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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如何用自动监测法计算缴纳环保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唐永锋 秦霄

时下,我国北方已经全部进入冬季供暖期,供热企业尤其是燃烧煤炭提供热能的企业,是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主体之一。

  时下,我国北方已经全部进入冬季供暖期,供热企业尤其是燃烧煤炭提供热能的企业,是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主体之一。以大连市供热行业近几年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例,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市总排放量的44.1%,氮氧化物排放量约占全市总排放量的25.7%,烟尘排放量约占全市总排放量的21.8%。笔者调研发现,部分供热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供热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过程中,存在环境保护税税额计算不准确的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典型案例

  大连市A供热企业的锅炉额定蒸发量为每小时20吨,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自动监测法核算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假设2026年1月A企业废气排放总量为62393180.4立方米;排放烟尘月均小时折算浓度为11毫克/立方米,月均小时折算浓度最大值为29.56毫克/立方米,月累计排放量为838.37千克;二氧化硫月均小时折算浓度为93.54毫克/立方米,月均小时折算浓度最大值为193.18毫克/立方米,月累计排放量为6704.36千克;氮氧化物月均小时折算浓度为151毫克/立方米,月均小时折算浓度最大值为187.65毫克/立方米,月累计排放量为10730.39千克。已知辽宁省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烟尘为1.2元/污染当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2.4元/污染当量。那么,2026年1月,A企业应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政策分析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相关规定,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20吨/小时(每小时产生的蒸汽量)以上的锅炉排放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CEMS),监测的污染因子有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如果在线监测设备已经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每个季度均通过比对监测且进行数据修约(即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上述三种应税污染物必须使用自动监测法核算排放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即自动监测数据中载明了月排放量的,应将载明的排放量直接填写在税源表中。

  税额计算

  A企业可以分四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第一步,计算排放当量数。1月,A企业烟尘月排放当量数=838.37÷2.18(烟尘污染当量值)=384.57;二氧化硫月排放当量数=6704.36÷0.95(二氧化硫污染当量值)=7057.22;氮氧化物月排放当量数=10730.39÷0.95(氮氧化物污染当量值)=11295.15。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1月,A企业应纳税额为384.57×1.2+(7057.22+11295.15)×2.4=44507.17(元)。

  第三步,计算减免税额。在判断是否能享受减免税时,首先要看A企业所有污染物月均小时折算浓度最大值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若有小时折算浓度超标的数据则无法享受减免税。辽宁省没有出台该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该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为: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烟尘30毫克/立方米。其次,在所有污染物小时折算浓度平均值全部达标的情况下,确定减税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明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1月,A企业排放应税污染物小时折算浓度平均值分别为:二氧化硫93.54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1毫克/立方米、烟尘11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低于排放标准,减税幅度分别为:

  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低于标准浓度判断:93.54÷200×100%=46.77%<50%,可享受50%减征。

  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低于标准浓度判断:151÷200×100%=75.5%>70%,不适用减征优惠。

  烟尘折算浓度低于标准浓度判断:11÷30×100%=36.67%<50%,可享受50%减征。

  A企业享受减征优惠:7057.22×2.4×50%+384.57×1.2×50%=8699.41(元)。

  第四步,实际应缴纳税额计算。1月,A企业应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44507.17-8699.41=35807.76(元)。

  笔者提醒,对于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20吨/小时(每小时产生的蒸汽量)及以下的锅炉排放口,纳税人如果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若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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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额计算

  A企业可以分四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第一步,计算排放当量数。1月,A企业烟尘月排放当量数=838.37÷2.18(烟尘污染当量值)=384.57;二氧化硫月排放当量数=6704.36÷0.95(二氧化硫污染当量值)=7057.22;氮氧化物月排放当量数=10730.39÷0.95(氮氧化物污染当量值)=11295.15。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1月,A企业应纳税额为384.57×1.2+(7057.22+11295.15)×2.4=44507.17(元)。

  第三步,计算减免税额。在判断是否能享受减免税时,首先要看A企业所有污染物月均小时折算浓度最大值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若有小时折算浓度超标的数据则无法享受减免税。辽宁省没有出台该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该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为: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烟尘30毫克/立方米。其次,在所有污染物小时折算浓度平均值全部达标的情况下,确定减税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明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1月,A企业排放应税污染物小时折算浓度平均值分别为:二氧化硫93.54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1毫克/立方米、烟尘11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低于排放标准,减税幅度分别为:

  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低于标准浓度判断:93.54÷200×100%=46.77%<50%,可享受50%减征。

  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低于标准浓度判断:151÷200×100%=75.5%>70%,不适用减征优惠。

  烟尘折算浓度低于标准浓度判断:11÷30×100%=36.67%<50%,可享受50%减征。

  A企业享受减征优惠:7057.22×2.4×50%+384.57×1.2×50%=8699.41(元)。

  第四步,实际应缴纳税额计算。1月,A企业应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44507.17-8699.41=35807.76(元)。

  笔者提醒,对于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20吨/小时(每小时产生的蒸汽量)及以下的锅炉排放口,纳税人如果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若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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