数字化转型,切实降低全社会合规成本。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动税收政策、申报预填、风险提示的智能化精准推送。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主体和普通自然人纳税人来说,全国统一规范的新电子税务局友好的服务界面和高效的问题解决机制,能有效释放其用于生产经营和家庭发展的精力与资源,这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体现。
综上所述,税收统筹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民生改善,不能仅依赖于周期性的政策调整,而是需诉诸税收制度的系统性持续优化。通过企业所得税激励创新、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资源环境税守护绿色福祉等一套税种功能清晰、协同配合的“组合拳”,将从深层次重塑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从而构建完善既能有效配置资源、激励创新创造,又能合理调节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现代税收制度,实现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的有机统一与良性互促。
(作者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每笔单项长期资产,要各自对应第七、第八、第九条情形来选择调整计算的方式。即便多笔单项长期资产同属于第九条情形,因混合用途月份、调整年限、用于不同的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等不同因素,要按单项长期资产作调整计算。实务中,对于同时存在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对出口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清晰划分了退(免)税、免税、征税三大政策适用范围,明确了各政策的适用条件、税务处理方式及期限要求,既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顺畅衔接,也延续了我国出口税收调控的核心逻辑。
从大量企业虚开发票的典型案例看,虚开企业与正常经营企业往往存在行为上的差异,这样的差异会通过不同的行为特征表现出来。作为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应高度关注这些虚开特征,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2025年12月,天佑德集团与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签订《关于〈捐赠协议〉第三次捐赠的补充协议》,由天佑德集团向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其持有的公司股票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科学的税制设计可以实现“激励发展”与“促进公平”的内在统一,既能引导资源流向最具生产力和创新性的发展领域,又能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机制,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辅相成,必须协调并进。要把改善民生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点,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稳步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税收在国家治理中起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生产要素配置、社会财富分配以及长期发展预期。应立足税制本身,坚持系统性优化,构建“激励发展”与“促进公平”相统一的现代税制,有效服务“创新驱动”与“绿色环保”的高质量发展和“缩小差距”与“普惠共享”的民生改善,统筹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人民生活品质稳步提升。需要注意的是,激励发展与促进公平二者并非割裂。科学的税制设计可以实现二者内在统一,既能引导资源流向最具生产力和创新性的发展领域,又能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机制,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度,强化对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的正向激励。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税种,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在促进科技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应从区域性、普惠性优惠转向对特定行为的强激励。建议探索将现有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升级为基于研发强度与绩效的差异化优惠机制,以精准激励高质量、持续创新活动,而非一次性的费用列支。如研发投入连续增长或形成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的企业,可适用更高的加计扣除比例或抵免额。同时,应考虑对制造业企业购入用于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的特定先进设备,允许相关成本在更短年限内加速折旧甚至超额扣除,进一步降低技术升级成本,推动传统产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
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强调节收入分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功能。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直接工具,相关改革应致力于使其更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及其家庭的综合负税能力。建议深化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重点研究将经营所得等主要资本性收入逐步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防止因收入类型不同导致的税负不公。此外,可探讨研究引入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计税方案,将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住房租金或贷款利息等重大家庭生计支出,系统性地纳入税前扣除范围,实质性降低中青年家庭、多孩家庭的税收负担,这不仅是社会公平的体现,还将有效促消费、扩内需、提升民生福祉。
优化消费税制度,发挥引导绿色健康消费与补充地方财力的双重作用。消费税改革应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引导性。一方面,需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征税范围,将更多高能耗、高污染产品、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奢侈性服务(如高端会所、私人俱乐部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或提高税率,清晰传递绿色发展和健康生活的政策信号。另一方面,为增加地方自主财力,中央已明确“加快推进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的改革方向,对部分品目的选择,除了要考虑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还应统筹兼顾征管效率问题,并将相应税收收入划归消费地政府,这也将激励地方政府改善消费环境、提升商业活力,形成良性循环。
优化资源环境类税收制度,以绿色税收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构建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是统筹高质量发展与民生改善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目标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于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中。一方面,落实好并系统优化现有税种,如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未来可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中主要污染物的税额标准;水资源费改税范围现已扩大到全国,未来可进一步完善计税方式,使其更好地反映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损害成本。另一方面,前瞻性研究碳税等,将碳排放纳入成本考量,可直接驱动能源结构转型和产业绿色升级,这既是守护绿水青山的需要,也将通过矫正市场失灵,引导投资和消费转向更清洁、更可持续的领域,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这一民生福祉的需要。此外,建议将绿色税制筹集的收入定向用于生态修复、环保技术研发并充分保障受影响群体的切身利益,形成“污染者付费、保护者受益、全社会共享”的良性机制。
优化房地产税收制度,更好满足刚性与改善性住房需求,活跃房地产市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鉴于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十五五”规划建议将“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置于“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框架下,相关税收政策也应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刚性与改善性住房需求,进行合理的税收安排。如近日明确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以及近年明确将契税原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一线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等,形成全方位降低购房成本的政策“组合拳”。在落实好现有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建议未来继续优化涉及房产和土地等财产的税收制度,进一步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税费成本,支持满足刚性与改善性住房需求;通过对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与服务能力,为科学的税制设计提供支撑。应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根本转变。这不仅是技术的升级,更是治理模式的变革。一方面,深化数据驱动,实现税收治理精准化与智能化。建成贯通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金融、海关、自然资源、社保等部门的高效数据共享与协同治理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构建覆盖企业经营全生命周期、个人收入多维度来源的“数字画像”,不仅更有效地识别税收风险和打击逃避税,还为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等复杂改革提供坚实的技术和数据基础。另一方面,推动纳税服务数字化转型,切实降低全社会合规成本。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动税收政策、申报预填、风险提示的智能化精准推送。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主体和普通自然人纳税人来说,全国统一规范的新电子税务局友好的服务界面和高效的问题解决机制,能有效释放其用于生产经营和家庭发展的精力与资源,这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体现。
综上所述,税收统筹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民生改善,不能仅依赖于周期性的政策调整,而是需诉诸税收制度的系统性持续优化。通过企业所得税激励创新、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资源环境税守护绿色福祉等一套税种功能清晰、协同配合的“组合拳”,将从深层次重塑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从而构建完善既能有效配置资源、激励创新创造,又能合理调节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现代税收制度,实现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的有机统一与良性互促。
(作者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