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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税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作者:

对个人股权转让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对个人股权转让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

  2022年10月,王某某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直播业务有限公司A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将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款从自己的个人账户打款至公司对公账户。2023年3月,王某某以140万元的价格将100%股权转让给小李,截止转让前,被转让的这家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4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为40万元。请计算王某某因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王某某作为出售股权的一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40×20%)。

  本案例中的王某某在转让其自然人股权时,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的投资成本或股权原值是100万元。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40万元(140-10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王某某因转让该股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万元(40×20%)。

  小李作为股权的受让方无需针对此笔业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1. 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只要有发生股权转移且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平价转让,都需要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平价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3. 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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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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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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