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我国汽车出口107万辆,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出口国;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今年前5个月,我国汽车企业出口175.8万辆,同比增长81.5%,创历史新高
81.5%
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我国汽车出口107万辆,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出口国;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今年前5个月,我国汽车企业出口175.8万辆,同比增长81.5%,创历史新高。
伴随着汽车制造能力的不断跃升,中国汽车正加速驶向海外市场。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我国汽车出口107万辆,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出口国。业界专家提醒,相关汽车企业有必要持续修炼税务“基本功”,在确保合规的基础上,更充分地用好税务和海关的支持政策,更顺畅地驶向世界。
近日,记者来到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旅)采访,走进企业大门,一派繁忙的景象映入眼帘。作为国内客车行业龙头,厦门金旅近年来出口业绩持续攀升,其生产的豪华大巴、纯电动客车、海狮面包车等各类车型畅销海外,企业预计今年出口收入将比去年增长近20%。
厦门金旅红火的出口业绩,是我国汽车行业整体出口强劲增长的一个缩影。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我国汽车出口107万辆,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出口国;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今年前5个月,我国汽车企业出口175.8万辆,同比增长81.5%,创历史新高。“相关企业有必要持续修炼税务‘基本功’,在确保合规的基础上,更充分地用好税务和海关的支持政策,更顺畅地驶向世界。”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和商务咨询合伙人刘宇表示。
应对收汇不确定性:
用好视同收汇税收政策
据记者了解,与一般外贸商品有所不同的是,汽车产品价值很高,因而企业在出口汽车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回款和收汇管理,否则将可能承受较大的资金压力。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全球经济复苏迟缓,国际贸易形势复杂多变,部分汽车企业的出口订单虽然快速增长,但海外回款情况却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甚至不乏一些出口订单收汇周期大幅拉长或难以收汇的情况。例如,某专用车辆制造企业A公司2022年3月出口到南美市场的一批环卫专用车,由于当地客户遭遇经营困难,数亿元货款一直拖欠,导致该公司现金流一度十分紧张。
根据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如果出口企业难以收汇,不仅可能面临货款损失,而且会对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产生不利影响。为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应对收汇难题,202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优化调整了收汇管理要求。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视同收汇,从而能够及时申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缓解资金压力。
“从我们企业的实际感受看,视同收汇是一个很大的利好,为我们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提供了有力保障。”厦门金旅公司财务总监吴绍仁表示,鉴于汽车出口订单金额往往较高,加之海外回款的不确定性,相关企业有必要提前学习掌握视同收汇的具体规定,确保在必要时能够快速准确地适用视同收汇。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干部刘观表示,纳税人有必要提前熟悉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视同收汇,以及需要准备哪些相应的举证材料。9号公告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详细列明了10种视同收汇的原因及对应的举证材料。比如,第一种原因是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纳税人应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则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在符合政策规定的10种原因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及时收集准备相应的举证材料,做好《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的留存,即可视同收汇。”刘观说。
在吴绍仁看来,汽车出口企业应特别注意《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的第九种原因——纳税人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这一规定使得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实现了“无缝衔接”。也就是说,企业投保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后,倘若遇到海外客户拖欠货款、难以收汇等情况,不仅可以获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而且还能适用视同收汇,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从而帮助企业在更大程度上挽回损失,更有效地化解海外回款风险。
客户需求日益复杂:
厘清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
综合采访情况看,在汽车出口总量不断攀升的同时,海外汽车市场的竞争变得日益激烈。加之近年来海外客户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汽车出口已不仅是“卖产品”这么简单,而是需要提供涵盖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产品及服务,才能更好地赢得海外客户的青睐。
记者了解到,不少海外客户的需求较为复杂,常常包括一些汽车企业无法自产的产品。例如,一位非洲客户向国内某商用车企业N公司采购一批大巴车时,除要求提供技术培训、车辆清洁与维修等服务外,还要求N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皮卡汽车,以便于其更好地开展运输业务。N公司自身无法生产皮卡汽车,如果不能满足客户要求,就无法赢得订单,于是只能向其他车企采购皮卡汽车。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和商务咨询合伙人刘宇告诉记者,实践中,像N公司这样的情况,在汽车出口特别是商用车出口中并不罕见。不过,在“自产货物+外购货物”模式下,相关汽车企业应注意厘清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特别是要准确判断外购货物是否符合出口退税政策中有关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切勿将这两种产品混淆并盲目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否则很可能发生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退税办法。如果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规定,则其外购货物应按增值税免税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基于此,相关汽车企业应当仔细对照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判断出口的外购货物能否视同自产货物。
“随着海外客户需求越来越复杂,汽车企业出口外购货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由于外购出口货物与企业自产货物的相关性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时候不太好判断。”刘宇提醒,汽车企业如果遇到不好判断的情况,切勿盲目将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而是应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
某卡车制造企业H公司今年4月出口一批轻型卡车到东南亚市场。在洽谈订单时,客户提出,由于当地常年高温,卡车空调耗损和更换的频率较高,要求在订单中多提供一批空调备件,以方便后期维修更换。H公司于是紧急外购了一批高性能空调备件,与该客户签订了合同。为了确保涉税合规,H公司财务人员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积极提供合同文件、商务会谈纪要、采购空调备件发票等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认为,H公司外购的空调备件属于用于维修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规定,从而为H公司彻底打消了顾虑,促使其更合规、更高效地享受了免抵退税政策。
面对监管新趋势:
统筹税务及海关业务
近年来,无论税务部门还是海关部门,都在积极创新和优化监管举措,提升监管的协同性与智慧化水平,以促使进出口业务高质量发展。在此趋势下,对于作为出口“大户”的汽车企业而言,有必要在日常经营中加强税务及海关业务的统筹管理,这样才能更全面地防控潜在风险,更好地畅享出口退税优惠。
在进出口业务中,海关商品编码可谓进出口商品的“身份证”,不同的编码可能对应不同的进口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如果汽车出口企业将出口产品的编码归类错误,很可能发生风险。
“从实际情况看,商品编码会定期调整,加之汽车企业出口的产品特别是零部件产品类型多,商品编码归类错误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风险点。”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和商务咨询合伙人刘宇建议,要想更好防控风险,企业的财务人员与负责海关业务的人员应保持密切沟通合作,及时关注商品编码的调整变化,并在报关前仔细核对,确保申报出口货物的编码归类正确,出口型号、产品数量等符合事实。另一方面,如果遇到对编码归类拿不准甚至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况,企业不要盲目归类,而应主动与海关部门沟通,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积极与海关部门达成共识。
同时,汽车出口企业还应当注意海运费的核算问题。厦门金旅公司财务总监吴绍仁告诉记者,从他们企业开展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看,由于采取CIF(成本费加保险费和运费)更有助于企业控制物权、提高出口的灵活性,因而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会按CIF与客户签约订单并向海关申报。但在实际业务流程中,有时会出现报关环节在前、海运费精确计算靠后的情况——有些运输方要求汽车产品装载到运输船上后,根据具体测量的汽车产品尺寸、所占船体空间大小等,才最终确定海运费。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在将CIF转换FOB时,须减除海运费。当企业遇到报关环节在前、精确确定海运费靠后的情况时,就可能出现CIF转换FOB不准确的情形,进而可能导致出口退税计算不准确。
吴绍仁表示,从他们企业的经验看,要想有效防控该风险,企业一方面须建立财税团队和海关业务团队紧密协作的有效机制,确保信息实时畅通,防止财税人员因不了解情况而盲目将报关单上的CIF转换为FOB,并计算和申报出口退税;另一方面,两个团队在密切合作基础上,应主动与海关和税务部门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及时撤回出口退税申请。“企业要真正重视税务及海关业务的统筹管理,让财税和海关业务团队在紧密协作基础上,全流程参与到每一笔出口业务中,这样有助于筑牢风控‘防火墙’。”吴绍仁说。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4年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不断巩固稳中向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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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我国汽车出口107万辆,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出口国;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今年前5个月,我国汽车企业出口175.8万辆,同比增长81.5%,创历史新高。
伴随着汽车制造能力的不断跃升,中国汽车正加速驶向海外市场。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我国汽车出口107万辆,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出口国。业界专家提醒,相关汽车企业有必要持续修炼税务“基本功”,在确保合规的基础上,更充分地用好税务和海关的支持政策,更顺畅地驶向世界。
近日,记者来到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旅)采访,走进企业大门,一派繁忙的景象映入眼帘。作为国内客车行业龙头,厦门金旅近年来出口业绩持续攀升,其生产的豪华大巴、纯电动客车、海狮面包车等各类车型畅销海外,企业预计今年出口收入将比去年增长近20%。
厦门金旅红火的出口业绩,是我国汽车行业整体出口强劲增长的一个缩影。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我国汽车出口107万辆,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出口国;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今年前5个月,我国汽车企业出口175.8万辆,同比增长81.5%,创历史新高。“相关企业有必要持续修炼税务‘基本功’,在确保合规的基础上,更充分地用好税务和海关的支持政策,更顺畅地驶向世界。”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和商务咨询合伙人刘宇表示。
应对收汇不确定性:
用好视同收汇税收政策
据记者了解,与一般外贸商品有所不同的是,汽车产品价值很高,因而企业在出口汽车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回款和收汇管理,否则将可能承受较大的资金压力。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全球经济复苏迟缓,国际贸易形势复杂多变,部分汽车企业的出口订单虽然快速增长,但海外回款情况却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甚至不乏一些出口订单收汇周期大幅拉长或难以收汇的情况。例如,某专用车辆制造企业A公司2022年3月出口到南美市场的一批环卫专用车,由于当地客户遭遇经营困难,数亿元货款一直拖欠,导致该公司现金流一度十分紧张。
根据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如果出口企业难以收汇,不仅可能面临货款损失,而且会对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产生不利影响。为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应对收汇难题,202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优化调整了收汇管理要求。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视同收汇,从而能够及时申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缓解资金压力。
“从我们企业的实际感受看,视同收汇是一个很大的利好,为我们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提供了有力保障。”厦门金旅公司财务总监吴绍仁表示,鉴于汽车出口订单金额往往较高,加之海外回款的不确定性,相关企业有必要提前学习掌握视同收汇的具体规定,确保在必要时能够快速准确地适用视同收汇。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干部刘观表示,纳税人有必要提前熟悉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视同收汇,以及需要准备哪些相应的举证材料。9号公告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详细列明了10种视同收汇的原因及对应的举证材料。比如,第一种原因是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纳税人应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则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在符合政策规定的10种原因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及时收集准备相应的举证材料,做好《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的留存,即可视同收汇。”刘观说。
在吴绍仁看来,汽车出口企业应特别注意《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的第九种原因——纳税人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这一规定使得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实现了“无缝衔接”。也就是说,企业投保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后,倘若遇到海外客户拖欠货款、难以收汇等情况,不仅可以获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而且还能适用视同收汇,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从而帮助企业在更大程度上挽回损失,更有效地化解海外回款风险。
客户需求日益复杂:
厘清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
综合采访情况看,在汽车出口总量不断攀升的同时,海外汽车市场的竞争变得日益激烈。加之近年来海外客户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汽车出口已不仅是“卖产品”这么简单,而是需要提供涵盖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产品及服务,才能更好地赢得海外客户的青睐。
记者了解到,不少海外客户的需求较为复杂,常常包括一些汽车企业无法自产的产品。例如,一位非洲客户向国内某商用车企业N公司采购一批大巴车时,除要求提供技术培训、车辆清洁与维修等服务外,还要求N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皮卡汽车,以便于其更好地开展运输业务。N公司自身无法生产皮卡汽车,如果不能满足客户要求,就无法赢得订单,于是只能向其他车企采购皮卡汽车。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和商务咨询合伙人刘宇告诉记者,实践中,像N公司这样的情况,在汽车出口特别是商用车出口中并不罕见。不过,在“自产货物+外购货物”模式下,相关汽车企业应注意厘清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特别是要准确判断外购货物是否符合出口退税政策中有关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切勿将这两种产品混淆并盲目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否则很可能发生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退税办法。如果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规定,则其外购货物应按增值税免税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基于此,相关汽车企业应当仔细对照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判断出口的外购货物能否视同自产货物。
“随着海外客户需求越来越复杂,汽车企业出口外购货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由于外购出口货物与企业自产货物的相关性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时候不太好判断。”刘宇提醒,汽车企业如果遇到不好判断的情况,切勿盲目将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而是应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
某卡车制造企业H公司今年4月出口一批轻型卡车到东南亚市场。在洽谈订单时,客户提出,由于当地常年高温,卡车空调耗损和更换的频率较高,要求在订单中多提供一批空调备件,以方便后期维修更换。H公司于是紧急外购了一批高性能空调备件,与该客户签订了合同。为了确保涉税合规,H公司财务人员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积极提供合同文件、商务会谈纪要、采购空调备件发票等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认为,H公司外购的空调备件属于用于维修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规定,从而为H公司彻底打消了顾虑,促使其更合规、更高效地享受了免抵退税政策。
面对监管新趋势:
统筹税务及海关业务
近年来,无论税务部门还是海关部门,都在积极创新和优化监管举措,提升监管的协同性与智慧化水平,以促使进出口业务高质量发展。在此趋势下,对于作为出口“大户”的汽车企业而言,有必要在日常经营中加强税务及海关业务的统筹管理,这样才能更全面地防控潜在风险,更好地畅享出口退税优惠。
在进出口业务中,海关商品编码可谓进出口商品的“身份证”,不同的编码可能对应不同的进口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如果汽车出口企业将出口产品的编码归类错误,很可能发生风险。
“从实际情况看,商品编码会定期调整,加之汽车企业出口的产品特别是零部件产品类型多,商品编码归类错误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风险点。”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和商务咨询合伙人刘宇建议,要想更好防控风险,企业的财务人员与负责海关业务的人员应保持密切沟通合作,及时关注商品编码的调整变化,并在报关前仔细核对,确保申报出口货物的编码归类正确,出口型号、产品数量等符合事实。另一方面,如果遇到对编码归类拿不准甚至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况,企业不要盲目归类,而应主动与海关部门沟通,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积极与海关部门达成共识。
同时,汽车出口企业还应当注意海运费的核算问题。厦门金旅公司财务总监吴绍仁告诉记者,从他们企业开展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看,由于采取CIF(成本费加保险费和运费)更有助于企业控制物权、提高出口的灵活性,因而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会按CIF与客户签约订单并向海关申报。但在实际业务流程中,有时会出现报关环节在前、海运费精确计算靠后的情况——有些运输方要求汽车产品装载到运输船上后,根据具体测量的汽车产品尺寸、所占船体空间大小等,才最终确定海运费。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在将CIF转换FOB时,须减除海运费。当企业遇到报关环节在前、精确确定海运费靠后的情况时,就可能出现CIF转换FOB不准确的情形,进而可能导致出口退税计算不准确。
吴绍仁表示,从他们企业的经验看,要想有效防控该风险,企业一方面须建立财税团队和海关业务团队紧密协作的有效机制,确保信息实时畅通,防止财税人员因不了解情况而盲目将报关单上的CIF转换为FOB,并计算和申报出口退税;另一方面,两个团队在密切合作基础上,应主动与海关和税务部门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及时撤回出口退税申请。“企业要真正重视税务及海关业务的统筹管理,让财税和海关业务团队在紧密协作基础上,全流程参与到每一笔出口业务中,这样有助于筑牢风控‘防火墙’。”吴绍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