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虚开进项发票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从养殖户处非法取得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等资料,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接受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此虚增进项、虚假申报逃避纳税。
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会计离职! 调取账簿——资料丢了! 查看厂房——拒不配合! 现场核查中,企业负责人的种种推脱和不合作,让检查人员心中疑惑渐重……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最近查处了一起珍珠粉生产销售企业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案件。检查人员经过核查确认,浙江X生物有限公司检查期内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上游供货商虚开发票共96份,涉及金额共1717万多元,以此虚增成本逃避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该局依法作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外来线索牵出进项问题
2023年10月,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公安机关传送的一条涉嫌发票违法的案源线索——位于外地的珍珠养殖户李某涉嫌帮助绍兴某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检查人员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进行了仔细分析。相关资料显示,李某在湖南省某县承包池塘,从事珍珠蚌养殖业务。2018年10月,其为绍兴的浙江X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提供了3份珍珠自产自销证明单,涉及金额857万多元。公安机关在调查一起案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该项业务有帮助企业虚开嫌疑,于是将相关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
检查人员对X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这是一家从事珍珠粉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018年企业进项信息显示,该企业确实曾于10月自行开具了9份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为857.6万元。
为了核实该项业务的真伪,检查人员决定到湖南省某县李某的珍珠蚌养殖塘所在地进行调查。通过咨询当地村委会得知,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该县于2018年底开始推进池塘停止承包和珍珠退养等工作。目前,李某用于养殖的水塘已经被镇政府收回。
检查人员从当地曾经的珍珠蚌养殖大户陈某处了解到,按照李某承包水塘的面积推算,其珍珠产值根本达不到800多万元的销售额。此外,陈某还表示,X公司的相关人员当时曾找过他和村里的其他一些养殖户,请他们提供空白的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和银行卡等,并表示可支付一定报酬。但包括陈某在内的不少养殖户都觉得此事有“古怪”,因此拒绝了X公司人员的要求。
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检查人员找到了李某。见到前来调查的检查人员,李某显得很意外。当检查人员说明来意后,李某矢口否认,称从来不曾帮助他人虚开发票。
当检查人员询问李某是否听说过X公司,是否认识该企业负责人王某时。李某表示知道X公司,但不认识王某,只认识X公司的一个名叫张某的人,并称仅给张某提供过几份村委会盖章的自产自销证明单。
见此情景,检查人员向李某作了税法宣传,向其表示,配合税务机关的违法调查工作,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拒不配合调查,情节严重,相关人员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目前,X公司涉嫌虚开发票逃避纳税,李某涉嫌为该企业提供帮助,李某须配合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经过检查人员说服劝导,李某说出了实情。
李某称,当时经由朋友介绍认识了X公司的张某。张某称自己珍珠粉生意做得很大,双方以后有“大把”合作机会。见李某有些动心,张某提出李某先提供一些自产自销单给他,后续X公司会大量收购李某养殖的珍珠。此后,张某又以支付货款方便为由,要求李某提供银行卡和U盾,为了能够拿到“大单”,李某满足了张某提出的要求。
但不久后,张某称企业生产经营出了问题,无法继续经营,取消了向李某订购珍珠的计划。李某称后续和张某断了联系,与X公司也没再有任何合作和购销往来。李某表示,由于张某是朋友介绍认识,碍于情面,他没有深究此事,在此过程中,他也没有收到张某任何报酬。
外调结果证实,李某与X公司并无真实珍珠购销业务往来,X公司自行开具的9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为虚开发票。
随后,检查人员使用征管软件,对X公司涉税信息进行了针对性分析,他们发现,该企业2022年之前年均销售额3000多万元。自2022年起销售额逐渐减少,至检查人员核查时,该企业已连续几个月处于零申报状态。从X公司的进项来看,基本都是收购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2018年除涉及李某的9份进项发票外,还有75份进项发票,涉及金额5500多万元。
初步核查显示,与李某相关的农产品收购业务是虚假业务,那么该企业2018年其他农产品收购业务是否真实?相关的发票是否为虚开发票?检查人员认为,X公司农产品收购业务疑点巨大,企业具有接受虚开发票、虚增成本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X公司立案调查。
现场核查拒不配合
检查组决定首先对X公司的生产经营地进行突击检查,调取企业账簿资料,寻找相关线索和证据。
检查人员到达X公司经营地时,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未在现场。企业经营地只有一名自称张某的负责人在场。
经核实,此人与养殖户李某提及的张某系同一人。检查人员向张某出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当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场时,张某表示,王某只是企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他自己才是这家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已经营管理这家企业多年。
张某介绍说,企业生产珍珠粉产品,每次收购珍珠等原材料都是他亲自到珍珠蚌养殖场地考察和采购,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出成品销售,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合法合规,不存在问题。
检查人员询问张某是否认识湖南的养殖户李某时。张某称自己的生意伙伴太多了,这些年经手的生意更是成百上千,对李某没有什么印象。
检查人员表示想找企业会计人员了解情况,张某称,企业会计刚离职,目前新任财务会计尚未到任。而当检查人员让张某配合调取查看企业财务账簿时,张某却称,前段时间企业办公室迁移时,账本不小心遗失了,并拒绝配合检查人员核查厂房等设施。
现场张某的种种推脱和不配合,让检查人员心中疑惑渐重,他们越发觉得——这家企业不简单。
为了打破核查僵局,检查组启动了税警协作机制,联络公安机关帮助实施核查。在警方的协助下,检查人员最终对该企业厂房进行了核查。
他们发现,企业厂房内部堆积着不少蚌壳,现场有几台碾磨机等生产设备,但并未开机生产。生产现场也没有什么工作人员。对此,张某解释称,最近市场行情不好,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目前已经停产,正在考虑转产。
外围调查锁定证据
现场核查未达预期目标。面对企业不配合、核查进展缓慢的情况,检查组决定转变检查思路,通过实施外围调查寻找证据。
检查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存在进项虚开违法行为,那么其农产品原材料采购活动必然虚假。在此情况下,企业为了掩饰虚假业务,则一定会在与采购相关的资金流转方面做“手脚”。如果在其采购活动的资金往来中找到证据,则可证明其采购业务的虚假。
于是,检查人员调取2018年—2019年X公司的进项发票信息数据,确定了X公司上游珍珠蚌养殖户和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等相关人员账户,在这些供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他们依法调取了上游养殖户和养殖场供货商的银行流水数据。随后,结合X公司对公账户和张某个人银行账户的流水数据,进行了针对性分析核查。
调查发现,检查期上游养殖户除李某外,其他的珍珠蚌养殖户与X公司购销的资金流与其采购发票金额均相符,未见异常。
但是,办案人员对X公司与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核查时,发现了异常:X公司对公账户向上游几家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银行账户支付“采购款”后不久,对方就会将资金全部转出至几个特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中。随后,这些资金均会转回X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最终转回X公司,完成资金回流。
随后,检查人员对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的上游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进行了重点外调。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上游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从未与X公司进行过珍珠供销业务,双方的采购业务为虚假业务,养殖场供货商向X公司开具的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
调查结束后,检查组约谈了张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翔实证据,张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在2018年—2019年经营期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8年—2019年期间,X公司从珍珠蚌养殖户处非法取得自产自销证明单等资料,共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9份,涉及金额 857.6万元;接受养殖场供货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7份,涉及金额860万元。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方式,逃避纳税425.5万元。经核实,X公司其他经营年度进项采购业务均为真实业务。
企业违法事实查清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将X公司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税案评析
加强采购管理 防范虚开违法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黄中江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虚开进项发票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从养殖户处非法取得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等资料,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接受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此虚增进项、虚假申报逃避纳税。
本案的查办对于税务机关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提供了启示。
完善制度,强化企业进项管理。税务机关应探索建立农产品自产自销单认证制度,通过统一规格、统一印制,实现农产品自产自销单规范化,并对不同类别的农产品通过序列号区别等方式实现分类管理。同时,应要求农产品养殖户领用自产自销单时,须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便于后期追踪溯源,以此加强企业采购行为管理,防范虚开违法。
此外,应建立农产品企业资格审查制度,对申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资格、资质严格把关,由“按需申请”变为“依资格申请”。同时,建立完善农产品企业台账管理制度,不定期查验企业厂房面积、设备、生产人员,以及水、电等要素耗用是否与其采购原材料和申报产能相符,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对企业收购发票领用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风险预警,增强虚开辨识能力。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农产品生产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税收风险综合预警机制。整合企业申报信息、第三方涉税数据、行业原材料耗用率和单位产品税负率等指标,开展针对性预警管理。如发现企业有进销数额增长过快、增值税税负率低于预警值、原材料耗用率过高、运输成本与产能不匹配等异常情况,迅速采取征管措施,实现虚开违法行为及早识别,迅速查处。
此次政策调整将加大居民购房优惠力度、减轻二手房交易成本、缓解房企财务压力。政策调整均属于降低交易环节税负。随着房地产市场从增量时代转向存量时代,房地产税收改革的方向将是降低流转环节的税负,促进交易良性循环。
这批器械完税价格1776240元,应征收进口关税71049.6元,应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230911.2元。根据前段时间发布的新政策,该公司进口环节的这两项税款都不用缴纳了。
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个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提示提醒,即通过扣缴单位告知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端应用软件(个税App)推送站内信提醒纳税人、通过电话等方式点对点联系纳税人。
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会计离职! 调取账簿——资料丢了! 查看厂房——拒不配合! 现场核查中,企业负责人的种种推脱和不合作,让检查人员心中疑惑渐重……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最近查处了一起珍珠粉生产销售企业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案件。检查人员经过核查确认,浙江X生物有限公司检查期内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上游供货商虚开发票共96份,涉及金额共1717万多元,以此虚增成本逃避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该局依法作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外来线索牵出进项问题
2023年10月,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公安机关传送的一条涉嫌发票违法的案源线索——位于外地的珍珠养殖户李某涉嫌帮助绍兴某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检查人员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进行了仔细分析。相关资料显示,李某在湖南省某县承包池塘,从事珍珠蚌养殖业务。2018年10月,其为绍兴的浙江X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提供了3份珍珠自产自销证明单,涉及金额857万多元。公安机关在调查一起案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该项业务有帮助企业虚开嫌疑,于是将相关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
检查人员对X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这是一家从事珍珠粉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018年企业进项信息显示,该企业确实曾于10月自行开具了9份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为857.6万元。
为了核实该项业务的真伪,检查人员决定到湖南省某县李某的珍珠蚌养殖塘所在地进行调查。通过咨询当地村委会得知,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该县于2018年底开始推进池塘停止承包和珍珠退养等工作。目前,李某用于养殖的水塘已经被镇政府收回。
检查人员从当地曾经的珍珠蚌养殖大户陈某处了解到,按照李某承包水塘的面积推算,其珍珠产值根本达不到800多万元的销售额。此外,陈某还表示,X公司的相关人员当时曾找过他和村里的其他一些养殖户,请他们提供空白的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和银行卡等,并表示可支付一定报酬。但包括陈某在内的不少养殖户都觉得此事有“古怪”,因此拒绝了X公司人员的要求。
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检查人员找到了李某。见到前来调查的检查人员,李某显得很意外。当检查人员说明来意后,李某矢口否认,称从来不曾帮助他人虚开发票。
当检查人员询问李某是否听说过X公司,是否认识该企业负责人王某时。李某表示知道X公司,但不认识王某,只认识X公司的一个名叫张某的人,并称仅给张某提供过几份村委会盖章的自产自销证明单。
见此情景,检查人员向李某作了税法宣传,向其表示,配合税务机关的违法调查工作,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拒不配合调查,情节严重,相关人员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目前,X公司涉嫌虚开发票逃避纳税,李某涉嫌为该企业提供帮助,李某须配合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经过检查人员说服劝导,李某说出了实情。
李某称,当时经由朋友介绍认识了X公司的张某。张某称自己珍珠粉生意做得很大,双方以后有“大把”合作机会。见李某有些动心,张某提出李某先提供一些自产自销单给他,后续X公司会大量收购李某养殖的珍珠。此后,张某又以支付货款方便为由,要求李某提供银行卡和U盾,为了能够拿到“大单”,李某满足了张某提出的要求。
但不久后,张某称企业生产经营出了问题,无法继续经营,取消了向李某订购珍珠的计划。李某称后续和张某断了联系,与X公司也没再有任何合作和购销往来。李某表示,由于张某是朋友介绍认识,碍于情面,他没有深究此事,在此过程中,他也没有收到张某任何报酬。
外调结果证实,李某与X公司并无真实珍珠购销业务往来,X公司自行开具的9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为虚开发票。
随后,检查人员使用征管软件,对X公司涉税信息进行了针对性分析,他们发现,该企业2022年之前年均销售额3000多万元。自2022年起销售额逐渐减少,至检查人员核查时,该企业已连续几个月处于零申报状态。从X公司的进项来看,基本都是收购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2018年除涉及李某的9份进项发票外,还有75份进项发票,涉及金额5500多万元。
初步核查显示,与李某相关的农产品收购业务是虚假业务,那么该企业2018年其他农产品收购业务是否真实?相关的发票是否为虚开发票?检查人员认为,X公司农产品收购业务疑点巨大,企业具有接受虚开发票、虚增成本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X公司立案调查。
现场核查拒不配合
检查组决定首先对X公司的生产经营地进行突击检查,调取企业账簿资料,寻找相关线索和证据。
检查人员到达X公司经营地时,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未在现场。企业经营地只有一名自称张某的负责人在场。
经核实,此人与养殖户李某提及的张某系同一人。检查人员向张某出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当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场时,张某表示,王某只是企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他自己才是这家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已经营管理这家企业多年。
张某介绍说,企业生产珍珠粉产品,每次收购珍珠等原材料都是他亲自到珍珠蚌养殖场地考察和采购,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出成品销售,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合法合规,不存在问题。
检查人员询问张某是否认识湖南的养殖户李某时。张某称自己的生意伙伴太多了,这些年经手的生意更是成百上千,对李某没有什么印象。
检查人员表示想找企业会计人员了解情况,张某称,企业会计刚离职,目前新任财务会计尚未到任。而当检查人员让张某配合调取查看企业财务账簿时,张某却称,前段时间企业办公室迁移时,账本不小心遗失了,并拒绝配合检查人员核查厂房等设施。
现场张某的种种推脱和不配合,让检查人员心中疑惑渐重,他们越发觉得——这家企业不简单。
为了打破核查僵局,检查组启动了税警协作机制,联络公安机关帮助实施核查。在警方的协助下,检查人员最终对该企业厂房进行了核查。
他们发现,企业厂房内部堆积着不少蚌壳,现场有几台碾磨机等生产设备,但并未开机生产。生产现场也没有什么工作人员。对此,张某解释称,最近市场行情不好,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目前已经停产,正在考虑转产。
外围调查锁定证据
现场核查未达预期目标。面对企业不配合、核查进展缓慢的情况,检查组决定转变检查思路,通过实施外围调查寻找证据。
检查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存在进项虚开违法行为,那么其农产品原材料采购活动必然虚假。在此情况下,企业为了掩饰虚假业务,则一定会在与采购相关的资金流转方面做“手脚”。如果在其采购活动的资金往来中找到证据,则可证明其采购业务的虚假。
于是,检查人员调取2018年—2019年X公司的进项发票信息数据,确定了X公司上游珍珠蚌养殖户和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等相关人员账户,在这些供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他们依法调取了上游养殖户和养殖场供货商的银行流水数据。随后,结合X公司对公账户和张某个人银行账户的流水数据,进行了针对性分析核查。
调查发现,检查期上游养殖户除李某外,其他的珍珠蚌养殖户与X公司购销的资金流与其采购发票金额均相符,未见异常。
但是,办案人员对X公司与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核查时,发现了异常:X公司对公账户向上游几家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银行账户支付“采购款”后不久,对方就会将资金全部转出至几个特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中。随后,这些资金均会转回X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最终转回X公司,完成资金回流。
随后,检查人员对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的上游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进行了重点外调。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上游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从未与X公司进行过珍珠供销业务,双方的采购业务为虚假业务,养殖场供货商向X公司开具的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
调查结束后,检查组约谈了张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翔实证据,张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在2018年—2019年经营期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8年—2019年期间,X公司从珍珠蚌养殖户处非法取得自产自销证明单等资料,共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9份,涉及金额 857.6万元;接受养殖场供货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7份,涉及金额860万元。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方式,逃避纳税425.5万元。经核实,X公司其他经营年度进项采购业务均为真实业务。
企业违法事实查清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将X公司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税案评析
加强采购管理 防范虚开违法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黄中江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虚开进项发票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从养殖户处非法取得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等资料,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接受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此虚增进项、虚假申报逃避纳税。
本案的查办对于税务机关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提供了启示。
完善制度,强化企业进项管理。税务机关应探索建立农产品自产自销单认证制度,通过统一规格、统一印制,实现农产品自产自销单规范化,并对不同类别的农产品通过序列号区别等方式实现分类管理。同时,应要求农产品养殖户领用自产自销单时,须按规定进行登记,以便于后期追踪溯源,以此加强企业采购行为管理,防范虚开违法。
此外,应建立农产品企业资格审查制度,对申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资格、资质严格把关,由“按需申请”变为“依资格申请”。同时,建立完善农产品企业台账管理制度,不定期查验企业厂房面积、设备、生产人员,以及水、电等要素耗用是否与其采购原材料和申报产能相符,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对企业收购发票领用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风险预警,增强虚开辨识能力。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农产品生产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税收风险综合预警机制。整合企业申报信息、第三方涉税数据、行业原材料耗用率和单位产品税负率等指标,开展针对性预警管理。如发现企业有进销数额增长过快、增值税税负率低于预警值、原材料耗用率过高、运输成本与产能不匹配等异常情况,迅速采取征管措施,实现虚开违法行为及早识别,迅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