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集团化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1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创新,从一个企业单打独斗到企业集团化运营逐渐成为新趋势。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集团化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1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Q1.什么是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A: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海关总署2021年第80号公告中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
Q2.申请适用企业需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01 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02 企业集团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03 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Q3.申请适用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A:由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01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02 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03 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Q4.准入企业如何办理手(账)册设立?
A: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企业集团根据自身运营需要,也可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Q5.新模式推广为企业带来哪些利好?
01 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转使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企业”。
02 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
03 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04 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05 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不作价设备使用应符合其规定用途。不作价设备结转申报表及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应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企业”。
06 集团内企业需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可以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多种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创新,从一个企业单打独斗到企业集团化运营逐渐成为新趋势。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集团化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1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Q1.什么是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A: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海关总署2021年第80号公告中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
Q2.申请适用企业需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01 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02 企业集团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03 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Q3.申请适用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A:由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01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02 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03 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Q4.准入企业如何办理手(账)册设立?
A: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企业集团根据自身运营需要,也可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Q5.新模式推广为企业带来哪些利好?
01 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转使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企业”。
02 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
03 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04 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05 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不作价设备使用应符合其规定用途。不作价设备结转申报表及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应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企业”。
06 集团内企业需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可以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多种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