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允许特定行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该政策自2019年3月出台后,可以适用的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扩大至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
加计抵减,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允许特定行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该政策自2019年3月出台后,可以适用的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扩大至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2019年以来,财税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细化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在适用该政策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错误的风险,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案例介绍
A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并销售精密压力机的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个月为增值税纳税期限,并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界定的“工业母机企业”。2024年1月1日,A公司开始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无出口货物劳务行为,也无跨境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A公司没有欠缴税款的情况,也没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2024年1月,A公司对外销售精密压力机,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000万元,购进甲原材料并发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万元。2024年2月,A公司对外销售精密压力机,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购进乙原材料并发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60万元。当月,由于保管不善,A公司2024年1月购进的甲原材料中有一半丢失。2024年3月,A公司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也未购进任何增值税应税项目,当月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均为0。当月,由于保管不善,A公司2024年2月购进的乙原材料全部变质无法使用。
根据财税〔2023〕25号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案例中,A公司属于财税〔2023〕25号文件界定的“工业母机企业”,可以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那么,A公司应如何计算2024年1月—3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呢?
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2024年1月,A公司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13%-200=-70(万元),当期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200×15%=30(万元),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0+30-0=30(万元)。经计算,A公司形成期末留抵税额70万元,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所以,A公司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30万元,应当全部结转入下期进行加计抵减。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回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也就是说,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某个纳税期末不考虑加计抵减时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数值等于0时,“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全部结转入下期进行加计抵减,不能并入本期的期末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之内。所以,A公司当期实际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70(万元),即2024年1月末A公司形成留抵税额70万元。
2月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2024年2月,A公司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13%-70-(160-200÷2)=130(万元),当期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60×15%=24(万元)。根据现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A公司于2024年2月因保管不善,导致2024年1月购进部分甲原材料被盗,应按规定于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由于甲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所以A公司应于当期调减这部分加计抵减额。A公司当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200÷2)×15%=15(万元),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30+24-15=39(万元),当期实际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130-39=91(万元)。
3月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2024年3月,A公司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0-(0-160)=160(万元),当期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0。A公司于2024年3月因保管不善,导致2024年2月购进的乙原材料全部变质无法使用,应按规定于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由于乙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A公司应于当期调减这部分加计抵减额。A公司当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160×15%=24(万元),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0+0-24=-2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填写说明,若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0,则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等于0。“期末余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由于A公司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0,则A公司当期实际抵减额等于0。A公司当期实际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160-0=160(万元),A公司在2024年3月末的加计抵减额余额为-24万元。
作者:梁海光 王如峰 向宇寒(作者单位: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总体看财政增量政策符合预期。必要的政策力度才能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逆向调节作用。从发布会的信息来看,财政政策完全可以期待,虽然由于法律程序的原因,部分数据没有提供,但是发布会已经说了增加较大规模债务额度,市场和社会完全可以有合理的预期。
ESG,是环境(Environment)、社会责任(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英文简称,2004年首次在联合国全球契约计划中被提出,迄今已有20年。
加计抵减,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允许特定行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该政策自2019年3月出台后,可以适用的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扩大至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2019年以来,财税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细化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在适用该政策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错误的风险,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案例介绍
A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并销售精密压力机的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个月为增值税纳税期限,并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界定的“工业母机企业”。2024年1月1日,A公司开始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无出口货物劳务行为,也无跨境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A公司没有欠缴税款的情况,也没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2024年1月,A公司对外销售精密压力机,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000万元,购进甲原材料并发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万元。2024年2月,A公司对外销售精密压力机,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购进乙原材料并发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60万元。当月,由于保管不善,A公司2024年1月购进的甲原材料中有一半丢失。2024年3月,A公司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也未购进任何增值税应税项目,当月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均为0。当月,由于保管不善,A公司2024年2月购进的乙原材料全部变质无法使用。
根据财税〔2023〕25号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案例中,A公司属于财税〔2023〕25号文件界定的“工业母机企业”,可以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那么,A公司应如何计算2024年1月—3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呢?
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2024年1月,A公司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13%-200=-70(万元),当期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200×15%=30(万元),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0+30-0=30(万元)。经计算,A公司形成期末留抵税额70万元,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所以,A公司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30万元,应当全部结转入下期进行加计抵减。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回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也就是说,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某个纳税期末不考虑加计抵减时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数值等于0时,“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全部结转入下期进行加计抵减,不能并入本期的期末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之内。所以,A公司当期实际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70(万元),即2024年1月末A公司形成留抵税额70万元。
2月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2024年2月,A公司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13%-70-(160-200÷2)=130(万元),当期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60×15%=24(万元)。根据现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A公司于2024年2月因保管不善,导致2024年1月购进部分甲原材料被盗,应按规定于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由于甲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所以A公司应于当期调减这部分加计抵减额。A公司当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200÷2)×15%=15(万元),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30+24-15=39(万元),当期实际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130-39=91(万元)。
3月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2024年3月,A公司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0-(0-160)=160(万元),当期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0。A公司于2024年3月因保管不善,导致2024年2月购进的乙原材料全部变质无法使用,应按规定于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由于乙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A公司应于当期调减这部分加计抵减额。A公司当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160×15%=24(万元),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0+0-24=-2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填写说明,若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0,则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等于0。“期末余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由于A公司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0,则A公司当期实际抵减额等于0。A公司当期实际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160-0=160(万元),A公司在2024年3月末的加计抵减额余额为-24万元。
作者:梁海光 王如峰 向宇寒(作者单位: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