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梳理了实务中常见的四类“阴阳合同”,并做了相应的财税分析,为纳税人准确识别“阴阳合同”、做好合规工作提供参考。
“阴阳合同”,又叫黑白合同,其中“阳合同”为根据需要,据实合法备案登记的合同;“阴合同”是不据实、不合法、未备案登记的合同。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主要是商事主体(纳税人)背离本意与交易本质,以虚假的形式掩盖、拆分某项(类)交易的应税收入或事项,以达到减少、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属于明显的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
实务中,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实务中,“阴阳合同”易在涉及个人收付款的情形下出现,也有部分企业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主动或被动地签订了“阴阳合同”。笔者梳理了实务中常见的四类“阴阳合同”,并做了相应的财税分析,为纳税人准确识别“阴阳合同”、做好合规工作提供参考。
◎典型案例◎
最近,因某上市公司连续数年财务造假、虚假披露,多位自然人投资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该上市公司赔偿5万多名投资者的损失,合计约24亿元。判决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虚构业务进而虚增营业收入,是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之一。
◎风险分析◎
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为粉饰财务报表,铤而走险,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在此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阴阳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误认为,企业在虚增营业收入后会缴纳相应的税款,使其虚增的收入在形式上符合税法规定,这样就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但是,这样做将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旦被发现,企业将为其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很大代价。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因此,笔者提醒上市公司,切勿为了财务报表的“纸上富贵”,既付出“真金白银”的税款,又承担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是A公司的股东,计划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为了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形式”合同,约定的价款为3000万元。但是,两人私下约定,李某将再向张某及其家人的账户汇款,共计2000万元。
◎风险分析◎
一般而言,经授权,税务机关可以调取个人银行、第三方支付软件的收付款明细。因此,如果纳税人签订了低价的“阳合同”,甚至该价款不具有商业合理性,但是通过私户实际履行了“阴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的做法并非万无一失。需要提醒的是,“阴阳合同”的形式很多,除了商事合同,聊天记录、录音等都可能成为“阴合同”的表现形式。基于此,纳税人不应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没有再签订商事合同,就不构成“阴阳合同”。
◎典型案例◎
张某为B公司介绍了一项业务,取得业务介绍佣金1000万元。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笔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入综合所得的计算范围,适用最高45%的累进税率。
但在实际操作时,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约定B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张某所拥有的一家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将会极低。在签订了这份股权收购协议后,张某的业务介绍行为被“包装”成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也被“包装”成了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分析◎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将真实的业务“改头换面”,签订了一份隐瞒真实交易的合同,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及较强的隐蔽性。尽管张某缴纳了税款,但其适用的所得性质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属于故意少缴税款。同时,如果B公司在取得张某公司的股权后,短时间内注销公司并将相应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很可能因其商业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而受到质疑。
◎典型案例◎
D公司的几位高管计划接受所谓的“税务专家”制定的“筹划方案”,将其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拆分发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具体来说,假设高管赵某的年薪(税前)为2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由D公司发放,其余的150万元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平台结算走账。该平台承诺为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差额普通发票,用于企业的列支处理。平台取得款项后,将通过套现转账或以所得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平台所在地缴纳较低的税款,税后款项再以转账的形式汇回高管或其家人的账户中。
◎风险分析◎
不真实地拆分劳动合同的薪酬,通过第三方平台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变为外部用工成本,进而适用较低的核定征收率,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一些服务机构吸引客户的常见手段之一。这种形式掩盖了用工真相,是典型的违法筹划。因为,如果无法证明公司员工与人力资源平台之间的外部服务关系是真实的,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员工个人偷逃税款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愈发关注,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及时检查相关人员的薪酬发放是否合规,如果确实存在未真实发放薪酬的情况,应尽早纠正还原,以免因此不合规事项阻碍上市进程。
(作者单位: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阴阳合同”,又叫黑白合同,其中“阳合同”为根据需要,据实合法备案登记的合同;“阴合同”是不据实、不合法、未备案登记的合同。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主要是商事主体(纳税人)背离本意与交易本质,以虚假的形式掩盖、拆分某项(类)交易的应税收入或事项,以达到减少、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属于明显的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
实务中,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实务中,“阴阳合同”易在涉及个人收付款的情形下出现,也有部分企业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主动或被动地签订了“阴阳合同”。笔者梳理了实务中常见的四类“阴阳合同”,并做了相应的财税分析,为纳税人准确识别“阴阳合同”、做好合规工作提供参考。
◎典型案例◎
最近,因某上市公司连续数年财务造假、虚假披露,多位自然人投资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该上市公司赔偿5万多名投资者的损失,合计约24亿元。判决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虚构业务进而虚增营业收入,是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之一。
◎风险分析◎
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为粉饰财务报表,铤而走险,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在此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阴阳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误认为,企业在虚增营业收入后会缴纳相应的税款,使其虚增的收入在形式上符合税法规定,这样就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但是,这样做将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旦被发现,企业将为其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很大代价。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因此,笔者提醒上市公司,切勿为了财务报表的“纸上富贵”,既付出“真金白银”的税款,又承担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是A公司的股东,计划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为了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形式”合同,约定的价款为3000万元。但是,两人私下约定,李某将再向张某及其家人的账户汇款,共计2000万元。
◎风险分析◎
一般而言,经授权,税务机关可以调取个人银行、第三方支付软件的收付款明细。因此,如果纳税人签订了低价的“阳合同”,甚至该价款不具有商业合理性,但是通过私户实际履行了“阴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的做法并非万无一失。需要提醒的是,“阴阳合同”的形式很多,除了商事合同,聊天记录、录音等都可能成为“阴合同”的表现形式。基于此,纳税人不应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没有再签订商事合同,就不构成“阴阳合同”。
◎典型案例◎
张某为B公司介绍了一项业务,取得业务介绍佣金1000万元。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笔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入综合所得的计算范围,适用最高45%的累进税率。
但在实际操作时,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约定B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张某所拥有的一家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将会极低。在签订了这份股权收购协议后,张某的业务介绍行为被“包装”成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也被“包装”成了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分析◎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将真实的业务“改头换面”,签订了一份隐瞒真实交易的合同,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及较强的隐蔽性。尽管张某缴纳了税款,但其适用的所得性质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属于故意少缴税款。同时,如果B公司在取得张某公司的股权后,短时间内注销公司并将相应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很可能因其商业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而受到质疑。
◎典型案例◎
D公司的几位高管计划接受所谓的“税务专家”制定的“筹划方案”,将其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拆分发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具体来说,假设高管赵某的年薪(税前)为2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由D公司发放,其余的150万元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平台结算走账。该平台承诺为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差额普通发票,用于企业的列支处理。平台取得款项后,将通过套现转账或以所得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平台所在地缴纳较低的税款,税后款项再以转账的形式汇回高管或其家人的账户中。
◎风险分析◎
不真实地拆分劳动合同的薪酬,通过第三方平台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变为外部用工成本,进而适用较低的核定征收率,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一些服务机构吸引客户的常见手段之一。这种形式掩盖了用工真相,是典型的违法筹划。因为,如果无法证明公司员工与人力资源平台之间的外部服务关系是真实的,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员工个人偷逃税款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愈发关注,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及时检查相关人员的薪酬发放是否合规,如果确实存在未真实发放薪酬的情况,应尽早纠正还原,以免因此不合规事项阻碍上市进程。
(作者单位: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