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遇到技术性贸易措施问题该怎么办?本文将提供三种解决思路。
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遵循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相关原则制定的法规、标准、认证等贸易措施,是企业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必须遵循,是“前提条件”。只有当产品经检验、检测、检疫、注册、监管,符合该国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等技术要求,取得相关认证证书,才能进入该国市场销售。
自2001年我国入世以来,随着中国制造不断走向国际市场,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为理由,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加以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逐渐成为中国企业出口绕不开的一道难题,给我国企业带来不可忽视的伤害。主要体现两方面:
一是直接受损。若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企业产品将可能遭受进口国扣留、召回、销毁、退货等处罚,造成直接损失。例如,由于不符合进口国农残限量标准,企业产品被扣留退运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成本提升。为适应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企业须进行技术改造、更换标签及包装、新增检验、检疫、认证、处理及各种手续,产生大量新增费用。例如,企业为满足国外环保要求,加强原材料采购管控及检测方面的投入。
据海关总署调查,2019年我国有19.68%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因遭受退货、销毁、产品降级或者丧失订单等所发生的直接损失额达692.08亿元,因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检测认证等新增加成本161.14亿元。
那么,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遇到技术性贸易措施问题该怎么办?本文将提供三种解决思路。
1、措施内容不清不实:及时咨询
为认真履行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我国设立了TBT/SPS国家咨询点(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统一代表中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开展通报和评议。目前,该中心设在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法中心”)。
企业在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时间不清、细则不明、无法核实等问题,又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准确信息时,可直接向当地海关反映,通过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咨询。
案例一
2020年11月,针对电子设备企业反映某国要求设备上标注电子标签的例外条款适用不清问题,深圳海关积极行动,收集整理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内容,组织企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建议意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TBT/SPS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咨询,促使外方在回复中阐明了例外条款适用情况,为企业快速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案例二
2020年有企业反映,某国对我国出口的辣椒种子要求在出口前进行6种病毒(病原微生物)的检测,但检测结果不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备注注明,该国对进口的辣椒种子实施针对6种病原微生物的抽样检测。济南海关在确认该国此前未向WTO通报此措施的前提下,组织企业、研究机构收集整理该国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分析比对,提出建议意见,通过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对外咨询,敦促外方明确目录清单、检疫方法及判定标准等内容。
2、措施发布还未实施:积极评议
按照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规定,WTO成员在制修订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须向其他WTO成员通报,给予其他成员合理时间(通常为60天)提出书面意见,并给出答复,以保证其他成员及时了解并采取措施适应变化。而对其他成员发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进行评议,是我国作为WTO成员的重要权利。
目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负责海关系统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各地海关均有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的职责。企业遇到新发布还未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如认为其存在不合理、不科学要求,影响企业出口时,可向当地海关提出评议需求,积极参与海关部门组织的通报评议,提出要求国外推迟、更改,甚至取消实施相关措施的意见建议,报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发出意见,以维护产业利益。
案例三
针对某国2020年8月向WTO通报的《保健功能食品标准与规范》草案,济南海关积极配合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标法中心开展对外评议工作,依据WTO规则提出其缺少外观检测方法及判断标准、部分物质制定标准缺少风险分析等评议意见,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向该国通报。该国采纳中方意见并于10月10日回函称其已在官网公布外观检测方法和判断标准,为我国保健功能食品合规输出提供了标准依据。
03、措施拟实施或已实施:提出关注
WTO分别设有TBT及SPS两个委员会。上述委员会每年分别召开三次例会。在例会上,各成员可对其他WTO成员拟实施或已实施的,不符合TBT、SPS协定原则、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措施和做法,提出“特别贸易关注”,敦促其他成员对相关措施进行澄清、修改、废止、推迟实施等,共同维护WTO成员利益。
目前,各地海关均会在WTO/TBT和SPS例会召开前,按照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的要求,向企业征集出口遭遇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情况。企业遇到拟实施或已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时,可向当地海关反映,参与海关部门组织的行业研讨,提出诉求和意见,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将通过国际合作机制,积极推动问题解决或向好发展。
案例四
2020年2月,针对关区医疗器械企业反映遭遇某国拟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制约,短时间内无法取得认证出口问题,深圳海关立即组织调研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系统开展法规分析研究,提出特别贸易关注报送海关总署。3月,在WTO/TBT例会上,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向该国提出“延迟实施医疗器械新法规”等意见,获得多个WTO成员支持,推动外方最终推迟实施该法规,为中国企业合规出口和支持全球抗疫争取了宝贵时间。
案例五
2020年6月,针对企业反映某国出台农药残留检测新规、要求输入该国的保鲜果蔬须每批进行134项农残检测、我国相关产品出口面临停滞风险的问题,济南海关立即收集该国新规并组织关区技贸专家进行研究分析,从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涉及范围等几方面提出贸易关注,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通过多双边渠道多次开展对外交涉,促使该国调整进口保鲜果蔬合理管控措施,有关检测项目和企业检测费用降幅分别达866%和80%以上,预计可为我国企业年均节省检测成本36亿元以上,货物滞港时间预计缩短5~7个工作日,保障每年约100亿元的保鲜果蔬正常输出该国。
文/ 刘建华 董建朋 李洪林
(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深圳海关、济南海关)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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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遵循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相关原则制定的法规、标准、认证等贸易措施,是企业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必须遵循,是“前提条件”。只有当产品经检验、检测、检疫、注册、监管,符合该国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等技术要求,取得相关认证证书,才能进入该国市场销售。
自2001年我国入世以来,随着中国制造不断走向国际市场,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为理由,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加以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逐渐成为中国企业出口绕不开的一道难题,给我国企业带来不可忽视的伤害。主要体现两方面:
一是直接受损。若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企业产品将可能遭受进口国扣留、召回、销毁、退货等处罚,造成直接损失。例如,由于不符合进口国农残限量标准,企业产品被扣留退运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成本提升。为适应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企业须进行技术改造、更换标签及包装、新增检验、检疫、认证、处理及各种手续,产生大量新增费用。例如,企业为满足国外环保要求,加强原材料采购管控及检测方面的投入。
据海关总署调查,2019年我国有19.68%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因遭受退货、销毁、产品降级或者丧失订单等所发生的直接损失额达692.08亿元,因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检测认证等新增加成本161.14亿元。
那么,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遇到技术性贸易措施问题该怎么办?本文将提供三种解决思路。
1、措施内容不清不实:及时咨询
为认真履行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我国设立了TBT/SPS国家咨询点(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统一代表中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开展通报和评议。目前,该中心设在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法中心”)。
企业在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时间不清、细则不明、无法核实等问题,又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准确信息时,可直接向当地海关反映,通过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咨询。
案例一
2020年11月,针对电子设备企业反映某国要求设备上标注电子标签的例外条款适用不清问题,深圳海关积极行动,收集整理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内容,组织企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建议意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TBT/SPS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咨询,促使外方在回复中阐明了例外条款适用情况,为企业快速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案例二
2020年有企业反映,某国对我国出口的辣椒种子要求在出口前进行6种病毒(病原微生物)的检测,但检测结果不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备注注明,该国对进口的辣椒种子实施针对6种病原微生物的抽样检测。济南海关在确认该国此前未向WTO通报此措施的前提下,组织企业、研究机构收集整理该国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分析比对,提出建议意见,通过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对外咨询,敦促外方明确目录清单、检疫方法及判定标准等内容。
2、措施发布还未实施:积极评议
按照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规定,WTO成员在制修订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须向其他WTO成员通报,给予其他成员合理时间(通常为60天)提出书面意见,并给出答复,以保证其他成员及时了解并采取措施适应变化。而对其他成员发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进行评议,是我国作为WTO成员的重要权利。
目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负责海关系统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各地海关均有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的职责。企业遇到新发布还未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如认为其存在不合理、不科学要求,影响企业出口时,可向当地海关提出评议需求,积极参与海关部门组织的通报评议,提出要求国外推迟、更改,甚至取消实施相关措施的意见建议,报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发出意见,以维护产业利益。
案例三
针对某国2020年8月向WTO通报的《保健功能食品标准与规范》草案,济南海关积极配合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标法中心开展对外评议工作,依据WTO规则提出其缺少外观检测方法及判断标准、部分物质制定标准缺少风险分析等评议意见,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向该国通报。该国采纳中方意见并于10月10日回函称其已在官网公布外观检测方法和判断标准,为我国保健功能食品合规输出提供了标准依据。
03、措施拟实施或已实施:提出关注
WTO分别设有TBT及SPS两个委员会。上述委员会每年分别召开三次例会。在例会上,各成员可对其他WTO成员拟实施或已实施的,不符合TBT、SPS协定原则、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措施和做法,提出“特别贸易关注”,敦促其他成员对相关措施进行澄清、修改、废止、推迟实施等,共同维护WTO成员利益。
目前,各地海关均会在WTO/TBT和SPS例会召开前,按照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的要求,向企业征集出口遭遇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情况。企业遇到拟实施或已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时,可向当地海关反映,参与海关部门组织的行业研讨,提出诉求和意见,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将通过国际合作机制,积极推动问题解决或向好发展。
案例四
2020年2月,针对关区医疗器械企业反映遭遇某国拟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制约,短时间内无法取得认证出口问题,深圳海关立即组织调研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系统开展法规分析研究,提出特别贸易关注报送海关总署。3月,在WTO/TBT例会上,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向该国提出“延迟实施医疗器械新法规”等意见,获得多个WTO成员支持,推动外方最终推迟实施该法规,为中国企业合规出口和支持全球抗疫争取了宝贵时间。
案例五
2020年6月,针对企业反映某国出台农药残留检测新规、要求输入该国的保鲜果蔬须每批进行134项农残检测、我国相关产品出口面临停滞风险的问题,济南海关立即收集该国新规并组织关区技贸专家进行研究分析,从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涉及范围等几方面提出贸易关注,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通过多双边渠道多次开展对外交涉,促使该国调整进口保鲜果蔬合理管控措施,有关检测项目和企业检测费用降幅分别达866%和80%以上,预计可为我国企业年均节省检测成本36亿元以上,货物滞港时间预计缩短5~7个工作日,保障每年约100亿元的保鲜果蔬正常输出该国。
文/ 刘建华 董建朋 李洪林
(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深圳海关、济南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