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鼓励外贸发展的重要政策,旨在通过退还出口商品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
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鼓励外贸发展的重要政策,旨在通过退还出口商品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但部分不法企业利用买单配票模式钻政策空子,甚至叠加低值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不仅造成国家税收巨额流失,还严重扰乱外贸市场秩序和税收征管体系。合法出口退税对货、票、款、关全链条的真实性要求,恰恰印证了买单配票骗税行为的造假本质。
以下从行为模式和本质两方面,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剖析。
一、买单配票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模式
买单配票骗税并非单一环节的违法行为,而是一套涉及多主体、多环节的系统性造假操作,核心是通过虚构货、票、款、关全链条信息,伪装成合法出口业务,最终骗取国家退税款。若叠加低值高报操作,还会进一步放大骗税金额。合法出口退税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真实的出口主体、采购业务、资金流转和通关凭证,而买单配票的全流程造假,正是精准规避了这些合法要求,其完整行为模式可拆解为以下八个关键环节,各环节相互衔接、形成闭环:
(一)、买单:获取虚假出口资质与报关凭证
这是骗税的起点,核心是解决出口主体的合法性伪装问题。部分小型生产企业、个体户或跨境电商卖家虽有真实出口业务,但因无进出口经营权、不愿办理退税手续或不符合退税条件,会将出口业务委托货代公司代办。不法企业(骗税主体)则通过货代公司,以支付费用的方式购买这些真实出口业务的报关权,将原本属于他人的出口货物,伪造成自己公司的自营出口货物。
具体操作中,货代公司作为中介,将真实货主的出口信息(如货物名称、数量、目的地等)篡改,把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替换为骗税企业的名称。例如,真实货主老王将出口美国的货物委托货代报关,货代却将报关单抬头改为骗税企业张三的公司,使张三的公司具备了货物已出口的官方凭证(报关单)。
(二)、配票:虚开/购买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退税的核心要求是进项税额可抵扣,即企业需提供证明已缴纳国内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由于骗税企业并无真实的采购业务,因此需通过虚开或购买方式获取与报关货物信息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票货对应的造假。或者说四流一致的造假。
该环节常见两种操作:一是直接虚开,骗税企业通过地下中介联系上游皮包公司,或者实控注册数家皮包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皮包公司按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金额、数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骗税企业通过黄牛万某,让多家公司为其虚开品名为服装纺织品的发票,税额高达1560余万元。二是变票造假,若直接虚开的发票品名与报关单不符,骗税企业会通过关联公司更改发票品名,实现票货匹配。如崔某经营的D公司先收受虚开的服装发票,更改品名为纺织品后,再虚开给其控制的J公司用于退税申报。虚开发票的费用通常为发票金额的6%-8%。
(三)、虚构交易合同:完善业务真实性佐证
为应对税务、海关部门的核查,骗税企业会根据买单获取的报关信息和配票得到的发票信息,伪造全套交易合同,包括国内采购合同(与上游开票公司)和国际贸易合同(与境外买家)。这些合同的核心信息(货物规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等)均与报关单、发票保持一致,但其签名、印章多为伪造,且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痕迹。例如,某涉案企业的外贸合同中,同一签名在不同买方、不同时间的合同上反复出现,且签订合同到完成出口仅需8天,严重违背正常贸易周期。
(四)、虚构资金流:营造收汇-付款闭环
国家退税政策要求企业提供外汇收款凭证,证明出口业务已实际收汇。为满足该要求,骗税企业会通过地下钱庄或关联公司,虚构境外付款-境内结汇-支付货款的资金闭环,伪装成合法的贸易结算流程。
具体流程为:第一步,骗税企业通过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由地下钱庄安排境外关联账户(多为香港、东南亚地区的空壳公司)向骗税企业的境内账户汇入外汇,形成外商付款的假象;第二步,外汇到账后,骗税企业立即将资金转出,以支付采购款的名义打给上游虚开发票的皮包公司;第三步,皮包公司扣除虚开发票的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通过私人账户、现金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回骗税企业控制人的个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整个资金流转周期极短,通常外汇到账后1-2天内就会完成全部转移,明显不符合正常贸易的资金结算节奏。
(五)、伪造物流凭证:补齐货物流造假短板
为应对核查,骗税企业还会伪造与出口业务对应的物流凭证,包括货物装箱单、提单、运输协议等,证明货物已实际运输出境。这些凭证通常由货代公司或地下中介协助伪造,其信息与报关单、合同保持一致,但无真实的货物运输记录支撑。部分警惕性较高的骗税企业,还会在工厂布置假象,如让老旧设备临时运转,应对税务部门的实地核查,掩盖其无真实生产能力的事实。
(六)、通关放行:虚假申报与核查规避
通关环节是买单配票+低值高报骗税的关键枢纽,核心是通过货代公司协助完成虚假报关申报,规避海关查验或蒙混过关,最终获取合法的出口报关单。这一环节的顺利推进,既依赖于骗税链条的单证造假,也存在少数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监管的情况。
1.低值高报与通关申报的衔接:采用低值高报模式的骗税企业,会在报关单上故意抬高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且确保抬高后的价格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虚构合同金额完全匹配,以此增加可退税基数。例如,某涉案企业出口普通纺织品,实际采购成本仅80元/件,却在报关单上申报为280元/件,对应虚开发票金额也同步抬高,最终骗取的退税款较真实价格申报高出近3倍。货代公司会协助整理这套价格一致的虚假单证(报关单、合同、装箱单等),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电子申报。
2.海关正常通关放行机制:合法出口货物的通关遵循申报—审核—查验—放行流程。企业或货代提交申报材料后,海关首先通过系统进行电子审单,核对单证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申报价格与海关内部价格数据库的匹配度;对无异常的普货,通常实行无查验放行,普货无查验情况下1-2天即可完成通关;对存在价格异常、商品归类存疑等情况的货物,会启动人工审单或现场查验,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与申报信息是否一致,查验无误后才予以放行。
3.骗税企业的通关规避手段:骗税企业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规避海关监管顺利通关:一是选择低风险商品和口岸,优先选择服装、纺织品、小家电等品类繁杂、单价区间大的商品,这类商品的价格核查难度较高,且选择监管量较大、查验比例较低的口岸申报,降低被抽查概率;二是利用货代的行业资源优化申报,货代公司熟悉海关监管流程,会协助调整申报要素,使申报信息更符合海关审单标准,减少异常预警;三是少数情况下的权钱交易,在部分涉案案例中,存在货代公司或骗税中介通过贿赂海关工作人员,获取查验豁免信息、降低查验比例甚至在查验发现问题后不予追责的情况,这种内部权钱交易成为骗税链条突破监管的绿色通道,但随着税警关银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强化,此类行为已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4.查验规避的关键:骗税企业的货物多为真实出口(仅出口主体和价格造假),或采用真货夹带品名混装方式,即使被海关抽查,也能在货物外观、数量上与申报信息基本匹配,难以发现价格造假和主体造假问题。而海关受限于监管资源,对海量出口货物无法实现100%查验,这给了骗税企业可乘之机。
(七)、申报退税:完成最终骗税操作
在集齐伪造的报关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的合同、资金流凭证和物流凭证后,骗税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出口退税申请。由于其提交的材料单证齐全、信息匹配,若税务部门未开展深度核查(如实地核查货主、追踪资金流向),就可能被误认为是合法出口业务,从而批准退税申请,骗税企业成功获取退税款。
(八)、产业链协同:多主体分工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买单配票骗税并非单一企业独立完成,而是形成了由骗税主体、货代公司、地下钱庄、上游开票公司、中介黄牛等多主体构成的黑灰产业链。
各主体分工明确:货代公司提供报关单造假、通关申报协助服务,部分还负责对接海关环节的不正当运作;地下钱庄负责资金洗白与流转;上游皮包公司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介黄牛负责对接各环节资源。例如,中介负责对接虚开发票,货代负责提供报关单和协助通关,财务负责操作发票与资金流,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总之国内贸易流转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需要四流一致,外贸环节的合同、结汇等均紧密配合。
其中,涉及海关环节权钱交易的,通常由货代公司或专门中介作为中间人,串联骗税企业与少数违法违规海关工作人员,按骗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好处费,该费用最终被纳入骗税成本,由骗税企业承担。
二、买单配票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本质
结合合法出口退税对货真、票实、款清、关正的核心要求,更能清晰看清买单配票骗税的违法本质。从表面看,其是通过伪造业务信息骗取退税款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政策漏洞实施的系统性税收诈骗,兼具经济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三大核心属性,具体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深入理解:
从表面看,买单配票是通过伪造业务信息骗取退税款的违法行为;从本质上看,其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政策漏洞实施的系统性税收诈骗,兼具经济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三大核心属性,具体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深入理解:
(一)、本质是无中生有的税收诈骗,而非简单的税收违规
出口退税的核心逻辑是退还企业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本质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返还,而非额外补贴。合法企业的退税是先缴后返,而买单配票企业的骗税是未缴却返,本质是通过虚构纳税事实,非法占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诈骗行为。
这一本质可通过与逃税的对比进一步明确:逃税是企业通过隐瞒收入、虚增进项等方式,逃避应缴纳的税款,危害是国家应征未征;而骗税是企业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已入库的税款,危害是国家已征税款流失。两者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差异显著,骗税的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被法律列为从严打击的刑事犯罪(《刑法》专门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二)、本质是对国家外贸与税收监管体系的系统性破坏
买单配票的核心欺骗性,在于其通过伪造货、票、款、关全链条信息,突破了国家外贸与税收监管的多重防线,形成了监管真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单一政策的滥用,更是对整个市场秩序和监管体系的破坏:
从外贸秩序看,骗税企业无需投入真实生产经营,仅通过造假就能获取巨额退税款,形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优势,挤压合法出口企业的生存空间。例如,部分骗税企业将骗取的退税款用于低价倾销,扰乱国际市场价格体系,导致合法企业面临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
从税收监管看,骗税行为的蔓延会削弱税收征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应对骗税,税务、海关、公安等部门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核查,增加了监管成本;同时,骗税导致的国家税收流失,会影响公共财政收入,间接影响民生、教育、基建等公共服务的投入。此外,骗税形成的黑灰产业链,还会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外汇、商业欺诈等一系列关联违法犯罪,进一步破坏市场经济生态。
(三)、本质是对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恶意滥用
出口退税政策的初衷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尤其对中小微出口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重要扶持作用。而买单配票企业将这一惠民政策异化为敛财工具,完全背离了政策初衷。
部分骗税企业甚至专门瞄准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如纺织品、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产品等),利用这些产业较高的退税率实施骗税。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国家产业扶持资金被非法侵占,还会误导政策制定者对产业发展的判断,影响政策调整的科学性。
三、总结
综上,买单配票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模式,是一套以买单获取报关凭证、配票补齐进项发票、虚构合同与资金流、规避通关监管为核心的全链条造假闭环,其每一个造假环节都精准对应了合法出口退税的真实性要求,本质是在非法占有目的驱动下的税收诈骗行为。这种行为既是对国家财政资金的直接侵占,也是对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和产业政策的系统性破坏。
当前,司法与监管部门已通过税警关银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大了对买单配票骗税的打击力度,通过数据监测、实地核查、全链条追责等方式压缩骗税生存空间。这不仅是为了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更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出口退税政策真正惠及合法经营的实体经济企业,保障外贸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纳税人在财务上,不需要作销售处理,实际也没有做销售处理,没有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没有计算销项税,但从增值税管理上,认为纳税人实际是发生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该确认应税收入,应计算销项税。
随着宏观政策被纳入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制度安排,应统筹考虑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税制改革、构建新型财政绩效考评体系等方面加强探索。
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以核算内容复杂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为抓手,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税务局通过设置风险指标等手段,由点到面,精准发现有关隐匿收入风险,核查入库税款超过400万元。
按照政策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鼓励外贸发展的重要政策,旨在通过退还出口商品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但部分不法企业利用买单配票模式钻政策空子,甚至叠加低值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不仅造成国家税收巨额流失,还严重扰乱外贸市场秩序和税收征管体系。合法出口退税对货、票、款、关全链条的真实性要求,恰恰印证了买单配票骗税行为的造假本质。
以下从行为模式和本质两方面,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剖析。
一、买单配票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模式
买单配票骗税并非单一环节的违法行为,而是一套涉及多主体、多环节的系统性造假操作,核心是通过虚构货、票、款、关全链条信息,伪装成合法出口业务,最终骗取国家退税款。若叠加低值高报操作,还会进一步放大骗税金额。合法出口退税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真实的出口主体、采购业务、资金流转和通关凭证,而买单配票的全流程造假,正是精准规避了这些合法要求,其完整行为模式可拆解为以下八个关键环节,各环节相互衔接、形成闭环:
(一)、买单:获取虚假出口资质与报关凭证
这是骗税的起点,核心是解决出口主体的合法性伪装问题。部分小型生产企业、个体户或跨境电商卖家虽有真实出口业务,但因无进出口经营权、不愿办理退税手续或不符合退税条件,会将出口业务委托货代公司代办。不法企业(骗税主体)则通过货代公司,以支付费用的方式购买这些真实出口业务的报关权,将原本属于他人的出口货物,伪造成自己公司的自营出口货物。
具体操作中,货代公司作为中介,将真实货主的出口信息(如货物名称、数量、目的地等)篡改,把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替换为骗税企业的名称。例如,真实货主老王将出口美国的货物委托货代报关,货代却将报关单抬头改为骗税企业张三的公司,使张三的公司具备了货物已出口的官方凭证(报关单)。
(二)、配票:虚开/购买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退税的核心要求是进项税额可抵扣,即企业需提供证明已缴纳国内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由于骗税企业并无真实的采购业务,因此需通过虚开或购买方式获取与报关货物信息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票货对应的造假。或者说四流一致的造假。
该环节常见两种操作:一是直接虚开,骗税企业通过地下中介联系上游皮包公司,或者实控注册数家皮包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皮包公司按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金额、数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骗税企业通过黄牛万某,让多家公司为其虚开品名为服装纺织品的发票,税额高达1560余万元。二是变票造假,若直接虚开的发票品名与报关单不符,骗税企业会通过关联公司更改发票品名,实现票货匹配。如崔某经营的D公司先收受虚开的服装发票,更改品名为纺织品后,再虚开给其控制的J公司用于退税申报。虚开发票的费用通常为发票金额的6%-8%。
(三)、虚构交易合同:完善业务真实性佐证
为应对税务、海关部门的核查,骗税企业会根据买单获取的报关信息和配票得到的发票信息,伪造全套交易合同,包括国内采购合同(与上游开票公司)和国际贸易合同(与境外买家)。这些合同的核心信息(货物规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等)均与报关单、发票保持一致,但其签名、印章多为伪造,且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痕迹。例如,某涉案企业的外贸合同中,同一签名在不同买方、不同时间的合同上反复出现,且签订合同到完成出口仅需8天,严重违背正常贸易周期。
(四)、虚构资金流:营造收汇-付款闭环
国家退税政策要求企业提供外汇收款凭证,证明出口业务已实际收汇。为满足该要求,骗税企业会通过地下钱庄或关联公司,虚构境外付款-境内结汇-支付货款的资金闭环,伪装成合法的贸易结算流程。
具体流程为:第一步,骗税企业通过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由地下钱庄安排境外关联账户(多为香港、东南亚地区的空壳公司)向骗税企业的境内账户汇入外汇,形成外商付款的假象;第二步,外汇到账后,骗税企业立即将资金转出,以支付采购款的名义打给上游虚开发票的皮包公司;第三步,皮包公司扣除虚开发票的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通过私人账户、现金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回骗税企业控制人的个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整个资金流转周期极短,通常外汇到账后1-2天内就会完成全部转移,明显不符合正常贸易的资金结算节奏。
(五)、伪造物流凭证:补齐货物流造假短板
为应对核查,骗税企业还会伪造与出口业务对应的物流凭证,包括货物装箱单、提单、运输协议等,证明货物已实际运输出境。这些凭证通常由货代公司或地下中介协助伪造,其信息与报关单、合同保持一致,但无真实的货物运输记录支撑。部分警惕性较高的骗税企业,还会在工厂布置假象,如让老旧设备临时运转,应对税务部门的实地核查,掩盖其无真实生产能力的事实。
(六)、通关放行:虚假申报与核查规避
通关环节是买单配票+低值高报骗税的关键枢纽,核心是通过货代公司协助完成虚假报关申报,规避海关查验或蒙混过关,最终获取合法的出口报关单。这一环节的顺利推进,既依赖于骗税链条的单证造假,也存在少数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监管的情况。
1.低值高报与通关申报的衔接:采用低值高报模式的骗税企业,会在报关单上故意抬高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且确保抬高后的价格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虚构合同金额完全匹配,以此增加可退税基数。例如,某涉案企业出口普通纺织品,实际采购成本仅80元/件,却在报关单上申报为280元/件,对应虚开发票金额也同步抬高,最终骗取的退税款较真实价格申报高出近3倍。货代公司会协助整理这套价格一致的虚假单证(报关单、合同、装箱单等),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电子申报。
2.海关正常通关放行机制:合法出口货物的通关遵循申报—审核—查验—放行流程。企业或货代提交申报材料后,海关首先通过系统进行电子审单,核对单证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申报价格与海关内部价格数据库的匹配度;对无异常的普货,通常实行无查验放行,普货无查验情况下1-2天即可完成通关;对存在价格异常、商品归类存疑等情况的货物,会启动人工审单或现场查验,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与申报信息是否一致,查验无误后才予以放行。
3.骗税企业的通关规避手段:骗税企业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规避海关监管顺利通关:一是选择低风险商品和口岸,优先选择服装、纺织品、小家电等品类繁杂、单价区间大的商品,这类商品的价格核查难度较高,且选择监管量较大、查验比例较低的口岸申报,降低被抽查概率;二是利用货代的行业资源优化申报,货代公司熟悉海关监管流程,会协助调整申报要素,使申报信息更符合海关审单标准,减少异常预警;三是少数情况下的权钱交易,在部分涉案案例中,存在货代公司或骗税中介通过贿赂海关工作人员,获取查验豁免信息、降低查验比例甚至在查验发现问题后不予追责的情况,这种内部权钱交易成为骗税链条突破监管的绿色通道,但随着税警关银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强化,此类行为已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4.查验规避的关键:骗税企业的货物多为真实出口(仅出口主体和价格造假),或采用真货夹带品名混装方式,即使被海关抽查,也能在货物外观、数量上与申报信息基本匹配,难以发现价格造假和主体造假问题。而海关受限于监管资源,对海量出口货物无法实现100%查验,这给了骗税企业可乘之机。
(七)、申报退税:完成最终骗税操作
在集齐伪造的报关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的合同、资金流凭证和物流凭证后,骗税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出口退税申请。由于其提交的材料单证齐全、信息匹配,若税务部门未开展深度核查(如实地核查货主、追踪资金流向),就可能被误认为是合法出口业务,从而批准退税申请,骗税企业成功获取退税款。
(八)、产业链协同:多主体分工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买单配票骗税并非单一企业独立完成,而是形成了由骗税主体、货代公司、地下钱庄、上游开票公司、中介黄牛等多主体构成的黑灰产业链。
各主体分工明确:货代公司提供报关单造假、通关申报协助服务,部分还负责对接海关环节的不正当运作;地下钱庄负责资金洗白与流转;上游皮包公司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介黄牛负责对接各环节资源。例如,中介负责对接虚开发票,货代负责提供报关单和协助通关,财务负责操作发票与资金流,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总之国内贸易流转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需要四流一致,外贸环节的合同、结汇等均紧密配合。
其中,涉及海关环节权钱交易的,通常由货代公司或专门中介作为中间人,串联骗税企业与少数违法违规海关工作人员,按骗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好处费,该费用最终被纳入骗税成本,由骗税企业承担。
二、买单配票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本质
结合合法出口退税对货真、票实、款清、关正的核心要求,更能清晰看清买单配票骗税的违法本质。从表面看,其是通过伪造业务信息骗取退税款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政策漏洞实施的系统性税收诈骗,兼具经济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三大核心属性,具体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深入理解:
从表面看,买单配票是通过伪造业务信息骗取退税款的违法行为;从本质上看,其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政策漏洞实施的系统性税收诈骗,兼具经济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三大核心属性,具体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深入理解:
(一)、本质是无中生有的税收诈骗,而非简单的税收违规
出口退税的核心逻辑是退还企业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本质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返还,而非额外补贴。合法企业的退税是先缴后返,而买单配票企业的骗税是未缴却返,本质是通过虚构纳税事实,非法占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诈骗行为。
这一本质可通过与逃税的对比进一步明确:逃税是企业通过隐瞒收入、虚增进项等方式,逃避应缴纳的税款,危害是国家应征未征;而骗税是企业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已入库的税款,危害是国家已征税款流失。两者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差异显著,骗税的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被法律列为从严打击的刑事犯罪(《刑法》专门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二)、本质是对国家外贸与税收监管体系的系统性破坏
买单配票的核心欺骗性,在于其通过伪造货、票、款、关全链条信息,突破了国家外贸与税收监管的多重防线,形成了监管真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单一政策的滥用,更是对整个市场秩序和监管体系的破坏:
从外贸秩序看,骗税企业无需投入真实生产经营,仅通过造假就能获取巨额退税款,形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优势,挤压合法出口企业的生存空间。例如,部分骗税企业将骗取的退税款用于低价倾销,扰乱国际市场价格体系,导致合法企业面临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
从税收监管看,骗税行为的蔓延会削弱税收征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应对骗税,税务、海关、公安等部门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核查,增加了监管成本;同时,骗税导致的国家税收流失,会影响公共财政收入,间接影响民生、教育、基建等公共服务的投入。此外,骗税形成的黑灰产业链,还会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外汇、商业欺诈等一系列关联违法犯罪,进一步破坏市场经济生态。
(三)、本质是对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恶意滥用
出口退税政策的初衷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尤其对中小微出口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重要扶持作用。而买单配票企业将这一惠民政策异化为敛财工具,完全背离了政策初衷。
部分骗税企业甚至专门瞄准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如纺织品、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产品等),利用这些产业较高的退税率实施骗税。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国家产业扶持资金被非法侵占,还会误导政策制定者对产业发展的判断,影响政策调整的科学性。
三、总结
综上,买单配票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模式,是一套以买单获取报关凭证、配票补齐进项发票、虚构合同与资金流、规避通关监管为核心的全链条造假闭环,其每一个造假环节都精准对应了合法出口退税的真实性要求,本质是在非法占有目的驱动下的税收诈骗行为。这种行为既是对国家财政资金的直接侵占,也是对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和产业政策的系统性破坏。
当前,司法与监管部门已通过税警关银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大了对买单配票骗税的打击力度,通过数据监测、实地核查、全链条追责等方式压缩骗税生存空间。这不仅是为了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更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出口退税政策真正惠及合法经营的实体经济企业,保障外贸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