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两批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其中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的处理过程对税务部门处理税务行政复议有借鉴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两批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其中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的处理过程对税务部门处理税务行政复议有借鉴意义。
为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分两批发布10起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两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以及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示范性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第一批第一个案例“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与税务部门职责有关。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处理过程,对税务部门处理税务行政争议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基本案情
苗某购买商品房后,甲置业公司未如期交付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苗某为核实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政府监管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某市税务局申请公开“涉案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欠税情况”等信息。某市税务局在征求甲置业公司意见后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应不予公开”。
2023年,苗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苗某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未作出答复。苗某不服上述不予答复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虽为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当事人的实际目的系为解决商品房交房、办证问题,且苗某只是具有同样利益诉求的70余户业主中的一户,若案件处理不当,后续可能引发大量诉讼。
同时,二审法院还注意到,苗某在首次提起诉讼时,涉案商品房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二审时,房屋已经可以交付,但开发商表示需要完成开具税务发票等事项后方可办证。
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二审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反复协调、多轮磋商,最终帮助苗某和其他70余户业主全部拿到房屋钥匙。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启“绿色通道”,为这些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及颁证业务。此后,苗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其余70余户业主也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苗某和某市人民政府均向二审法院邮寄感谢信,涉案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对涉税争议处理的借鉴意义
复盘二审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处理过程,笔者认为有关做法对涉税争议处理有借鉴意义。
其一,采取精细务实的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施更多有温度的举措,落实更多暖民心的行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深入了解群众需求,“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不仅要解决行政争议,更重要的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本案中,苗某虽然提起的是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真实目的是解决交房和办证问题。二审法院聚焦苗某等业主的实质诉求,下大力气帮助70余户业主解决交房和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仅解开了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件的“法结”,更化解了业主实际关心的房子问题的“心结”,同时避免了群诉群访风险,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深入了解群众需求,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也是税务部门的职责使命。税务部门在处理税务行政争议的过程中,要着眼于“实”字,通过一系列精细务实的举措,帮助纳税人缴费人解决涉税难点堵点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其二,充分运用调解方式。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税务部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调动税务行政复议人员开展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将调解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同时,在调解中融入情理法相融的“说理式执法”,推动实质性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部门近年来持续推进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的诉求,有效为其解决实际问题,拉近了征纳之间的距离,提高了税法遵从度。应总结经验,进一步丰富有关建设内容,促进税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其三,凝聚各方合力。在“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中,二审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反复协调、多轮磋商,最终帮助苗某和其他70余户业主全部拿到房屋钥匙,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为他们开启“绿色通道”。该案争议的解决离不开二审法院的不懈努力,也离不开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商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处理税务行政争议,也应积极统筹协调内外部资源,凝聚各方合力。实践中,有的税务部门在内部组建由公职律师、法治员、业务骨干等组成的团队,建立涉税诉求快速响应办理机制,成立税费诉求处理专业团队;有的税务部门积极与法院、公安、市场监管、社区等外部单位合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力保障了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应推广有关做法,使其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继续在税费争议调解领域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化应用,在制度建设、人员配置等方面持续发力,拓展和创新税费争议解决渠道,努力将税务行政争议化解在源头,推动争议实质性解决。
经过合并,收购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增发股票方式吸收合并,是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合并前、合并中和合并后,均涉及不少重要涉税事项…
交易行为的完成通常会产生双重法律后果:在私法领域,会产生财产利益流转的效果;在税法领域,则会发生相应的税收效果。交易行为的有序开展主要依靠民商事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的指引和评价。
10月1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对外发布,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两批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其中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的处理过程对税务部门处理税务行政复议有借鉴意义。
为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分两批发布10起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两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以及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示范性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第一批第一个案例“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与税务部门职责有关。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处理过程,对税务部门处理税务行政争议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基本案情
苗某购买商品房后,甲置业公司未如期交付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苗某为核实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政府监管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某市税务局申请公开“涉案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欠税情况”等信息。某市税务局在征求甲置业公司意见后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应不予公开”。
2023年,苗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苗某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未作出答复。苗某不服上述不予答复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虽为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当事人的实际目的系为解决商品房交房、办证问题,且苗某只是具有同样利益诉求的70余户业主中的一户,若案件处理不当,后续可能引发大量诉讼。
同时,二审法院还注意到,苗某在首次提起诉讼时,涉案商品房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二审时,房屋已经可以交付,但开发商表示需要完成开具税务发票等事项后方可办证。
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二审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反复协调、多轮磋商,最终帮助苗某和其他70余户业主全部拿到房屋钥匙。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启“绿色通道”,为这些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及颁证业务。此后,苗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其余70余户业主也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苗某和某市人民政府均向二审法院邮寄感谢信,涉案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对涉税争议处理的借鉴意义
复盘二审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处理过程,笔者认为有关做法对涉税争议处理有借鉴意义。
其一,采取精细务实的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施更多有温度的举措,落实更多暖民心的行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深入了解群众需求,“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不仅要解决行政争议,更重要的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本案中,苗某虽然提起的是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真实目的是解决交房和办证问题。二审法院聚焦苗某等业主的实质诉求,下大力气帮助70余户业主解决交房和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仅解开了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件的“法结”,更化解了业主实际关心的房子问题的“心结”,同时避免了群诉群访风险,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深入了解群众需求,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也是税务部门的职责使命。税务部门在处理税务行政争议的过程中,要着眼于“实”字,通过一系列精细务实的举措,帮助纳税人缴费人解决涉税难点堵点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其二,充分运用调解方式。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税务部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调动税务行政复议人员开展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将调解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同时,在调解中融入情理法相融的“说理式执法”,推动实质性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部门近年来持续推进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的诉求,有效为其解决实际问题,拉近了征纳之间的距离,提高了税法遵从度。应总结经验,进一步丰富有关建设内容,促进税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其三,凝聚各方合力。在“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中,二审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反复协调、多轮磋商,最终帮助苗某和其他70余户业主全部拿到房屋钥匙,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为他们开启“绿色通道”。该案争议的解决离不开二审法院的不懈努力,也离不开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商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处理税务行政争议,也应积极统筹协调内外部资源,凝聚各方合力。实践中,有的税务部门在内部组建由公职律师、法治员、业务骨干等组成的团队,建立涉税诉求快速响应办理机制,成立税费诉求处理专业团队;有的税务部门积极与法院、公安、市场监管、社区等外部单位合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力保障了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应推广有关做法,使其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继续在税费争议调解领域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化应用,在制度建设、人员配置等方面持续发力,拓展和创新税费争议解决渠道,努力将税务行政争议化解在源头,推动争议实质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