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来说,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强自身内循环,让企业更有底气地“走出去”。
2021年,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成绩显著。商务部公开数据显示,1月~11月,我国货物出口总额30264.47亿美元。利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来说,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强自身内循环,让企业更有底气地“走出去”。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部分出口企业因为细节工作不到位,引发了不少出口退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A公司原本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主要生产汽车滤清器。后A公司变更为商贸型出口企业。在变更经营方式后,A公司又将原生产型企业期间生产的价值约10万美元的滤清器出口境外。此后,公司财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企业类型及企业退(免)税办法。办理备案变更时,经税务人员提醒,A公司财务人员才了解到,公司仍有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税务人员同时提醒,企业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要按照原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将不得再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风险分析◎
企业类型不同,适用的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不同。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计算办法,而商贸型出口企业适用免退税计算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A公司在变更经营方式后,未及时进行退(免)税备案变更,又进行了货物出口。根据规定,企业若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办法变更前,未及时对变更前出口的10万美元滤清器申报出口退(免)税,变更后,将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由此,企业将面临该10万美元出口货物对应出口退税额的损失。
◎建议◎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准确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若企业的经营模式发生改变,应在经营模式变更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在办理备案变更前,首先要确保变更前的出口货物,已完成出口退(免)税申报。在具体办理时,也要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关注发生变化的项目,特别是企业类型、退(免)税办法等。要注意避免因备案变更而导致出口货物不能适用相应退(免)税办法的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B公司主要生产袜子、九分裤和内裤等产品。2020年,该公司在采购原材料后,交由其他企业代为加工袜子,加工完成后收回并出口境外,出口价值约39.5万欧元。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B公司按照本公司自产货物,对这批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申报了出口退(免)税。但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虽然这批委托加工的货物,与B公司自产货物一同出口给同一外商,但B公司未与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账面上也未作委托加工处理。
◎风险分析◎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可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不过,虽然同样是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但“视同自产”并不等于“自产”,而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这三项条件分别为: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少企业在出口与本公司出口货物名称、性能相同的委托加工产品时,一股脑儿地全部按照自产货物,申报了出口退(免)税,忽略了对视同自产条件的关注。如本案例中的B公司,由于未签订委托加工协议、账面上未作委托加工处理等,其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最终仅能适用免税政策,而不能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建议◎
企业财务人员在加强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理解与应用的同时,也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准确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及业务开展情况。尤其是在企业遇到需要外购产品,或采取委托加工形式以弥补产能不足等情况时,财务人员要及时进行关注和提醒,或出具涉税风险防范的处理意见,提早规避可能发生的涉税风险。
C公司是一家商贸型出口企业,主要从事鞋类产品出口。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日常走访调研时,抽查了企业2020年的部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发现C公司在2020年出口的部分防疫物资,以离岸价报关出口,而备案单证中,并无相应运输依据。且该部分出口货物已申报出口退(免)税。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的要求后,C公司与厂商及运输公司开展了沟通,但依旧无法取得相应凭据。最终,C企业按照规定,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改为免税申报。
◎风险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有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单证备案完毕,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若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冲减原申报。对于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报关备案单证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目前无纸化申报的大背景下,不少企业容易忽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但其中隐藏的涉税风险却是不容小觑的。特别是一些企业,由于不熟悉备案单证规定,没有将企业承担的国内运输单证纳入单证备案管理。这个小细节,不仅将导致企业无法进行退(免)税申报,还会影响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甚至使企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建议◎
企业在开展出口业务的同时,要让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做好沟通与衔接工作,特别是对从事外贸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要做好岗位培训。与此同时,企业应要求相关岗位的人员,在做好外贸业务的同时,及时跟进、收集出口货物单据,以便企业能够及时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节约事后的办税成本,规避后续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2021年,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成绩显著。商务部公开数据显示,1月~11月,我国货物出口总额30264.47亿美元。利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来说,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强自身内循环,让企业更有底气地“走出去”。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部分出口企业因为细节工作不到位,引发了不少出口退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A公司原本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主要生产汽车滤清器。后A公司变更为商贸型出口企业。在变更经营方式后,A公司又将原生产型企业期间生产的价值约10万美元的滤清器出口境外。此后,公司财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企业类型及企业退(免)税办法。办理备案变更时,经税务人员提醒,A公司财务人员才了解到,公司仍有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税务人员同时提醒,企业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要按照原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将不得再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风险分析◎
企业类型不同,适用的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不同。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计算办法,而商贸型出口企业适用免退税计算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A公司在变更经营方式后,未及时进行退(免)税备案变更,又进行了货物出口。根据规定,企业若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办法变更前,未及时对变更前出口的10万美元滤清器申报出口退(免)税,变更后,将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由此,企业将面临该10万美元出口货物对应出口退税额的损失。
◎建议◎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准确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若企业的经营模式发生改变,应在经营模式变更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在办理备案变更前,首先要确保变更前的出口货物,已完成出口退(免)税申报。在具体办理时,也要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关注发生变化的项目,特别是企业类型、退(免)税办法等。要注意避免因备案变更而导致出口货物不能适用相应退(免)税办法的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B公司主要生产袜子、九分裤和内裤等产品。2020年,该公司在采购原材料后,交由其他企业代为加工袜子,加工完成后收回并出口境外,出口价值约39.5万欧元。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B公司按照本公司自产货物,对这批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申报了出口退(免)税。但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虽然这批委托加工的货物,与B公司自产货物一同出口给同一外商,但B公司未与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账面上也未作委托加工处理。
◎风险分析◎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可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不过,虽然同样是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但“视同自产”并不等于“自产”,而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这三项条件分别为: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少企业在出口与本公司出口货物名称、性能相同的委托加工产品时,一股脑儿地全部按照自产货物,申报了出口退(免)税,忽略了对视同自产条件的关注。如本案例中的B公司,由于未签订委托加工协议、账面上未作委托加工处理等,其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最终仅能适用免税政策,而不能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建议◎
企业财务人员在加强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理解与应用的同时,也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准确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及业务开展情况。尤其是在企业遇到需要外购产品,或采取委托加工形式以弥补产能不足等情况时,财务人员要及时进行关注和提醒,或出具涉税风险防范的处理意见,提早规避可能发生的涉税风险。
C公司是一家商贸型出口企业,主要从事鞋类产品出口。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日常走访调研时,抽查了企业2020年的部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发现C公司在2020年出口的部分防疫物资,以离岸价报关出口,而备案单证中,并无相应运输依据。且该部分出口货物已申报出口退(免)税。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的要求后,C公司与厂商及运输公司开展了沟通,但依旧无法取得相应凭据。最终,C企业按照规定,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改为免税申报。
◎风险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有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单证备案完毕,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若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冲减原申报。对于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报关备案单证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目前无纸化申报的大背景下,不少企业容易忽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但其中隐藏的涉税风险却是不容小觑的。特别是一些企业,由于不熟悉备案单证规定,没有将企业承担的国内运输单证纳入单证备案管理。这个小细节,不仅将导致企业无法进行退(免)税申报,还会影响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甚至使企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建议◎
企业在开展出口业务的同时,要让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做好沟通与衔接工作,特别是对从事外贸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要做好岗位培训。与此同时,企业应要求相关岗位的人员,在做好外贸业务的同时,及时跟进、收集出口货物单据,以便企业能够及时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节约事后的办税成本,规避后续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