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些企业来说,其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创新业务的背后,离不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等政策的有力支持。
2月4日,北京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在国家体育场隆重举行,精彩的开幕式惊艳全球。此次冬奥会贯穿全程的低碳理念,也吸引了社会各界的目光。在冬奥会场馆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过程中,许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积极参与。对这些企业来说,其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创新业务的背后,离不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等政策的有力支持。
根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这两项政策不能同时适用。那么相关企业如何在这两个“互斥”方案中找到“最优解”?这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选择。
A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是一家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筹建期购置生产设备、装修生产车间,前期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时,A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2019年12月,A公司首次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期末留抵税额为430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一条的规定,享受增量留抵退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换句话说,对A公司这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那么,A公司究竟是应该选择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还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呢?
A公司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通过数据测算,由于A公司筹建期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产生收入起,至2020年9月,这些留抵税额才被全部消化;2020年10月起,A公司开始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可申请即征即退。
这种情况下,A公司在2019年12月~2021年12月共需要缴纳增值税602万元,可退还增值税602×70%=421.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02-421.4=180.6(万元)。
选择这一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如果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可申请退还,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缺点是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闲置,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对较低,资金紧缺时不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A公司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时间分别为2019年12月、2020年6月,可退还的留抵税额分别为258万元、8.4万元。
这种情况下,A公司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2019年12月~2021年12月共需缴纳增值税868.4万元,可取得留抵退税款266.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68.4-266.4=602(万元)。
选择这一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能够充分消化前期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紧缺时可缓解融资压力,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缺点是,企业一旦选择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将无法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产生入库税款,实际税负率可能相对较高。
A公司2019年~2021年经营情况及测算过程见文末图表。
通过比较,2019年12月~2021年12月,A公司存在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留抵退税,以贷款月利率0.7%计算,虽可以节约融资成本16.33万元,但比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多缴纳增值税602-180.6=421.4(万元)。综合来看,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2019年~2021年,选择方案一可增加企业税前利润405.07(421.4-16.33)万元,故应选择方案一。
部分生产企业因筹建期购建不动产及生产设备,面临资金的流动性紧缺的问题,同时还会形成金额较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对这些企业来说,申请留抵退税,无疑解了企业燃眉之急,能够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已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从长期来看,一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销项税额一般会大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还是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测算,做好方案设计。特别是对退税比例较高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在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取得退税款的当期现金流情况,还应综合考量后期的资金流。(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2月4日,北京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在国家体育场隆重举行,精彩的开幕式惊艳全球。此次冬奥会贯穿全程的低碳理念,也吸引了社会各界的目光。在冬奥会场馆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过程中,许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积极参与。对这些企业来说,其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创新业务的背后,离不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等政策的有力支持。
根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这两项政策不能同时适用。那么相关企业如何在这两个“互斥”方案中找到“最优解”?这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选择。
A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是一家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筹建期购置生产设备、装修生产车间,前期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时,A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2019年12月,A公司首次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期末留抵税额为430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一条的规定,享受增量留抵退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换句话说,对A公司这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那么,A公司究竟是应该选择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还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呢?
A公司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通过数据测算,由于A公司筹建期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产生收入起,至2020年9月,这些留抵税额才被全部消化;2020年10月起,A公司开始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可申请即征即退。
这种情况下,A公司在2019年12月~2021年12月共需要缴纳增值税602万元,可退还增值税602×70%=421.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02-421.4=180.6(万元)。
选择这一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如果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可申请退还,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缺点是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闲置,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对较低,资金紧缺时不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A公司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时间分别为2019年12月、2020年6月,可退还的留抵税额分别为258万元、8.4万元。
这种情况下,A公司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2019年12月~2021年12月共需缴纳增值税868.4万元,可取得留抵退税款266.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68.4-266.4=602(万元)。
选择这一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能够充分消化前期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紧缺时可缓解融资压力,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缺点是,企业一旦选择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将无法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产生入库税款,实际税负率可能相对较高。
A公司2019年~2021年经营情况及测算过程见文末图表。
通过比较,2019年12月~2021年12月,A公司存在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留抵退税,以贷款月利率0.7%计算,虽可以节约融资成本16.33万元,但比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多缴纳增值税602-180.6=421.4(万元)。综合来看,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2019年~2021年,选择方案一可增加企业税前利润405.07(421.4-16.33)万元,故应选择方案一。
部分生产企业因筹建期购建不动产及生产设备,面临资金的流动性紧缺的问题,同时还会形成金额较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对这些企业来说,申请留抵退税,无疑解了企业燃眉之急,能够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已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从长期来看,一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销项税额一般会大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还是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测算,做好方案设计。特别是对退税比例较高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在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取得退税款的当期现金流情况,还应综合考量后期的资金流。(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