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举办的“国际碳税比较研究”开题报告会上,与会专家认为,为适应我国绿色低碳发展需要,确保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应建立与我国基本国情适应、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税收制度体系。
近日,在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举办的“国际碳税比较研究”开题报告会上,与会专家认为,为适应我国绿色低碳发展需要,确保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应建立与我国基本国情适应、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税收制度体系。
国际碳税理论研究与实践
以碳交易机制和碳税制度为主的碳定价政策已成为世界上众多国家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的主要经济手段。碳税是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收费的政策工具。多国已经开始探索碳税征收路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各国碳税税制要素基于各自国情设计,存在差异也存在共性。首都经贸大学教授赵书博,福州市、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代表就此做了介绍。
专家认为,各国碳税税制要素差异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碳税征收模式适用方面。少数国家采用独立式,即将碳税作为专门税种征收;多数国家采用融入式,将碳税并入环保税等其他税种,比如瑞典、芬兰等国均将碳税作为能源税的一部分来设计征收。二是碳税计税依据确定方面。多数国家以化石燃料含碳量为依据;也有少数国家以碳排放量为依据,此种方式虽较难测算,但准确度较高,比如丹麦碳税便以燃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三是碳税税率方面。主要分为两种,以挪威和丹麦为代表的差别税率,以爱沙尼亚、波兰、荷兰等为代表的统一税率。
共性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不断扩大征税范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相关资料显示,各国碳税征税对象中,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占比逐步提高。与会专家介绍,智利绿色税征税范围已经扩大,除二氧化碳外,还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二是利用税收优惠降低碳税征收负面效应。甘肃省国际税收研究会代表说,优惠政策的设计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引导绿色行为,比如英国对可再生生物能源免征碳税,荷兰允许企业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排放量低于欧盟碳交易基准的部分,德国签订减排协议并完成减排承诺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另一方面是关注特殊产业,比如南非对住宅、农业、林业部门设定了100%的免税排放额,日本对家用煤油减征50%的碳税,并对工业、电力、农业和运输部门提供部分税收减免。
三是碳税收入专款专用。税款用途主要分为专款专用和纳入一般预算。就碳税而言,多数国家选择税款专款专用,将碳税收入全部用于支持企业的绿色技术开发等。比如日本碳税收入主要用于国内低碳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创新发展。
四是与其他税种和碳排放交易配合。东北财经大学教授苑新丽说,就碳税与其他税种的配合而言,一些北欧国家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减征了部分税种税款,并降低了部分所得税类税种的税率;就碳税与碳交易市场的配合而言,各国均十分重视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协同效应,比如欧美以碳交易为主,碳税为辅;日本则以碳税为主,碳交易为辅。
我国开征碳税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蔚说,欧盟加速完成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进程,可能引发其他发达国家效仿,我国应提前部署并制定相应对策。浙江省国际税收研究会代表说,国内外学者普遍对碳税开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持肯定性意见,认为碳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能源政策工具,应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税种进行设计。
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南通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代表认为,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减少碳排放量的需要。开征碳税有利于改善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二是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开征碳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是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需要。开征碳税有利于改善我国当前绿色税种规模较小,占比较低的现状,推动解决现行税制体系碳减排效果受限问题。四是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的需要。开征碳税有利于灵活应对清洁能源制度、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对我国国际贸易的限制。
开展碳税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张志勇介绍了法国和印度尼西亚学者在碳税效率公平领域的研究成果。法国学者的观点是,碳税具有累退性,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增加负担变小,不符合量能纳税原则。这可能会造成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需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来克服。印度尼西亚学者的观点是,虽然表面上碳税的确存在累退性,低收入群体税收压力更大,但实际数据显示,由于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在农村生活,碳税累退性的表现并不突出且并未出现明显不公平问题。就我国目前的研究而言,需要从共同富裕角度入手,根据我国国情,从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研究碳税的公平性问题,设计相关制度,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张志勇还强调了定量分析方法的运用和可操作性问题。他说,当前我国的研究定量分析较少,理论研究较多,要多拿数据说话,多做定量分析。站在可执行角度,分析现有征管体制下开征碳税的优势,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中的不利因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薛刚提出,应关注国内外经济环境差异、碳税与现行税法体系关系、碳税制度设计与征管能力匹配等方面问题。从发展角度,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关注效率与公平,研判开征碳税可能对社会公平、社会服务以及纳税人、消费者的影响。从理论角度,根据我国发展需求,探寻碳税与我国现行税法系统、碳税与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平衡关系。从实践角度,基于我国国情,论证碳税制度设计与我国目前征管能力的匹配问题,探寻现阶段征收碳税可能会面临的征管矛盾和执法风险,更好地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秦凯认为,对碳税的研究要立足于新的发展观、生产观、消费观和技术观。在时间维度上,既能应对欧洲碳关税影响又能维护本国利益,既兼顾当前实际发展需求又为长期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在税收政策维度上,应深入探讨税收与碳交易等政策的组合方式及效益,引导绿色发展。在技术维度上,应研究碳的计量手段和方式,以及如何提升征管便利度和效率。
苏州工业园区国际税收研究会代表表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将水泥、钢铁、铝业、化肥和电力作为首批纳入的行业,可能会对我国相关产业生产和出口产生较大影响。建议我国在碳税体系建设中考虑碳税定价、免税配额、豁免及补贴的因素,合理维护中国税权。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研究员王倩认为,面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带来的影响,应加速推进我国碳税进程,帮助企业调整能源结构,更好更快地走上低碳发展道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4年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不断巩固稳中向好的基础。
近日,在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举办的“国际碳税比较研究”开题报告会上,与会专家认为,为适应我国绿色低碳发展需要,确保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应建立与我国基本国情适应、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税收制度体系。
国际碳税理论研究与实践
以碳交易机制和碳税制度为主的碳定价政策已成为世界上众多国家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的主要经济手段。碳税是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收费的政策工具。多国已经开始探索碳税征收路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各国碳税税制要素基于各自国情设计,存在差异也存在共性。首都经贸大学教授赵书博,福州市、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代表就此做了介绍。
专家认为,各国碳税税制要素差异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碳税征收模式适用方面。少数国家采用独立式,即将碳税作为专门税种征收;多数国家采用融入式,将碳税并入环保税等其他税种,比如瑞典、芬兰等国均将碳税作为能源税的一部分来设计征收。二是碳税计税依据确定方面。多数国家以化石燃料含碳量为依据;也有少数国家以碳排放量为依据,此种方式虽较难测算,但准确度较高,比如丹麦碳税便以燃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三是碳税税率方面。主要分为两种,以挪威和丹麦为代表的差别税率,以爱沙尼亚、波兰、荷兰等为代表的统一税率。
共性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不断扩大征税范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相关资料显示,各国碳税征税对象中,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占比逐步提高。与会专家介绍,智利绿色税征税范围已经扩大,除二氧化碳外,还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二是利用税收优惠降低碳税征收负面效应。甘肃省国际税收研究会代表说,优惠政策的设计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引导绿色行为,比如英国对可再生生物能源免征碳税,荷兰允许企业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排放量低于欧盟碳交易基准的部分,德国签订减排协议并完成减排承诺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另一方面是关注特殊产业,比如南非对住宅、农业、林业部门设定了100%的免税排放额,日本对家用煤油减征50%的碳税,并对工业、电力、农业和运输部门提供部分税收减免。
三是碳税收入专款专用。税款用途主要分为专款专用和纳入一般预算。就碳税而言,多数国家选择税款专款专用,将碳税收入全部用于支持企业的绿色技术开发等。比如日本碳税收入主要用于国内低碳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创新发展。
四是与其他税种和碳排放交易配合。东北财经大学教授苑新丽说,就碳税与其他税种的配合而言,一些北欧国家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减征了部分税种税款,并降低了部分所得税类税种的税率;就碳税与碳交易市场的配合而言,各国均十分重视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协同效应,比如欧美以碳交易为主,碳税为辅;日本则以碳税为主,碳交易为辅。
我国开征碳税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蔚说,欧盟加速完成关于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进程,可能引发其他发达国家效仿,我国应提前部署并制定相应对策。浙江省国际税收研究会代表说,国内外学者普遍对碳税开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持肯定性意见,认为碳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能源政策工具,应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税种进行设计。
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南通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代表认为,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减少碳排放量的需要。开征碳税有利于改善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二是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开征碳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是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需要。开征碳税有利于改善我国当前绿色税种规模较小,占比较低的现状,推动解决现行税制体系碳减排效果受限问题。四是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的需要。开征碳税有利于灵活应对清洁能源制度、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对我国国际贸易的限制。
开展碳税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张志勇介绍了法国和印度尼西亚学者在碳税效率公平领域的研究成果。法国学者的观点是,碳税具有累退性,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增加负担变小,不符合量能纳税原则。这可能会造成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需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来克服。印度尼西亚学者的观点是,虽然表面上碳税的确存在累退性,低收入群体税收压力更大,但实际数据显示,由于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在农村生活,碳税累退性的表现并不突出且并未出现明显不公平问题。就我国目前的研究而言,需要从共同富裕角度入手,根据我国国情,从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研究碳税的公平性问题,设计相关制度,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张志勇还强调了定量分析方法的运用和可操作性问题。他说,当前我国的研究定量分析较少,理论研究较多,要多拿数据说话,多做定量分析。站在可执行角度,分析现有征管体制下开征碳税的优势,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中的不利因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薛刚提出,应关注国内外经济环境差异、碳税与现行税法体系关系、碳税制度设计与征管能力匹配等方面问题。从发展角度,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关注效率与公平,研判开征碳税可能对社会公平、社会服务以及纳税人、消费者的影响。从理论角度,根据我国发展需求,探寻碳税与我国现行税法系统、碳税与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平衡关系。从实践角度,基于我国国情,论证碳税制度设计与我国目前征管能力的匹配问题,探寻现阶段征收碳税可能会面临的征管矛盾和执法风险,更好地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秦凯认为,对碳税的研究要立足于新的发展观、生产观、消费观和技术观。在时间维度上,既能应对欧洲碳关税影响又能维护本国利益,既兼顾当前实际发展需求又为长期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在税收政策维度上,应深入探讨税收与碳交易等政策的组合方式及效益,引导绿色发展。在技术维度上,应研究碳的计量手段和方式,以及如何提升征管便利度和效率。
苏州工业园区国际税收研究会代表表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将水泥、钢铁、铝业、化肥和电力作为首批纳入的行业,可能会对我国相关产业生产和出口产生较大影响。建议我国在碳税体系建设中考虑碳税定价、免税配额、豁免及补贴的因素,合理维护中国税权。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研究员王倩认为,面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带来的影响,应加速推进我国碳税进程,帮助企业调整能源结构,更好更快地走上低碳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