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提醒,科研机构应当留意免税进口的最新规定,并做好相应的合规准备工作。
前段时间,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印发,以下简称《管理细则》),明确了科研机构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笔者提醒,科研机构应当留意免税进口的最新规定,并做好相应的合规准备工作。
《管理细则》的重要内容,是明确了科研机构的申请主体及相应条件。
根据《管理细则》规定,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科研机构包括四大类:科研院所、科研基地、转制科研院所以及社会研发机构。
与“十三五”期间的免税政策相比,《管理细则》在申请主体方面有两点变化:一是扩大了科研院所的外延。除科研院所外,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列入免税进口名单;二是明确了省级科研机构的范围。《管理细则》明确,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首次被明确界定为省级。
与此同时,《管理细则》集中了中央级科研机构的核定事权,将中央级科研机构核定集中在科技部。科技部单独核定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央级转制院所名单,而不再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
此外,《管理细则》明确并简化了省级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程序。根据《管理细则》规定,对于省级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以及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等,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举例来说,苏州市的省级科研院所,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与南京海关核定,核定结果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函告南京海关,注明批次等,抄送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
“十四五”期间,科研机构享受免税进口优惠,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进口免税货物的科研院所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原则上,主管海关为科研院所所在地海关。
例如,苏州市名单内甲科研院所,欲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必须首先向苏州海关申请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甲科研院所如果在一年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内,实际免税进口了科技开发用品,则需要到苏州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如果一年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内未实际进口,甲科研院所需要在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进口免税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印发,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例如,2021年11月10日,苏州市乙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用于科研的汽车一辆、用于碰撞测试的传感器假人五个,则2021年11月10日~2027年11月9日为海关对汽车的监管年限,2021年11月10日~2024年11月9日为海关对传感器假人的监管年限。在监管年限内,乙科研院所必须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苏州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此外,科研机构还需根据情况主动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仍以乙科研院所为例。2027年11月10日,苏州海关对汽车的监管年限届满,不需要科研院所申请,苏州海关的监管自动解除。监管解除后,乙科研院所可以自行处置免税货物,不需要再经海关审核同意。针对销售汽车时买家可能心存疑虑,要求确认该进口汽车已被海关解除监管的问题,乙科研院所可在2027年11月10日~2028年11月9日期间向苏州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需要提醒的是,乙科研院所如果不主动提出申请,或者逾期提出申请(即2028年11月10日后方才申请),苏州海关都将不再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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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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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印发,以下简称《管理细则》),明确了科研机构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笔者提醒,科研机构应当留意免税进口的最新规定,并做好相应的合规准备工作。
《管理细则》的重要内容,是明确了科研机构的申请主体及相应条件。
根据《管理细则》规定,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科研机构包括四大类:科研院所、科研基地、转制科研院所以及社会研发机构。
与“十三五”期间的免税政策相比,《管理细则》在申请主体方面有两点变化:一是扩大了科研院所的外延。除科研院所外,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列入免税进口名单;二是明确了省级科研机构的范围。《管理细则》明确,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首次被明确界定为省级。
与此同时,《管理细则》集中了中央级科研机构的核定事权,将中央级科研机构核定集中在科技部。科技部单独核定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央级转制院所名单,而不再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
此外,《管理细则》明确并简化了省级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程序。根据《管理细则》规定,对于省级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以及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等,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举例来说,苏州市的省级科研院所,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与南京海关核定,核定结果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函告南京海关,注明批次等,抄送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
“十四五”期间,科研机构享受免税进口优惠,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进口免税货物的科研院所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原则上,主管海关为科研院所所在地海关。
例如,苏州市名单内甲科研院所,欲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必须首先向苏州海关申请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甲科研院所如果在一年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内,实际免税进口了科技开发用品,则需要到苏州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如果一年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内未实际进口,甲科研院所需要在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进口免税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印发,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例如,2021年11月10日,苏州市乙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用于科研的汽车一辆、用于碰撞测试的传感器假人五个,则2021年11月10日~2027年11月9日为海关对汽车的监管年限,2021年11月10日~2024年11月9日为海关对传感器假人的监管年限。在监管年限内,乙科研院所必须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苏州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此外,科研机构还需根据情况主动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仍以乙科研院所为例。2027年11月10日,苏州海关对汽车的监管年限届满,不需要科研院所申请,苏州海关的监管自动解除。监管解除后,乙科研院所可以自行处置免税货物,不需要再经海关审核同意。针对销售汽车时买家可能心存疑虑,要求确认该进口汽车已被海关解除监管的问题,乙科研院所可在2027年11月10日~2028年11月9日期间向苏州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需要提醒的是,乙科研院所如果不主动提出申请,或者逾期提出申请(即2028年11月10日后方才申请),苏州海关都将不再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