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政策适用范围、修复条件、申请流程三个方面。
自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以来,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许多纳税人的咨询电话。总体来看,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政策适用范围、修复条件、申请流程三个方面。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是纳税人咨询量最多的问题。
2019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等15个事项,以及4项直接判D级情形列入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这些情形发生频次高、涉及纳税人范围广,不过大都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1号公告在37号公告基础上,新增严重失信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其中包含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等。也就是说,31号公告出台后,符合条件的轻微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均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依据31号公告,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通过纳税信用修复,在涉税事项办理、企业投融资等方面能够重新享受便利,这无疑给相关企业提供了弥补机会,可以鼓励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升税法遵从度。
修复纳税信用须满足哪些条件,是纳税人关注度很高的另一个问题。对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来说,要想申请修复纳税信用,申请前12个月的信用行为非常关键。
根据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三种失信情形,要想申请修复纳税信用,须满足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
一是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二是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
三是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须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而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应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倘若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对此,纳税人应切实强化合规管理,杜绝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
甲企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按照规定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从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如果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甲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如果甲企业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需要重新计算时间。
此外,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及具体程序问题也很受关注。
37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可在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31号公告发布后,相关纳税人可于次年年底之后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但须符合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
从具体程序上说,企业如符合条件,应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其申请后,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自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以来,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许多纳税人的咨询电话。总体来看,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政策适用范围、修复条件、申请流程三个方面。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是纳税人咨询量最多的问题。
2019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等15个事项,以及4项直接判D级情形列入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这些情形发生频次高、涉及纳税人范围广,不过大都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1号公告在37号公告基础上,新增严重失信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其中包含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等。也就是说,31号公告出台后,符合条件的轻微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均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依据31号公告,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通过纳税信用修复,在涉税事项办理、企业投融资等方面能够重新享受便利,这无疑给相关企业提供了弥补机会,可以鼓励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升税法遵从度。
修复纳税信用须满足哪些条件,是纳税人关注度很高的另一个问题。对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来说,要想申请修复纳税信用,申请前12个月的信用行为非常关键。
根据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三种失信情形,要想申请修复纳税信用,须满足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
一是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二是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
三是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须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而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应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倘若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对此,纳税人应切实强化合规管理,杜绝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
甲企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按照规定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从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如果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甲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如果甲企业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需要重新计算时间。
此外,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及具体程序问题也很受关注。
37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可在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31号公告发布后,相关纳税人可于次年年底之后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但须符合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
从具体程序上说,企业如符合条件,应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其申请后,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