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一听这个问题,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很可能是不相信。但是,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乍一听这个问题,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很可能是不相信。但是,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往,外贸企业由于主要从事单一贸易经营、科技属性弱,难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如今,新的数字技术和数字工具,正在推动外贸全流程各环节优化提升,外贸行业传统业态正加速转型升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越发明显,新业态新模式的科技“含金量”也在不断提升。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基于外贸重要性和经济发展大局的考量外,实际上也契合了外贸领域技术实力不断增强的趋势。
随着《意见》的出台,外贸企业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大门”已经敞开。从相关政策规定角度看,国家已经注意到外贸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需要和趋势,对一些新业态新模式作出了明确。比如,为卖方提供开设跨境电商平台基础设施(云平台),提供大数据推广(检索商品匹配推荐)等服务的外贸服务企业,其主要是通过为商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来获得利润,国家已经明确其本质是服务平台,相关企业在技术属性和高新产品(服务)划分方面比较明确。基于此,相关企业只要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规定的条件,确保各项指标达标,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不过,大门已开,小路待通——还有一些细节性税收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外贸企业自建独立站。独立站是企业自行建设、具有独立域名、用于开展电商业务的网站,其主要功能是满足用户的购物需求。外贸企业如果自建独立站,则同时承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功能和实体销售功能。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例如,甲公司自建独立站,销售某种对外贸易产品,由于独立站运用网络技术整合供应链,方便了顾客购物,该产品在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但这100万元销售收入中,究竟网络高新技术贡献占比多少、销售产品本身贡献占比多少,可能难以准确划分。这样一来,自建独立站的外贸企业可能难以准确判断是否满足不低于60%的条件要求,这就需要从政策完善角度提出区分产品和网络服务的明确方法。
实践中还有其他类似情形。比如,《意见》提出,支持在营销、支付、交付、物流、品控等外贸细分领域共享创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具体申请中,如果知识产权拥有多个权属人时,会限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可能就无法更好地激发其共享创新的积极性。
对此,相关部门可着眼外贸企业共享创新的特点、趋势、需求等,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同时可以完善相关监管举措,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技术共享谋取不当利益,以更好地激励相关企业合规、切实地进行共享创新,进一步促进外贸领域技术创新步伐。
总体而言,基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性与独特性,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在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一些空白,相关外贸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还缺少一些实操标准。对此,笔者认为,科技部门、财税部门等有必要加强沟通协作,系统性、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将外贸企业申请“高新”认定的大门敞得更通畅,从而促使相关企业更好地运用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创新发展。同时,相关外贸企业也要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意识,满足申请条件的外贸企业应积极与税务部门、科技部门等进行沟通,切实增强合规管理能力,争取早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身份。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乍一听这个问题,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很可能是不相信。但是,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往,外贸企业由于主要从事单一贸易经营、科技属性弱,难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如今,新的数字技术和数字工具,正在推动外贸全流程各环节优化提升,外贸行业传统业态正加速转型升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越发明显,新业态新模式的科技“含金量”也在不断提升。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基于外贸重要性和经济发展大局的考量外,实际上也契合了外贸领域技术实力不断增强的趋势。
随着《意见》的出台,外贸企业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大门”已经敞开。从相关政策规定角度看,国家已经注意到外贸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需要和趋势,对一些新业态新模式作出了明确。比如,为卖方提供开设跨境电商平台基础设施(云平台),提供大数据推广(检索商品匹配推荐)等服务的外贸服务企业,其主要是通过为商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来获得利润,国家已经明确其本质是服务平台,相关企业在技术属性和高新产品(服务)划分方面比较明确。基于此,相关企业只要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规定的条件,确保各项指标达标,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不过,大门已开,小路待通——还有一些细节性税收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外贸企业自建独立站。独立站是企业自行建设、具有独立域名、用于开展电商业务的网站,其主要功能是满足用户的购物需求。外贸企业如果自建独立站,则同时承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功能和实体销售功能。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例如,甲公司自建独立站,销售某种对外贸易产品,由于独立站运用网络技术整合供应链,方便了顾客购物,该产品在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但这100万元销售收入中,究竟网络高新技术贡献占比多少、销售产品本身贡献占比多少,可能难以准确划分。这样一来,自建独立站的外贸企业可能难以准确判断是否满足不低于60%的条件要求,这就需要从政策完善角度提出区分产品和网络服务的明确方法。
实践中还有其他类似情形。比如,《意见》提出,支持在营销、支付、交付、物流、品控等外贸细分领域共享创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具体申请中,如果知识产权拥有多个权属人时,会限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可能就无法更好地激发其共享创新的积极性。
对此,相关部门可着眼外贸企业共享创新的特点、趋势、需求等,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同时可以完善相关监管举措,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技术共享谋取不当利益,以更好地激励相关企业合规、切实地进行共享创新,进一步促进外贸领域技术创新步伐。
总体而言,基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性与独特性,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在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一些空白,相关外贸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还缺少一些实操标准。对此,笔者认为,科技部门、财税部门等有必要加强沟通协作,系统性、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将外贸企业申请“高新”认定的大门敞得更通畅,从而促使相关企业更好地运用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创新发展。同时,相关外贸企业也要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意识,满足申请条件的外贸企业应积极与税务部门、科技部门等进行沟通,切实增强合规管理能力,争取早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