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直接税主要涉及由个人缴纳并实际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税种。
自然人直接税主要涉及由个人缴纳并实际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税种。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由企业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收占比长期高达大约九成,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永续发展及其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也不利于有效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与财富差距,并严重制约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彰显,亟待改进。正因为如此,在“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规划中,我国持续就“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作出决策部署。而无论是有关税制结构的优化,还是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实际上既涉及税制结构优化转型这一税制设计的根本性战略性问题,也涉及具体税种税收制度本身的优化改革问题。对此,学术界亦已达成基本共识,并普遍认同应通过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税种的完善或开征及其征管强化来提升直接税的比重(贾康,2015;胡洪曙 等,2017;倪红日,2018;蒋震 等,2021;魏升民,2021)。尤其是诸多学者对房地产税寄予厚望,着力研究了房地产税开征效应(Cebula,2008;Arnold 等,2011;Bai 等,2014;蒋震 等,2014;范子英 等,2015;刘友金 等,2018;刘建丰 等,2020)。综合已有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理论分析与实践考察,我们认为,尽管房地产税呼声很高,改革步伐也在逐渐加快,但短中期看,优化税制结构,提升直接税占比,首选路径应该是尽快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自然人直接税占比全面提升,从而促进税制结构的真正转型,并使国家的决策部署早日落地落实。
严格意义上的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从我国实践看,无论是从税制本身的成熟度、民众接受度、税收增收潜力挖掘等方面的优势来看,还是从提升税收公平度的迫切性来看,个人所得税在自然人直接税中都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将优化个人所得税制视为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的首选路径。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有直接税税种中历史较为久远的税种。自改革开放开征以来,历经四十余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日趋成熟,且具有较高的普及性、认知度和接受度等优势。尤其是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更是被舆论誉为一次根本性变革。其集中体现是计税模式由原分类所得税制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而其中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从而大大增强了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同时,与此直接相关的其他改革内容主要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费用扣除额度由原按月3 500元改为每月5 000元或60 000元/年;二是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三是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这使得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得以大幅减轻或完全免除。而获得收入且超过一定额度需要缴税早已成为国人的普遍认知,且与个人需要缴纳的房产税相比,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代扣代缴制度,其“税痛”感知不明显,因而具有更为广泛的民众接受度。
无论是从税源基础来看,还是从国际比较来看,优化个人所得税对于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都存在较大空间。
统计显示,早在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之初的1980年,我国GDP仅为4 587.6亿元,相当于美国当年GDP的10.72%。从人均GDP看,我国1980年仅为468元,而美国则高达12 548美元,约合人民币18 801元,为我国的约40倍。而在当时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每月800元的情况下,只有极少数来华工作的外籍或港澳台人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当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仅为区区16万元。但在短短四十年过去后的2020年,我国GDP已高达1 015 986.2亿元,占美国GDP的比重已逾70%;从人均GDP看,我国已增至72 000元,美国则为63 285美元,合人民币436 514.6元,差距快速缩小至美国仅为我国的6倍。显然,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与人均收入水平的快速提升,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奠定了坚实的税源基础。
从我国现有直接税发展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也较之其他自然人直接税具有绝对优势。当前,除个人所得税外,我国自然人直接税还包括自然人实际承担的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财产税,但因房产税尚未在全国范围对个人居住用房完全课征,作为我国直接税的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全部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有限,如2020年仅为6.74%,而个人所得税单一税种的收入占比就已达到7.5%。显然,无论是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还是提升税收收入汲取能力,个人所得税均更具优势。
从国际比较看,我国整个直接税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更是明显低于国际水平。以2019年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6%,而OECD成员国平均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为23.5%,其中澳大利亚、美国和丹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更是高达40%以上。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看,2019年,巴西、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南非的人均GDP分别为8 719美元、4 136美元、9 863美元、6 001美元,均低于我国的10 262美元,但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均高于我国,分别为9.17%、9.78%、22%和34.55%。相较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更加充足,完善个人所得税以提升自然人直接税占比也应具有更大空间。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已具有重要的制度基础
一直以来,自然人税收征管存在的最大难题就是其收入等涉税信息的获取问题。自然人收入形式具有多样性,收入来源具有分散性,而利益具有鲜明的直接性,在信息不对称的约束下,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准确获取自然人各项收入信息。其直接效应,正如伯德所指出的那样,“在任何国家,税务管理的局限往往是最终的决定因素,凭以决定实际上所能做到的一切”。就影响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能力的重要因素而言,除税制外,主要涉及与税制互为支撑、有效联动的支持制度。而这种支持制度又集中体现为是否拥有充分获取自然人收入信息的手段。具体而言,在任何国家,无论税制多么现代,管理多么先进,如果交易中广泛采用现金支付,则税制功能、税务管理效率都将大打折扣。正因为如此,货币支付形式、支付渠道构成一国税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最为重要的支持制度。从我国当前的实践来看,广泛实施、超速发展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作为银行信用制度与结算制度产物的非现金交易已为我国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并提升自然人直接税占比提供了最为重要、最为有效的制度支持。特别是,为加强管理,我国央行发布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个人收款条码将不得用于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这项规定将大力促进个人生活转账收入和经营收入分离于不同账户,从而可以为自然人所得信息获取提供更为准确、更为清晰的渠道,也为优化个人所得税制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统计显示,我国非现金支付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覆盖面越来越宽。例如,2020年,我国非现金支付规模占比达到87%。如此大规模且范围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完全颠覆了原来主要以纸质货币流通的方式,而这种颠覆,无疑为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并提升其税收贡献提供了有效的技术与制度支持。
税收共识是税收政策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税收共识的缺乏,将增加决策者确定改革侧重点与改革力度的决策难度,也难以明晰改革的终极目标与有效筹划改革过程的阶段性方案。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当前,通过提高直接税占比以优化税制结构虽然已达成基本的税收共识,但有关提升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的基本路径的认识并未统一。尽管讨论已更多集中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尤其是房地产税,但聚焦点仍偏分散和不统一。
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持续推进的一系列以增值税为主体、以所得税为辅助的减税举措,受益主体主要为企业纳税人,在保障企业作为承担创造财富、进行创新、安置就业等诸多社会责任的微观经济主体的生存能力与经济发展活力的同时,也引致了间接税占比的相应下降——从2008年的59.06%下降至2020年的50.44%。而间接税占比的下降,一方面体现为税制结构本身的优化,但另一方面,因对企业纳税人持续减税导致的财政收支缺口不断加大,也亟须以自然人为纳税人的主体税种税收贡献提升予以弥补。为此,有必要尽快形成改革共识,以免延缓税制改革与税制结构优化进程。
税制是税收分配的法律依据,也是税收作用实现的法律保证。因此,在破除税收认识层面的约束后,应重点破除的是税制层面的约束。综合来看,四十多年过去,我国仍然存在的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是,应该体现和反映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大众收入大幅上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仍然不足8%,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则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0.462以上高位运行。究其原因,除认识层面与征管层面的约束外,制度层面的约束也是个人所得税收入贡献长期偏低、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偏弱的根本性原因。其具体体现如下。
1.征税范围偏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采用正列举法,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显然,在新技术、新业态高速发展的当下,这种列举方法将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一是极易导致所得类型划分的困难。以网络直播、微商等新兴行业为例,同一自然人收入类型较多,涉及经营收入、商品导购佣金、动态奖励推广费和平台奖励等,既涉及需要人为划分所得类型的问题,也涉及某些所得无法归入已列举特定类型所得的问题,而且在不同所得征税办法不一的情况下,也极易出现纳税人通过转变所得类型进行避税的问题。二是极易导致合法收入游离于个人所得税“税网”之外的问题。例如,稿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税法的解释是,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由此必然使得广泛存在的电子出版物、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发表个人作品所取得的所得即使远超纸质版出版稿酬,也均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如此,不仅必然缩小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空间,制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能力,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而且加剧了税制不合理引致的不公平。
2.综合课征范围不宽。2018年完成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问题是,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具有较强累进性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综合所得范围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使用费所得四种类型,且基本上属于劳动所得,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财产性收入均采用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综合课征范围明显偏窄。事实上,因财富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更甚于因劳动所得导致的收入差距。皮凯蒂(2014)强调,财富积累导致的不平等,将成为社会不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实 等(2015)发现,中国的财产差距急剧扩大,从财富差距衡量,基尼系数已从0.5上升到0.7左右。罗楚亮 等(2021)的研究指出,收入差距会导致财产差距不断扩大,且因缺乏通过征税对财产进行再分配,将使得财产代际转移又导致财产差距的代际传递。
可以说,综合所得范围较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较弱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一方面,由于综合所得范围偏窄,会导致出现相同年收入者税基不同、税负各异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广泛存在的分类征收为高收入人群避税提供了空间。例如,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大企业高管零薪酬、1元薪酬者据此即有可能轻松回避高税负,从而也进一步加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3.税收优惠范围偏宽。税收优惠是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过宽,同样会弱化其税收贡献能力。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看,其税收优惠也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内容涉及特定行政级别、特定组织颁发的特定类型奖金,特定利息,特定津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其设计原则较为粗线条,因而涉及内容极宽,也极不公平。以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为例,虽然大部分人群离退休后收入不高,但仍然存在少部分高收入人群,退休前待遇丰厚,而退休后收入仍然远高于普通工薪阶层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均为正列举法极易形成不公平。又如,2004年农业税费试点地区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国家明确规定,个人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农林牧渔业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事实上,多年来,我国涉农部门获得长足发展,部分涉农人群收入快速提升。由此形成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涉农并不等于贫穷。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槟榔种植户王某有一万多棵槟榔挂果,2020年其纯所得即高达约150万元。此外,粮农、菜农、鱼农、茶农等农业高收入者也广为存在,即使从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财经频道、农业频道也都可以捕捉到大量这类信息。可以说,当下的农村、农业、农民等名词并不代表或等同于贫穷或弱势,而只有所得额和财富值才应成为判断贫困与否的基本标准。显然,过多、过泛的税收优惠,同样既损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汲取能力,又加剧税负的不公平。
科学的税制能否有效实施,取决于是否拥有足够的税收征管能力。如前所述,尽管广泛的非现金支付为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并强化其征管能力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但在该支持制度得到实质性运用之前,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约束仍在于涉税信息获取的不充分。
具体而言,税务机关身处经济交易之外,且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具有流动性强、涉及面广、分散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信息广泛存在于私人部门的金融系统与交易相对方,广泛散落于公共部门的税务、市场监管、土地、房管、海关等政府职能机关。因此,增强涉税信息管理能力,必须使税务机关拥有从私人部门及公共部门获取涉税信息的权限与能力。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仅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如此规定,大大制约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方面的权限与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管理能力。
前述分析表明,个人所得税在中短期提升直接税占比中拥有更加适宜的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可行性。为此,全社会应尽早达成税收共识,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是现有税种中最具广泛接受度、最具公平意义的优质税种,应将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提升直接税占比、优化税制结构的首选改革方案。而优化个人所得税,其中间目标有二:一是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增进税负公平。而二者之间具有一致性。优化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目标,则是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优化税制结构。具体优化思路包括以下几方面。
前已述及,个人所得税采用正列举法,既会造成合法所得的漏征漏管,也会不必要地形成避税空间,从而加剧税负的失衡与不公平,并导致个人所得税长期成为事实上的“工薪税”。因此,优化个人所得税,首先应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由正列举法变为反列举法,尽快将各项合法所得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与此同时,应重新考察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细致甄别并严格限制不征税情形,避免囿于传统认知,始终将“涉农”“退休”等视为弱势群体与需要照顾群体,而应以自然人收入总量作为衡量负税能力强弱及征税与否的基本标准。通过反列举法,全面确立个人所得税总体征税范围,从而为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税收贡献,增强个人所得税税负分配公平性,并为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课征模式,进而实现对个人所得公平统一征税夯实基础。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仅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而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则继续实行分类征收,既为高收入者避税提供了空间,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极易造成税款的流失。在征税范围采用反列举的举措后,个人所得税制继续优化的任务是将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转变为综合课征模式,并尽可能将更多的所得类型纳入综合所得中。对特殊情况,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单独计税予以特殊处理。
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了与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相关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目的在于考虑自然人家庭和本人生活存在的差异性,从而进一步提高税负公平性,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与社会意义。但问题是,其项目设计较为粗糙,亦远未实现政策目的。以赡养老人为例,依照现行规定,独生子女只要获得“具有年满60岁的父母亲”这一标准,即自动拥有了税前扣除的“资格”,而丝毫不需考虑父母本身的收入状况。事实上,不少60岁以上的父母仍拥有较强甚至超强的收入能力,年满60岁并不等同于没有收入或收入偏少。因此,优化个人所得税制,有必要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更为精准设计。就子女享受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而言,其获得扣除的前提应该是父母收入低于一定水准的情形,以使税制既进一步人性化,又防止加剧新的税负不公平。
在征税范围与税基一定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影响自然人税负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比较看,我国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且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属较高水平。考察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可以发现,目前仅有奥地利、比利时、以色列、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等6国最高边际税率超过45%,而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和英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均为45%,美国则仅为37%。且我国最高边际税率主要适用于个人劳动性所得。而理论与实践都不难证明,边际税率过高会对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并有可能增加逃税和避税规模,反而会导致税负更加不公平,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因此,在拓宽税基、增加综合所得范围的同时,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也有助于适当降低劳动所得的税负水平,并防止总体税负的过快增长。
随着个人所得税制的不断完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直接税中的占比,还需要大力提升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掌控能力。其改革思路主要体现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尽快实现涉税信息的实质性共享,努力提升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能力。同时,大力完善相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努力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涉及“收入”与“财富”等个人隐私的信息管理做到“滴水不漏”,进一步减少涉税信息共享的阻力。
按照个人所得税优化思路,运用微观数据进行数值模拟,可在一定程度上观察其对自然人直接税贡献的提升效果。
本文运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19年开展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提供的2018年微观数据,主要检验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增加税收收入,如果增加,则说明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能够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二是通过测算并比较税前税后基尼系数、修正前和修正后的基尼系数,验证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税负方面是否具有优化效果。
结合CSS提供的微观数据,个人所得税具体修正方案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采用反列举法,除不纳入征税范围的所得外,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CSS项目微观数据中将收入类型分为总收入和9类分项收入。其中的9类分项收入分别是:工资、奖金等劳务报酬收入,兼职收入,业余劳务收入;退休金(由单位支付);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社会救助收入和村集体提供的福利收入;个体农业经营纯收入;经商办厂和投资所得利润和分红;他人赠与及遗产继承收入;金融投资理财收入;其他收入。本方案将除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社会救助收入和村集体提供的福利收入外的其他所得均纳入征税范围。二是个人所得税类型由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征模式改为综合课征模式,将自然人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均统一纳入综合所得作为税基。三是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精细化设计。受CSS提供的微观数据信息不全所限,本研究仅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作出修正。该项目微观数据中有关父母工作单位调查中分别列示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考虑到我国前三大类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较高,一般不仅不需子女承担赡养费,而且往往会补贴子女的客观实际,本方案对以上三类单位60岁以上的父母,规定其子女不能享受此专项附加扣除。本方案还假设符合扣除条件的同一赡养老人有多个子女的会选择平均分摊扣除标准。四是综合所得计税仍采用现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将最高一级边际税率分45%和下调至40%两种情形分别进行模拟验证。除以上说明的方案设计外,其他均与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一致。
根据以上思路,本研究得到的微观模拟结果显示,优化个人所得税能够有效扩大自然人税收规模,也能够促进税负公平。
1.优化个人所得税能够扩大自然人税收规模。本文对CSS项目微观数据进行整理和筛选,获得的最终有效样本量为8533个。通过对修正前后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进行模拟,其呈现的模拟结果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略)显示,在维持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下,8 533个样本中,共有1 550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为18.16%,在仅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作精细化设计的制度微调后,因符合赡养老人扣除条件情况减少而使得纳税人数增至1 554人,增加4人,纳税人占比增至18.21%,增加0.05个百分点,而税收收入则因新增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加大而增加税收收入1.79万元。
而将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改为综合所得税模式后,由于部分原综合所得偏少者或无综合所得收入者可新增费用扣除,引致纳税人数由1 550人减至857人。即样本中有693人因综合所得税模式下能享受到应予扣除的各项扣除而达不到征税标准,因而不再需要纳税,相应使得纳税人在全部样本中的占比由18.16%降至10.04%。但与此同时出现的情形是,与修正前相比,税款总额则不降反增,由1 362.15万元增至1 560.92万元,增加198.77万元,增长率为14.59%。究其原因,在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下,一方面,总收入不高的群体中,收入主要来自非劳动所得者的税负实现了减轻,另一方面,非劳动所得性收入较高的高收入群体则较之原税制模式缴纳了更多的税款,从而既提升了自然人直接税贡献,又进一步促进了税负的公平。此外,由于新方案下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扩大了综合所得的范围,因而即使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40%,税收收入总额仍比现行税制下高出143.2万元。因此,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成为新方案改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通过宽税基,可以实现低税率式税收收入增长。
2.优化个人所得税能够促进税负公平。基于微观数据模拟结果,根据8 533个自然人的税前收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和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后收入,本研究进一步测算的基尼系数结果显示,税前收入、现行课税模式税后收入、新方案课税模式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612 1、0.601 2、0.593 5。可见,优化后的个人所得税,在仅有8 533个样本的情况下,即使不考虑征管能力的加强,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也更为明显,因而也更有助于实现税负公平。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具有税制本身较为成熟、民众接受度较高,且征税范围较广、税源较为充足等优势,应该成为提升自然人税收贡献的首选税种。而通过税制优化,并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也能够成为提升自然人税收贡献最为重要的税种,有必要进一步加快其改革进程。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2期。)
作者:
庞凤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涵 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自然人直接税主要涉及由个人缴纳并实际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税种。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由企业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收占比长期高达大约九成,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永续发展及其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也不利于有效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与财富差距,并严重制约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彰显,亟待改进。正因为如此,在“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规划中,我国持续就“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作出决策部署。而无论是有关税制结构的优化,还是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实际上既涉及税制结构优化转型这一税制设计的根本性战略性问题,也涉及具体税种税收制度本身的优化改革问题。对此,学术界亦已达成基本共识,并普遍认同应通过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税种的完善或开征及其征管强化来提升直接税的比重(贾康,2015;胡洪曙 等,2017;倪红日,2018;蒋震 等,2021;魏升民,2021)。尤其是诸多学者对房地产税寄予厚望,着力研究了房地产税开征效应(Cebula,2008;Arnold 等,2011;Bai 等,2014;蒋震 等,2014;范子英 等,2015;刘友金 等,2018;刘建丰 等,2020)。综合已有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理论分析与实践考察,我们认为,尽管房地产税呼声很高,改革步伐也在逐渐加快,但短中期看,优化税制结构,提升直接税占比,首选路径应该是尽快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自然人直接税占比全面提升,从而促进税制结构的真正转型,并使国家的决策部署早日落地落实。
严格意义上的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从我国实践看,无论是从税制本身的成熟度、民众接受度、税收增收潜力挖掘等方面的优势来看,还是从提升税收公平度的迫切性来看,个人所得税在自然人直接税中都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将优化个人所得税制视为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的首选路径。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有直接税税种中历史较为久远的税种。自改革开放开征以来,历经四十余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日趋成熟,且具有较高的普及性、认知度和接受度等优势。尤其是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更是被舆论誉为一次根本性变革。其集中体现是计税模式由原分类所得税制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而其中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从而大大增强了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同时,与此直接相关的其他改革内容主要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费用扣除额度由原按月3 500元改为每月5 000元或60 000元/年;二是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三是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这使得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得以大幅减轻或完全免除。而获得收入且超过一定额度需要缴税早已成为国人的普遍认知,且与个人需要缴纳的房产税相比,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代扣代缴制度,其“税痛”感知不明显,因而具有更为广泛的民众接受度。
无论是从税源基础来看,还是从国际比较来看,优化个人所得税对于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都存在较大空间。
统计显示,早在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之初的1980年,我国GDP仅为4 587.6亿元,相当于美国当年GDP的10.72%。从人均GDP看,我国1980年仅为468元,而美国则高达12 548美元,约合人民币18 801元,为我国的约40倍。而在当时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每月800元的情况下,只有极少数来华工作的外籍或港澳台人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当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仅为区区16万元。但在短短四十年过去后的2020年,我国GDP已高达1 015 986.2亿元,占美国GDP的比重已逾70%;从人均GDP看,我国已增至72 000元,美国则为63 285美元,合人民币436 514.6元,差距快速缩小至美国仅为我国的6倍。显然,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与人均收入水平的快速提升,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奠定了坚实的税源基础。
从我国现有直接税发展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也较之其他自然人直接税具有绝对优势。当前,除个人所得税外,我国自然人直接税还包括自然人实际承担的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财产税,但因房产税尚未在全国范围对个人居住用房完全课征,作为我国直接税的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全部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有限,如2020年仅为6.74%,而个人所得税单一税种的收入占比就已达到7.5%。显然,无论是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还是提升税收收入汲取能力,个人所得税均更具优势。
从国际比较看,我国整个直接税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更是明显低于国际水平。以2019年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6%,而OECD成员国平均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为23.5%,其中澳大利亚、美国和丹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更是高达40%以上。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看,2019年,巴西、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南非的人均GDP分别为8 719美元、4 136美元、9 863美元、6 001美元,均低于我国的10 262美元,但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均高于我国,分别为9.17%、9.78%、22%和34.55%。相较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更加充足,完善个人所得税以提升自然人直接税占比也应具有更大空间。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已具有重要的制度基础
一直以来,自然人税收征管存在的最大难题就是其收入等涉税信息的获取问题。自然人收入形式具有多样性,收入来源具有分散性,而利益具有鲜明的直接性,在信息不对称的约束下,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准确获取自然人各项收入信息。其直接效应,正如伯德所指出的那样,“在任何国家,税务管理的局限往往是最终的决定因素,凭以决定实际上所能做到的一切”。就影响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能力的重要因素而言,除税制外,主要涉及与税制互为支撑、有效联动的支持制度。而这种支持制度又集中体现为是否拥有充分获取自然人收入信息的手段。具体而言,在任何国家,无论税制多么现代,管理多么先进,如果交易中广泛采用现金支付,则税制功能、税务管理效率都将大打折扣。正因为如此,货币支付形式、支付渠道构成一国税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最为重要的支持制度。从我国当前的实践来看,广泛实施、超速发展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作为银行信用制度与结算制度产物的非现金交易已为我国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并提升自然人直接税占比提供了最为重要、最为有效的制度支持。特别是,为加强管理,我国央行发布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个人收款条码将不得用于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这项规定将大力促进个人生活转账收入和经营收入分离于不同账户,从而可以为自然人所得信息获取提供更为准确、更为清晰的渠道,也为优化个人所得税制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统计显示,我国非现金支付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覆盖面越来越宽。例如,2020年,我国非现金支付规模占比达到87%。如此大规模且范围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完全颠覆了原来主要以纸质货币流通的方式,而这种颠覆,无疑为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并提升其税收贡献提供了有效的技术与制度支持。
税收共识是税收政策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税收共识的缺乏,将增加决策者确定改革侧重点与改革力度的决策难度,也难以明晰改革的终极目标与有效筹划改革过程的阶段性方案。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当前,通过提高直接税占比以优化税制结构虽然已达成基本的税收共识,但有关提升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的基本路径的认识并未统一。尽管讨论已更多集中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尤其是房地产税,但聚焦点仍偏分散和不统一。
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持续推进的一系列以增值税为主体、以所得税为辅助的减税举措,受益主体主要为企业纳税人,在保障企业作为承担创造财富、进行创新、安置就业等诸多社会责任的微观经济主体的生存能力与经济发展活力的同时,也引致了间接税占比的相应下降——从2008年的59.06%下降至2020年的50.44%。而间接税占比的下降,一方面体现为税制结构本身的优化,但另一方面,因对企业纳税人持续减税导致的财政收支缺口不断加大,也亟须以自然人为纳税人的主体税种税收贡献提升予以弥补。为此,有必要尽快形成改革共识,以免延缓税制改革与税制结构优化进程。
税制是税收分配的法律依据,也是税收作用实现的法律保证。因此,在破除税收认识层面的约束后,应重点破除的是税制层面的约束。综合来看,四十多年过去,我国仍然存在的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是,应该体现和反映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大众收入大幅上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仍然不足8%,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则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0.462以上高位运行。究其原因,除认识层面与征管层面的约束外,制度层面的约束也是个人所得税收入贡献长期偏低、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偏弱的根本性原因。其具体体现如下。
1.征税范围偏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采用正列举法,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显然,在新技术、新业态高速发展的当下,这种列举方法将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一是极易导致所得类型划分的困难。以网络直播、微商等新兴行业为例,同一自然人收入类型较多,涉及经营收入、商品导购佣金、动态奖励推广费和平台奖励等,既涉及需要人为划分所得类型的问题,也涉及某些所得无法归入已列举特定类型所得的问题,而且在不同所得征税办法不一的情况下,也极易出现纳税人通过转变所得类型进行避税的问题。二是极易导致合法收入游离于个人所得税“税网”之外的问题。例如,稿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税法的解释是,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由此必然使得广泛存在的电子出版物、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发表个人作品所取得的所得即使远超纸质版出版稿酬,也均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如此,不仅必然缩小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空间,制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能力,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而且加剧了税制不合理引致的不公平。
2.综合课征范围不宽。2018年完成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问题是,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具有较强累进性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综合所得范围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使用费所得四种类型,且基本上属于劳动所得,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财产性收入均采用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综合课征范围明显偏窄。事实上,因财富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更甚于因劳动所得导致的收入差距。皮凯蒂(2014)强调,财富积累导致的不平等,将成为社会不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实 等(2015)发现,中国的财产差距急剧扩大,从财富差距衡量,基尼系数已从0.5上升到0.7左右。罗楚亮 等(2021)的研究指出,收入差距会导致财产差距不断扩大,且因缺乏通过征税对财产进行再分配,将使得财产代际转移又导致财产差距的代际传递。
可以说,综合所得范围较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较弱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一方面,由于综合所得范围偏窄,会导致出现相同年收入者税基不同、税负各异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广泛存在的分类征收为高收入人群避税提供了空间。例如,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大企业高管零薪酬、1元薪酬者据此即有可能轻松回避高税负,从而也进一步加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3.税收优惠范围偏宽。税收优惠是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过宽,同样会弱化其税收贡献能力。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看,其税收优惠也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内容涉及特定行政级别、特定组织颁发的特定类型奖金,特定利息,特定津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其设计原则较为粗线条,因而涉及内容极宽,也极不公平。以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为例,虽然大部分人群离退休后收入不高,但仍然存在少部分高收入人群,退休前待遇丰厚,而退休后收入仍然远高于普通工薪阶层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均为正列举法极易形成不公平。又如,2004年农业税费试点地区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国家明确规定,个人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农林牧渔业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事实上,多年来,我国涉农部门获得长足发展,部分涉农人群收入快速提升。由此形成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涉农并不等于贫穷。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槟榔种植户王某有一万多棵槟榔挂果,2020年其纯所得即高达约150万元。此外,粮农、菜农、鱼农、茶农等农业高收入者也广为存在,即使从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财经频道、农业频道也都可以捕捉到大量这类信息。可以说,当下的农村、农业、农民等名词并不代表或等同于贫穷或弱势,而只有所得额和财富值才应成为判断贫困与否的基本标准。显然,过多、过泛的税收优惠,同样既损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汲取能力,又加剧税负的不公平。
科学的税制能否有效实施,取决于是否拥有足够的税收征管能力。如前所述,尽管广泛的非现金支付为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并强化其征管能力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但在该支持制度得到实质性运用之前,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约束仍在于涉税信息获取的不充分。
具体而言,税务机关身处经济交易之外,且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具有流动性强、涉及面广、分散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信息广泛存在于私人部门的金融系统与交易相对方,广泛散落于公共部门的税务、市场监管、土地、房管、海关等政府职能机关。因此,增强涉税信息管理能力,必须使税务机关拥有从私人部门及公共部门获取涉税信息的权限与能力。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仅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如此规定,大大制约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方面的权限与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管理能力。
前述分析表明,个人所得税在中短期提升直接税占比中拥有更加适宜的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可行性。为此,全社会应尽早达成税收共识,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是现有税种中最具广泛接受度、最具公平意义的优质税种,应将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提升直接税占比、优化税制结构的首选改革方案。而优化个人所得税,其中间目标有二:一是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增进税负公平。而二者之间具有一致性。优化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目标,则是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优化税制结构。具体优化思路包括以下几方面。
前已述及,个人所得税采用正列举法,既会造成合法所得的漏征漏管,也会不必要地形成避税空间,从而加剧税负的失衡与不公平,并导致个人所得税长期成为事实上的“工薪税”。因此,优化个人所得税,首先应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由正列举法变为反列举法,尽快将各项合法所得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与此同时,应重新考察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细致甄别并严格限制不征税情形,避免囿于传统认知,始终将“涉农”“退休”等视为弱势群体与需要照顾群体,而应以自然人收入总量作为衡量负税能力强弱及征税与否的基本标准。通过反列举法,全面确立个人所得税总体征税范围,从而为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税收贡献,增强个人所得税税负分配公平性,并为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课征模式,进而实现对个人所得公平统一征税夯实基础。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仅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而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则继续实行分类征收,既为高收入者避税提供了空间,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极易造成税款的流失。在征税范围采用反列举的举措后,个人所得税制继续优化的任务是将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转变为综合课征模式,并尽可能将更多的所得类型纳入综合所得中。对特殊情况,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单独计税予以特殊处理。
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了与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相关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目的在于考虑自然人家庭和本人生活存在的差异性,从而进一步提高税负公平性,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与社会意义。但问题是,其项目设计较为粗糙,亦远未实现政策目的。以赡养老人为例,依照现行规定,独生子女只要获得“具有年满60岁的父母亲”这一标准,即自动拥有了税前扣除的“资格”,而丝毫不需考虑父母本身的收入状况。事实上,不少60岁以上的父母仍拥有较强甚至超强的收入能力,年满60岁并不等同于没有收入或收入偏少。因此,优化个人所得税制,有必要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更为精准设计。就子女享受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而言,其获得扣除的前提应该是父母收入低于一定水准的情形,以使税制既进一步人性化,又防止加剧新的税负不公平。
在征税范围与税基一定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影响自然人税负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比较看,我国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且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属较高水平。考察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可以发现,目前仅有奥地利、比利时、以色列、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等6国最高边际税率超过45%,而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和英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均为45%,美国则仅为37%。且我国最高边际税率主要适用于个人劳动性所得。而理论与实践都不难证明,边际税率过高会对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并有可能增加逃税和避税规模,反而会导致税负更加不公平,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因此,在拓宽税基、增加综合所得范围的同时,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也有助于适当降低劳动所得的税负水平,并防止总体税负的过快增长。
随着个人所得税制的不断完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直接税中的占比,还需要大力提升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掌控能力。其改革思路主要体现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尽快实现涉税信息的实质性共享,努力提升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能力。同时,大力完善相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努力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涉及“收入”与“财富”等个人隐私的信息管理做到“滴水不漏”,进一步减少涉税信息共享的阻力。
按照个人所得税优化思路,运用微观数据进行数值模拟,可在一定程度上观察其对自然人直接税贡献的提升效果。
本文运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19年开展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提供的2018年微观数据,主要检验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增加税收收入,如果增加,则说明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能够提升自然人直接税贡献;二是通过测算并比较税前税后基尼系数、修正前和修正后的基尼系数,验证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税负方面是否具有优化效果。
结合CSS提供的微观数据,个人所得税具体修正方案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采用反列举法,除不纳入征税范围的所得外,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CSS项目微观数据中将收入类型分为总收入和9类分项收入。其中的9类分项收入分别是:工资、奖金等劳务报酬收入,兼职收入,业余劳务收入;退休金(由单位支付);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社会救助收入和村集体提供的福利收入;个体农业经营纯收入;经商办厂和投资所得利润和分红;他人赠与及遗产继承收入;金融投资理财收入;其他收入。本方案将除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社会救助收入和村集体提供的福利收入外的其他所得均纳入征税范围。二是个人所得税类型由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征模式改为综合课征模式,将自然人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均统一纳入综合所得作为税基。三是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精细化设计。受CSS提供的微观数据信息不全所限,本研究仅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作出修正。该项目微观数据中有关父母工作单位调查中分别列示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考虑到我国前三大类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较高,一般不仅不需子女承担赡养费,而且往往会补贴子女的客观实际,本方案对以上三类单位60岁以上的父母,规定其子女不能享受此专项附加扣除。本方案还假设符合扣除条件的同一赡养老人有多个子女的会选择平均分摊扣除标准。四是综合所得计税仍采用现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将最高一级边际税率分45%和下调至40%两种情形分别进行模拟验证。除以上说明的方案设计外,其他均与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一致。
根据以上思路,本研究得到的微观模拟结果显示,优化个人所得税能够有效扩大自然人税收规模,也能够促进税负公平。
1.优化个人所得税能够扩大自然人税收规模。本文对CSS项目微观数据进行整理和筛选,获得的最终有效样本量为8533个。通过对修正前后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进行模拟,其呈现的模拟结果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略)显示,在维持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下,8 533个样本中,共有1 550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为18.16%,在仅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作精细化设计的制度微调后,因符合赡养老人扣除条件情况减少而使得纳税人数增至1 554人,增加4人,纳税人占比增至18.21%,增加0.05个百分点,而税收收入则因新增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加大而增加税收收入1.79万元。
而将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改为综合所得税模式后,由于部分原综合所得偏少者或无综合所得收入者可新增费用扣除,引致纳税人数由1 550人减至857人。即样本中有693人因综合所得税模式下能享受到应予扣除的各项扣除而达不到征税标准,因而不再需要纳税,相应使得纳税人在全部样本中的占比由18.16%降至10.04%。但与此同时出现的情形是,与修正前相比,税款总额则不降反增,由1 362.15万元增至1 560.92万元,增加198.77万元,增长率为14.59%。究其原因,在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下,一方面,总收入不高的群体中,收入主要来自非劳动所得者的税负实现了减轻,另一方面,非劳动所得性收入较高的高收入群体则较之原税制模式缴纳了更多的税款,从而既提升了自然人直接税贡献,又进一步促进了税负的公平。此外,由于新方案下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扩大了综合所得的范围,因而即使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40%,税收收入总额仍比现行税制下高出143.2万元。因此,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成为新方案改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通过宽税基,可以实现低税率式税收收入增长。
2.优化个人所得税能够促进税负公平。基于微观数据模拟结果,根据8 533个自然人的税前收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和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后收入,本研究进一步测算的基尼系数结果显示,税前收入、现行课税模式税后收入、新方案课税模式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612 1、0.601 2、0.593 5。可见,优化后的个人所得税,在仅有8 533个样本的情况下,即使不考虑征管能力的加强,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也更为明显,因而也更有助于实现税负公平。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具有税制本身较为成熟、民众接受度较高,且征税范围较广、税源较为充足等优势,应该成为提升自然人税收贡献的首选税种。而通过税制优化,并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也能够成为提升自然人税收贡献最为重要的税种,有必要进一步加快其改革进程。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2期。)
作者:
庞凤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涵 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