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保税维修等业务的开展,可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整合全产业链,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
Q1:什么是综合保税区的保税维修政策?
A: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保税维修模式下,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保区进行维修,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通过保税维修等业务的开展,可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整合全产业链,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
Q2:综保区保税维修政策有哪些优势?
A:维修是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环节。选择不同的维修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及时间成本。对于选择综保区保税维修监管方式的,在成本与时间方面要优于一般贸易进口或者进境修理物品。
具体来看,采取保税维修进口的程序简单、易操作并且采取保税形式,不用征税,不用交担保;采取一般贸易进口,进境时须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采取进境修理物品,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免予缴纳,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
Q3: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条件有哪些?
A:1 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已牵头研究确定维修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2 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3 企业能够与海关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四是企业能够对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Q4:企业可以开展哪些保税维修业务?
A: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保税全球维修业务,详见《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联合公告”)维修产品目录。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Q5:如何用好保税维修优惠政策?
A:1 合理确定适用产品和工艺范围。企业应确定自身满足相应条件:① 确认该项目是维修业务,而非再制造、拆解或报废。② 查阅待维修货物是否在联合公告的维修产品目录内,保税维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须在适用范围开展业务。③ 确认自身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需要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维修业务。
2 合理用好进出口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之初,在建设厂房筹备车间之时,即可享受基建物资及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政策;在保税维修项目运营过程中,可享受境外货物入区保税、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入区退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保税区还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收政策,可供企业选择。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还可选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试点企业纳入国内增值税链条进行进项抵扣,有效对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3 合理定位保税维修核心作用和地位。企业通过保税维修可带动技术、资本和产业市场聚焦,快速推动简单、低附加值保税维修向高技术、高附加值和环保型保税维修转型升级。通过带动周边配套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保税研发、精密制造和销售一体化的区域产业链,激发综合保税区发展活力,进而有效提升区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率和市场占有率。
Q6:保税维修货物应如何进行申报?
A:1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来自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若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2 维修用料申报。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监管方式等有关栏目的规定申报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料件从境外进口的,监管方式为对应的区内进料加工(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需复运出境的,监管方式为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需出境退换的,监管方式为进料料件退换(0700)或来料料件退换(0300)。料件与境内(区外)进出的,及因故退运、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
3 旧件、坏件、边角料处置。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按照综保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方案进行处置,未能按照监管方案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Q1:什么是综合保税区的保税维修政策?
A: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保税维修模式下,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保区进行维修,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通过保税维修等业务的开展,可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整合全产业链,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
Q2:综保区保税维修政策有哪些优势?
A:维修是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环节。选择不同的维修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及时间成本。对于选择综保区保税维修监管方式的,在成本与时间方面要优于一般贸易进口或者进境修理物品。
具体来看,采取保税维修进口的程序简单、易操作并且采取保税形式,不用征税,不用交担保;采取一般贸易进口,进境时须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采取进境修理物品,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免予缴纳,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
Q3: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条件有哪些?
A:1 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已牵头研究确定维修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2 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3 企业能够与海关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四是企业能够对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Q4:企业可以开展哪些保税维修业务?
A: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保税全球维修业务,详见《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联合公告”)维修产品目录。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Q5:如何用好保税维修优惠政策?
A:1 合理确定适用产品和工艺范围。企业应确定自身满足相应条件:① 确认该项目是维修业务,而非再制造、拆解或报废。② 查阅待维修货物是否在联合公告的维修产品目录内,保税维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须在适用范围开展业务。③ 确认自身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需要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维修业务。
2 合理用好进出口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之初,在建设厂房筹备车间之时,即可享受基建物资及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政策;在保税维修项目运营过程中,可享受境外货物入区保税、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入区退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保税区还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收政策,可供企业选择。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还可选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试点企业纳入国内增值税链条进行进项抵扣,有效对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3 合理定位保税维修核心作用和地位。企业通过保税维修可带动技术、资本和产业市场聚焦,快速推动简单、低附加值保税维修向高技术、高附加值和环保型保税维修转型升级。通过带动周边配套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保税研发、精密制造和销售一体化的区域产业链,激发综合保税区发展活力,进而有效提升区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率和市场占有率。
Q6:保税维修货物应如何进行申报?
A:1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来自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若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2 维修用料申报。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监管方式等有关栏目的规定申报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料件从境外进口的,监管方式为对应的区内进料加工(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需复运出境的,监管方式为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需出境退换的,监管方式为进料料件退换(0700)或来料料件退换(0300)。料件与境内(区外)进出的,及因故退运、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
3 旧件、坏件、边角料处置。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按照综保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方案进行处置,未能按照监管方案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