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中,最常见的是“1210”“1239”和“9610”模式;其中,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以下简称“‘1210’监管模式”)的发展势头最为迅猛。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国人足不出户便能淘遍全球好物。目前,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中,最常见的是“1210”“1239”和“9610”模式;其中,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以下简称“‘1210’监管模式”)的发展势头最为迅猛。但在现实情况中,很多“1210”监管模式下的参与企业,经常在经营中忽略合规建设,从而引发相关法律风险。本文将对“1210”监管模式的特点,以及该模式下参与企业的合规风险及完善要点进行分析。
“1210”监管模式最早出现于2014年——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明确规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在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中将“1210”监管模式称为“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通过“1210”监管模式运递进境的商品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二是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三是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不论称呼如何变化,通俗来说,“1210”监管模式即允许跨境电商经营者或平台企业将尚未销售的商品整批进入国内自贸试验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海关允许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保税仓库后再进行网上零售;当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后,对商品进行清关缴税,再通过国内快递邮寄给消费者;没有被消费的商品因为尚未“入境”,因此不需要报关缴税,可以直接退回国外。基于此,“1210”监管模式又被称为“保税备货模式”。
从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中可以看出,“1210”监管模式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中的一种,目前在我国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要受到一定限制,具体包括:
在2021年3月18日前,全国只有海南全岛、86个试点城市(地区)及10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范围存在重叠,总计121个试点)可以开展“1210”保税电商进口业务。
2021年3月18日,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商财发〔2021〕39号文件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这意味着“1210”保税电商进口试点在之前121个试点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扩展,但总体来看,开展“1210”保税进口业务的区域仍然受限,非上述规定的城市(区域)试点不得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
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可见,我国对通过“1210”监管模式进口的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目前,我国海关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审查跨境商品是否能够以“1210”监管模式入境。对于未纳入商品清单的商品则不能纳入特定监管模式,也不能适用特定的税款征收政策。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究竟是按照货物还是个人物品监管,海关政策已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文件都规定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代码“1210”)”相关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这里所说的“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有两层意思:一是该类商品不同于货物需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境,可以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如果该类商品出现质量安全等风险时需要消费者个人承担,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二是该类商品仅限个人使用,禁止二次销售。
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对“1210”监管模式的参与主体有明确规定,参与主体主要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境内服务商和消费者四类。除消费者外,其他三类均为企业主体,但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直接从事“1210”保税电商业务,参与企业的资质也有相应要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
一般而言,在我国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经营者由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和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两类主体组成。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需要承担商品质量安全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以及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向海关申报清单等义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则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
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又称跨境电商平台,是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信息网络系统的中介平台。平台运营主体需要在我国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才能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同时,在后期监管中,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俗称“订单”),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服务商
境内服务商,主要包括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的报关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及仓储企业,上述四类服务商均应在中国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申请设立专门的跨境物流账册,同时按照要求交换电子数据。货物的跨账册移动、跨仓移动、跨保税区移动、入区出区、数目增减等,都须向海关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操作。
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管过程中,实现系统对接、三单比对是从事“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前提要求,这需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主体在从事“1210”保税电商业务前接入海关联网的监管系统,确保能够在贸易过程中将订单、支付凭证及运输单证向海关系统实时传送。同时,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作为适用“1210”网购保税进口方式的最终购买人,购买后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这里的“个人自用”可以包括自己使用也可是馈赠亲友使用,但个人不能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时即以再次销售为目的,这与海关政策相悖,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二十九)中明文规定了企业、个人二次销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跨境电商税率远低于一般贸易综合税率,为了控制税收差异,海关对消费者进行额度管理,即消费者只有在规定额度内购买才能够完整享受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政策优惠。财关税〔2016〕18号文件将个人单次交易限值确定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2018年年底,财关税〔2018〕49号文件调高了个人购买限值,目前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代理人、平台企业及境内服务商等参与“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企业应首先检查自身及合作伙伴是否具备海关规定的资质再开展相关业务。在实践中,有的经营企业或平台企业并不具备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资质,为了使商品按照“1210”监管模式进境,其有偿委托已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跨境电商参与企业,将自己的货物数据录入该企业电子账册,并利用该企业与海关对接的电子系统向海关推送信息,这种违规操作也称“推单”。
具体来说,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及境内服务商这三类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企业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参与“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企业,要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根据海关要求联网交换相关电子数据。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首先要在国内注册公司或者委托境内注册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在国内开展销售业务。跨境电商企业和境内代理人都需要在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才可以在我国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物流企业、支付企业、报关企业、仓储企业等境内服务商企业,也应向当地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
参与“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企业,应到地方电子口岸办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的接入手续。
以仓储企业、电商企业或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为单元,开设海关网购保税进口专用电子账册。
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在业务开展前凭保证金或保函,到海关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税款担保。
根据监管规定,通过“1210”监管模式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税率比一般贸易进口要低得多,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在向海关申报环节故意通过各种手段偷逃税款,最常见的手段主要包括:刷单、截单、低报价格、个人邮包进境走私、利用个人携带通关走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涉嫌构成走私,可能受到海关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除了故意违法犯罪外,有些企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可能是由于没有对法律及政策提前进行系统学习和了解。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和个人看中“1210”保税电商业务背后的巨大利润,在不清楚“1210”保税电商业务特殊限制的情况下,就贸然开展相关业务,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因此,从事“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企业务必如实向海关申报,切莫铤而走险。随着海关监管手段的进步及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利用上述几种手段企图规避海关监管攫取非法利润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对于“冲动型”企业,建议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前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及海关等部门政策,不要一时头脑发热误入歧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目前,我国海关对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提供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保护模式。
如果企业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又担心货物可能被他人侵权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对于已备案的货物,当海关发现进口货物可能涉嫌侵犯备案货物信息时,将依照职权主动中止涉嫌侵权货物通关程序并通知企业。企业可以申请扣留涉嫌侵权货物,海关将开展调查,并对确有侵权行为的有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企业并非知识产权权利人,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将被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代理报关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而言,在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时,一定要货权人提供货物知识产权情况的资料,同时在代理合同中也要明确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责任承担问题,避免受货权人牵连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应对商品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事先调查与分析,以规避侵权风险。
企业规避风险,最重要的还是规范自身操作流程,合法合规开展保税电商“1210”业务。在此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员工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公司开展的业务,明文规定各岗位具体职责,做到“专岗专责”,避免出现职责交叉或者疏漏的情况。另外,企业最好在招聘员工时,在劳动合同后附带岗位责任协议,明确员工违反公司纪律,故意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者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强化员工合规操作的意识,减少员工行为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二是定期自查自检,及时纠正整改。尽管海关监管部门每年会定期稽查,但企业内部最好也要建立起自查、自检制度,定期对企业开展保税电商“1210”业务的流程进行审查,安排稽核等部门核查企业保税仓库转进及转出记录、财务资料、向海关报送的单证等材料。如果发现问题,立即识别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避免之后使自身陷入被动的局面。
三是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合规意识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企业应从长远出发,做好法律法规、海关政策的梳理,最好将现有法律法规和海关政策进行全面汇编整理,装订成册提供给员工学习。此外,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法律政策,邀请法律专家开设法治讲座,并对员工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增强其合规意识。
文 / 刘祥斌 段紫微
(作者单位: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3个案例助您快速读懂新政↓
前不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了《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在财政税费、金融信贷、保供稳价、投资和外资外贸、用地、用能和环境5个方面提出18条政策举措,受到工业企业广泛关注。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国人足不出户便能淘遍全球好物。目前,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中,最常见的是“1210”“1239”和“9610”模式;其中,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以下简称“‘1210’监管模式”)的发展势头最为迅猛。但在现实情况中,很多“1210”监管模式下的参与企业,经常在经营中忽略合规建设,从而引发相关法律风险。本文将对“1210”监管模式的特点,以及该模式下参与企业的合规风险及完善要点进行分析。
“1210”监管模式最早出现于2014年——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明确规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在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中将“1210”监管模式称为“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通过“1210”监管模式运递进境的商品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二是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三是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不论称呼如何变化,通俗来说,“1210”监管模式即允许跨境电商经营者或平台企业将尚未销售的商品整批进入国内自贸试验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海关允许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保税仓库后再进行网上零售;当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后,对商品进行清关缴税,再通过国内快递邮寄给消费者;没有被消费的商品因为尚未“入境”,因此不需要报关缴税,可以直接退回国外。基于此,“1210”监管模式又被称为“保税备货模式”。
从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中可以看出,“1210”监管模式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中的一种,目前在我国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要受到一定限制,具体包括:
在2021年3月18日前,全国只有海南全岛、86个试点城市(地区)及10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范围存在重叠,总计121个试点)可以开展“1210”保税电商进口业务。
2021年3月18日,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商财发〔2021〕39号文件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这意味着“1210”保税电商进口试点在之前121个试点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扩展,但总体来看,开展“1210”保税进口业务的区域仍然受限,非上述规定的城市(区域)试点不得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
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可见,我国对通过“1210”监管模式进口的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目前,我国海关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审查跨境商品是否能够以“1210”监管模式入境。对于未纳入商品清单的商品则不能纳入特定监管模式,也不能适用特定的税款征收政策。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究竟是按照货物还是个人物品监管,海关政策已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文件都规定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代码“1210”)”相关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这里所说的“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有两层意思:一是该类商品不同于货物需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境,可以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如果该类商品出现质量安全等风险时需要消费者个人承担,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二是该类商品仅限个人使用,禁止二次销售。
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对“1210”监管模式的参与主体有明确规定,参与主体主要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境内服务商和消费者四类。除消费者外,其他三类均为企业主体,但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直接从事“1210”保税电商业务,参与企业的资质也有相应要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
一般而言,在我国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经营者由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和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两类主体组成。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需要承担商品质量安全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以及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向海关申报清单等义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则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
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又称跨境电商平台,是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信息网络系统的中介平台。平台运营主体需要在我国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才能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同时,在后期监管中,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俗称“订单”),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服务商
境内服务商,主要包括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的报关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及仓储企业,上述四类服务商均应在中国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申请设立专门的跨境物流账册,同时按照要求交换电子数据。货物的跨账册移动、跨仓移动、跨保税区移动、入区出区、数目增减等,都须向海关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操作。
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管过程中,实现系统对接、三单比对是从事“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前提要求,这需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主体在从事“1210”保税电商业务前接入海关联网的监管系统,确保能够在贸易过程中将订单、支付凭证及运输单证向海关系统实时传送。同时,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作为适用“1210”网购保税进口方式的最终购买人,购买后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这里的“个人自用”可以包括自己使用也可是馈赠亲友使用,但个人不能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时即以再次销售为目的,这与海关政策相悖,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二十九)中明文规定了企业、个人二次销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跨境电商税率远低于一般贸易综合税率,为了控制税收差异,海关对消费者进行额度管理,即消费者只有在规定额度内购买才能够完整享受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政策优惠。财关税〔2016〕18号文件将个人单次交易限值确定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2018年年底,财关税〔2018〕49号文件调高了个人购买限值,目前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代理人、平台企业及境内服务商等参与“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企业应首先检查自身及合作伙伴是否具备海关规定的资质再开展相关业务。在实践中,有的经营企业或平台企业并不具备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资质,为了使商品按照“1210”监管模式进境,其有偿委托已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跨境电商参与企业,将自己的货物数据录入该企业电子账册,并利用该企业与海关对接的电子系统向海关推送信息,这种违规操作也称“推单”。
具体来说,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及境内服务商这三类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企业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参与“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企业,要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根据海关要求联网交换相关电子数据。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首先要在国内注册公司或者委托境内注册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在国内开展销售业务。跨境电商企业和境内代理人都需要在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才可以在我国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物流企业、支付企业、报关企业、仓储企业等境内服务商企业,也应向当地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
参与“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企业,应到地方电子口岸办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的接入手续。
以仓储企业、电商企业或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为单元,开设海关网购保税进口专用电子账册。
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在业务开展前凭保证金或保函,到海关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税款担保。
根据监管规定,通过“1210”监管模式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税率比一般贸易进口要低得多,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在向海关申报环节故意通过各种手段偷逃税款,最常见的手段主要包括:刷单、截单、低报价格、个人邮包进境走私、利用个人携带通关走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涉嫌构成走私,可能受到海关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除了故意违法犯罪外,有些企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可能是由于没有对法律及政策提前进行系统学习和了解。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和个人看中“1210”保税电商业务背后的巨大利润,在不清楚“1210”保税电商业务特殊限制的情况下,就贸然开展相关业务,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因此,从事“1210”保税电商业务的企业务必如实向海关申报,切莫铤而走险。随着海关监管手段的进步及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利用上述几种手段企图规避海关监管攫取非法利润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对于“冲动型”企业,建议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前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及海关等部门政策,不要一时头脑发热误入歧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目前,我国海关对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提供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保护模式。
如果企业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又担心货物可能被他人侵权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对于已备案的货物,当海关发现进口货物可能涉嫌侵犯备案货物信息时,将依照职权主动中止涉嫌侵权货物通关程序并通知企业。企业可以申请扣留涉嫌侵权货物,海关将开展调查,并对确有侵权行为的有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企业并非知识产权权利人,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将被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代理报关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而言,在开展“1210”保税电商业务时,一定要货权人提供货物知识产权情况的资料,同时在代理合同中也要明确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责任承担问题,避免受货权人牵连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应对商品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事先调查与分析,以规避侵权风险。
企业规避风险,最重要的还是规范自身操作流程,合法合规开展保税电商“1210”业务。在此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员工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公司开展的业务,明文规定各岗位具体职责,做到“专岗专责”,避免出现职责交叉或者疏漏的情况。另外,企业最好在招聘员工时,在劳动合同后附带岗位责任协议,明确员工违反公司纪律,故意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者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强化员工合规操作的意识,减少员工行为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二是定期自查自检,及时纠正整改。尽管海关监管部门每年会定期稽查,但企业内部最好也要建立起自查、自检制度,定期对企业开展保税电商“1210”业务的流程进行审查,安排稽核等部门核查企业保税仓库转进及转出记录、财务资料、向海关报送的单证等材料。如果发现问题,立即识别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避免之后使自身陷入被动的局面。
三是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合规意识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企业应从长远出发,做好法律法规、海关政策的梳理,最好将现有法律法规和海关政策进行全面汇编整理,装订成册提供给员工学习。此外,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法律政策,邀请法律专家开设法治讲座,并对员工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增强其合规意识。
文 / 刘祥斌 段紫微
(作者单位: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