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可能存在税务风险?这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可能存在税务风险?这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A公司是市内的一家游戏开发公司。在遭遇新冠疫情后,由于人们普遍减少外出和聚集性活动,催生了新一轮游戏热潮,A公司的营收也因此屡创新高。在游戏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部竞争也愈发激烈,使得A公司不得不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正在A公司财务小王苦于如何平衡公司的收入与研发支出时,他在某行业展览上了解到,业内企业普遍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原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于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小王将A公司当前的3个项目均按照适用75%加计扣除进行了填报。
一天,小王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告知A公司可能存在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风险。
小王按要求提供研发费用支出的相关资料后,经税务机关判断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鉴定,A公司所申报的加计扣除项目中,有2个项目属于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同时也是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指令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因此,A公司相关的游戏售后技术支持、游戏故障的维护和游戏常规性升级,属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以及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A公司重新梳理并正确归集相关费用,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35.4万元。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是享受相关优惠的第一步,需要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务工作中,经常会有一些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不规范,比如:将常规性升级、售后服务等错误列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混淆在一起,将不属于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成本、设备折旧等费用,也一起并入研发费用的核算中;企业间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未按照合作方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进行合理分配等。
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很可能导致虚增了研发费用,给自己带来税务风险。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可能存在税务风险?这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A公司是市内的一家游戏开发公司。在遭遇新冠疫情后,由于人们普遍减少外出和聚集性活动,催生了新一轮游戏热潮,A公司的营收也因此屡创新高。在游戏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部竞争也愈发激烈,使得A公司不得不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正在A公司财务小王苦于如何平衡公司的收入与研发支出时,他在某行业展览上了解到,业内企业普遍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原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于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小王将A公司当前的3个项目均按照适用75%加计扣除进行了填报。
一天,小王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告知A公司可能存在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风险。
小王按要求提供研发费用支出的相关资料后,经税务机关判断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鉴定,A公司所申报的加计扣除项目中,有2个项目属于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同时也是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指令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因此,A公司相关的游戏售后技术支持、游戏故障的维护和游戏常规性升级,属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以及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A公司重新梳理并正确归集相关费用,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35.4万元。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是享受相关优惠的第一步,需要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务工作中,经常会有一些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不规范,比如:将常规性升级、售后服务等错误列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混淆在一起,将不属于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成本、设备折旧等费用,也一起并入研发费用的核算中;企业间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未按照合作方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进行合理分配等。
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很可能导致虚增了研发费用,给自己带来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