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版《协调制度》(以下简称“新版《协调制度》”)的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联合国禁毒公约》《鹿特丹公约》《巴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所涉产品,以及因科技发展和国际贸易中比较重要的、未单独列名的产品。
2022年版《协调制度》(以下简称“新版《协调制度》”)的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联合国禁毒公约》《鹿特丹公约》《巴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所涉产品,以及因科技发展和国际贸易中比较重要的、未单独列名的产品。主要修订方式包括标题、条文修改,对注释(包括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子目进行新增、删除或修改等。新版《协调制度》共有351组修订,修订后的《协调制度》共有6位数子目5609个,较2017年版《协调制度》增加了222个。修订较多的类目为:第十六类(机电产品)修订52组、第六类(化工品)修订47组、第一类(动物产品)和第九类(木及木制品)均为31组。新版《协调制度》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其修订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因应新技术发展及新产品贸易需求作出的修订。增列品目,如新型烟草产品(品目24.04)、平板显示模组(品目85.24)、无人机(品目88.06)等。修订章注释及条文,如半导体换能器(品目85.41)等。
2.因应产业和贸易发展变化需求作出的修订。调整品目结构,如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品目70.19)、加工金属的锻造冲压机床(品目84.62)等。
3.因应国际社会对安全、环保、健康问题的关注作出的修订。根据《巴塞尔公约》,为明确某些废物的范围新增品目(品目85.49);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控制的特定化学品、《鹿特丹公约》控制的某些危险化学品、《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的臭氧层消耗物质修订《协调制度》(第二十九章、第三十八章及第三十九章相关品目);为安慰剂和盲法(或双盲法)临床试验试剂盒(子目3006.93)、寨卡病毒及由伊蚊属蚊子传播的其他疾病用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子目3822.12)增列子目等。
4.因应简化优化《协调制度》目录结构需求作出的修订。删除贸易量低的品目和子目,如:镉及其制品(品目81.07)、地球仪和天体仪(子目4905.10)、镍铁蓄电池(子目8507.40)、电话应答机(子目8519.30)、钟表发条(子目9114.10)等。
5.因应《协调制度》规范应用需求作出的修订。修订相关类、章注释及条文以明确商品范围,如为明确微生物油脂归入品目15.15修订品目条文等、新增第五十九章注释三以明确“用塑料层压的纺织物”的定义等。
自《协调制度》实施以来,中国海关参加了世界海关组织(WCO)归类技术委员会的历次会议,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从最初完全被动接受WCO的归类决议,到现在逐步掌握规则,在充分尊重《协调制度》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有利于本国经济利益的商品归类结论,中国海关正以一个大国海关的姿态在《协调制度》的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本轮修订中,中国海关的45组提案及修订意见获得采纳,创历史新高。其中,“玻璃车窗”“通信天线”“无人机”“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等被列入了新版《协调制度》,解决了归类争议,将更好地助力我国优势产品走出去。同时,获得通过的“中国方案”明确了“微生物油脂”“3D打印机”“集成电路检测设备”等产品的归类,并将北斗导航系统等中国元素及“单板层积材”国家标准纳入《协调制度注释》。
1.及早梳理并掌握相关商品对应的HS编码变化情况。2022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会涉及新版《协调制度》中的很多变化内容,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业务及主要进出口商品,根据新版《协调制度》提前确认商品的HS编码变化情况,以防申报错误带来的合规风险,提升归类的合规性。
2.积极参与税政调研意见征集工作。在出口环节,企业遇到归类疑难商品或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出口管理机构对商品归类产生争议,并且是涉及商品的章注、类注以及前六位编码及其条文时,可以向海关提交商品资料,详细说明争议情况。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2022年版《协调制度》(以下简称“新版《协调制度》”)的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联合国禁毒公约》《鹿特丹公约》《巴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所涉产品,以及因科技发展和国际贸易中比较重要的、未单独列名的产品。主要修订方式包括标题、条文修改,对注释(包括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子目进行新增、删除或修改等。新版《协调制度》共有351组修订,修订后的《协调制度》共有6位数子目5609个,较2017年版《协调制度》增加了222个。修订较多的类目为:第十六类(机电产品)修订52组、第六类(化工品)修订47组、第一类(动物产品)和第九类(木及木制品)均为31组。新版《协调制度》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其修订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因应新技术发展及新产品贸易需求作出的修订。增列品目,如新型烟草产品(品目24.04)、平板显示模组(品目85.24)、无人机(品目88.06)等。修订章注释及条文,如半导体换能器(品目85.41)等。
2.因应产业和贸易发展变化需求作出的修订。调整品目结构,如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品目70.19)、加工金属的锻造冲压机床(品目84.62)等。
3.因应国际社会对安全、环保、健康问题的关注作出的修订。根据《巴塞尔公约》,为明确某些废物的范围新增品目(品目85.49);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控制的特定化学品、《鹿特丹公约》控制的某些危险化学品、《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的臭氧层消耗物质修订《协调制度》(第二十九章、第三十八章及第三十九章相关品目);为安慰剂和盲法(或双盲法)临床试验试剂盒(子目3006.93)、寨卡病毒及由伊蚊属蚊子传播的其他疾病用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子目3822.12)增列子目等。
4.因应简化优化《协调制度》目录结构需求作出的修订。删除贸易量低的品目和子目,如:镉及其制品(品目81.07)、地球仪和天体仪(子目4905.10)、镍铁蓄电池(子目8507.40)、电话应答机(子目8519.30)、钟表发条(子目9114.10)等。
5.因应《协调制度》规范应用需求作出的修订。修订相关类、章注释及条文以明确商品范围,如为明确微生物油脂归入品目15.15修订品目条文等、新增第五十九章注释三以明确“用塑料层压的纺织物”的定义等。
自《协调制度》实施以来,中国海关参加了世界海关组织(WCO)归类技术委员会的历次会议,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从最初完全被动接受WCO的归类决议,到现在逐步掌握规则,在充分尊重《协调制度》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有利于本国经济利益的商品归类结论,中国海关正以一个大国海关的姿态在《协调制度》的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本轮修订中,中国海关的45组提案及修订意见获得采纳,创历史新高。其中,“玻璃车窗”“通信天线”“无人机”“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等被列入了新版《协调制度》,解决了归类争议,将更好地助力我国优势产品走出去。同时,获得通过的“中国方案”明确了“微生物油脂”“3D打印机”“集成电路检测设备”等产品的归类,并将北斗导航系统等中国元素及“单板层积材”国家标准纳入《协调制度注释》。
1.及早梳理并掌握相关商品对应的HS编码变化情况。2022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会涉及新版《协调制度》中的很多变化内容,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业务及主要进出口商品,根据新版《协调制度》提前确认商品的HS编码变化情况,以防申报错误带来的合规风险,提升归类的合规性。
2.积极参与税政调研意见征集工作。在出口环节,企业遇到归类疑难商品或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出口管理机构对商品归类产生争议,并且是涉及商品的章注、类注以及前六位编码及其条文时,可以向海关提交商品资料,详细说明争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