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一些企业集团纳税人,常常向笔者咨询,分支机构能否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笔者认为,要解答这些问题,还得从主体资格入手,搞清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前提条件。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施行,为我国实现步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作为推动技术进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一大“利器”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再一次引起大家的关注。
实务中,一些企业集团纳税人,常常向笔者咨询,分支机构能否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笔者认为,要解答这些问题,还得从主体资格入手,搞清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前提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能够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从上述规定看,《管理办法》对企业的法人实体要求,其实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这要求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从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角度来看,分支机构并不属于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
第二层则强调,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这个概念,来自企业所得税法:除了可以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境内成立以外,还可以是按照外国法律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对于依法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成立的企业,当然属于居民企业;有外资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也可以属于居民企业。这两类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但是,依照外国法律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虽然也是居民企业,却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不符合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例如,由中国内地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控股投资者,在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注册的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即便其符合相应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然而,由于该企业并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也就不具备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些企业集团困惑的焦点在于,能否以企业集团的名义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由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或其他控股公司,以各自的名义,独立提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目前,企业法人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要符合《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的要求: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集团仅是企业法人联合体,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考虑到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组织形式,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字样的,有母公司、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及其授权的参股公司,因此,除具备主体资格的集团母公司可提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以外,其控制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符合认定条件的,也可单独提起申请。
实务中,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跨地区经营,以总分支机构的形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于这类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应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将收支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那么,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分支机构也应该是以同一法人主体的名义,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时,留存备查资料由总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37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求,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完成汇算清缴后,将相应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笔者提醒,如果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应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比如,对于设立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如果可以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那么,应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实务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高新技术企业存在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并结合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的具体含义来看,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从而扩大抵免层级,促进了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也就是说,对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实务中,一些以总机构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既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将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总分支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是以居民企业的身份进行认定,这实际已经包括了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那么,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相关数据能否并入总机构,计算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后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呢?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相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等指标,需要经过专项鉴定或者审计,以保证认定期内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然而,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收入、人员支出和研发费用等,需单独核算,本身并不与总机构的数据进行合并申报,这使得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数据无用武之地。
实务中,一些纳税人不明情况,主动要求将分支机构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很有可能给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埋下风险隐患。对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前,要提前做好规划,对于分支机构究竟是否应确认为独立纳税人进行判断,测算其数据无法纳入汇总范围可能产生的影响。
(作者单位:常州企易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施行,为我国实现步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作为推动技术进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一大“利器”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再一次引起大家的关注。
实务中,一些企业集团纳税人,常常向笔者咨询,分支机构能否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笔者认为,要解答这些问题,还得从主体资格入手,搞清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前提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能够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从上述规定看,《管理办法》对企业的法人实体要求,其实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这要求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从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角度来看,分支机构并不属于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
第二层则强调,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这个概念,来自企业所得税法:除了可以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境内成立以外,还可以是按照外国法律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对于依法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成立的企业,当然属于居民企业;有外资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也可以属于居民企业。这两类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但是,依照外国法律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虽然也是居民企业,却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不符合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例如,由中国内地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控股投资者,在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注册的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即便其符合相应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然而,由于该企业并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也就不具备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些企业集团困惑的焦点在于,能否以企业集团的名义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由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或其他控股公司,以各自的名义,独立提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目前,企业法人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要符合《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的要求: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集团仅是企业法人联合体,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考虑到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组织形式,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字样的,有母公司、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及其授权的参股公司,因此,除具备主体资格的集团母公司可提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以外,其控制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符合认定条件的,也可单独提起申请。
实务中,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跨地区经营,以总分支机构的形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于这类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应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将收支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那么,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分支机构也应该是以同一法人主体的名义,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时,留存备查资料由总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37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求,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完成汇算清缴后,将相应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笔者提醒,如果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应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比如,对于设立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如果可以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那么,应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实务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高新技术企业存在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并结合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的具体含义来看,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从而扩大抵免层级,促进了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也就是说,对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实务中,一些以总机构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既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将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总分支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是以居民企业的身份进行认定,这实际已经包括了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那么,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相关数据能否并入总机构,计算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后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呢?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相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等指标,需要经过专项鉴定或者审计,以保证认定期内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然而,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收入、人员支出和研发费用等,需单独核算,本身并不与总机构的数据进行合并申报,这使得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数据无用武之地。
实务中,一些纳税人不明情况,主动要求将分支机构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很有可能给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埋下风险隐患。对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前,要提前做好规划,对于分支机构究竟是否应确认为独立纳税人进行判断,测算其数据无法纳入汇总范围可能产生的影响。
(作者单位:常州企易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