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规模的持续扩大,交易模式的多样化,监管法规的完善化,经营环境的复杂化和不确定性的提高,都对跨境电商经营和合规风险管理提出巨大挑战。本文将对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中的主要经营和合规风险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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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市场采购贸易已成为我国三大外贸发展新业态。其中,跨境电商规模的持续扩大,交易模式的多样化,监管法规的完善化,经营环境的复杂化和不确定性的提高,都对跨境电商经营和合规风险管理提出巨大挑战。本文将对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中的主要经营和合规风险进行解析。
跨境电商进口“刷单”风险
根据监管法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可享受更低的税率,但该税收优惠仅限于境内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商品;此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设有单次交易限值和年度交易限值,超过单次限值且不属于不可分割物品的商品,以及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商品,则需要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来缴税。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利用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模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以跨境电商的名义化整为零走私进境,享受本不该享受的优惠税率。这种做法,属于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行为,是目前跨境电商领域最主要的走私犯罪类型。
2018年12月13日,广州海关对外通报的两起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私的典型案例就属于典型跨境电商进口化整为零走私行为,涉案案值人民币1.68亿元。其中,2017~2018年间,广东某供应链公司与广州一家具有跨境电商经营资格的公司合谋,在低报价格的同时,盗用大量公民身份信息,通过假“三单”进口奶粉14.4万票、62万罐,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关税税收优惠政策赚取差额;走私海鲜的团伙也是通过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创建虚假订单,利用个人订购信息向海关申报进口免除关税,以此方式将17万余只鲜活海鲜走私入境。
跨境电商进口低报价格风险
依据监管规定,跨境电商进口向海关申报的应是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的商品实际交易价格,如果申报价格故意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即为低报价格,甚至构成走私。
在此特别提醒的是,跨境电商企业尤其应注意“备案价格”不等于“实际交易价格”。跨境电商企业在商品进口前向海关进行商品备案,此时提交“备案价格”;在之后的商品销售实际中,由于商品交易价格处于波动状态,可能因为折扣促销,实际交易价格比备案价格低,或因涨价而高于备案价格,但公司统一按照备案价格向海关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交易价格比申报价格高的部分,很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甚至走私。即使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主要是出于操作简便,并非偷逃税款,也可能会被海关认定为存在“放任”的故意。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促销税务处置风险
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促销时会有很多优惠券、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活动,这些价格优惠部分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而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6]73号)明确规定:
对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应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的,海关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应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此外,在采用“包税”(如采用DPP完税后交货术语)成交方式下,无论采用“直接约定包税价格”,还是发放包税券的形式,所报税款都不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如果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为降低所包税款而低报价格,则构成违规或走私。
但需注意的是,在会计处理方面,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参照商业折扣的方式进行处理,即以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销售收入。
因此,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如实、详细区分优惠促销的具体形式,准确申报完税价格和代征代缴税费;如果跨境电商进口企业自查发现批量订单有少缴税款情形,应尽快向所在地海关主动披露并后续补税,否则少缴税款累计到一定数额或次数时,将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甚至构成走私。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处置合规风险
根据监管法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税收优惠仅限于境内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商品。即作为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确保销售对象是购买后自用或馈赠亲属的境内消费者,而非进行二次销售的商家。
因此,跨境电商企业以员工名义批量购进跨境电商商品作为线下门店展示、零售或作为活动赠品,明显违反“禁止二次销售”,属于违规或走私行为。
但跨境电商企业以自己名义批量购进跨境电商商品作为线下门店展示、零售或作为活动赠品,企业应按规缴税或补税,否则也构成违规或走私。
跨境电商进口线下体验店销售风险
为进一步推广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将消费者从线下吸引到线上,业界推出“跨境电商体验店”(即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与销售)。如果消费者在体验店购买展示、体验商品,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注意税收合规风险。
如果消费者在体验店内选购商品并现场提货,海关将按一般贸易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果消费者在体验店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并从保税区发货配送的,海关则按保税备货方式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跨境电商包税货物盘盈(亏)风险
某海关对跨境仓储企业B公司开展稽查业务,经盘点当事人区内仓库全部库存并比对理论库存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发现42类商品盘亏,共909 件,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保税货物短少的理由。后经详细核算,该批盘亏货物涉及完税价格55737.3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19082.29元。企业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基础上,还将面临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原产地风险
原产地作为国际贸易中的“纸黄金”,不仅是商品享受税收优惠的凭证,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商品质量的有效凭证。因此,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特别注意产品原产地问题,而绝大部分企业在运营实践中也都对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作出明确承诺。
但需注意的是,鉴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如转口贸易、离岸转手贸易、中间品贸易等),致使相当一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实际上无法有效控制商品来源,难以轻易地就产品原产地作出明确的界定,即存在原产地承诺模糊或虚假承诺风险。
因此,为规避进口产品原产地风险,一方面建议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控制境外产品的采购流程;另一方面,在选择境外供应商时加强验厂、原产地管理等,并加强随机检查。
跨境电商进口营销风险
目前,跨境电商较为常见的营销模式有分销模式、返利模式等,共同点是消费者通过提供销售渠道、推荐客户等方式取得购物优惠或返利。
在实践中,跨境电商经常采用佣金推广模式——平台注册用户可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推荐给不特定的终端消费者,平台向终端消费者配送所售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而用户可获取一定的推广佣金。由于此种推广模式以实际商品交易为支撑背景,消费者获取此种佣金并不违法。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跨境电商经营者利用佣金推广模式开展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虚假销售,从而导致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只存在资金流通关系而不存在商品交易,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禁止传销条例》所界定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建议跨境电商经营者注意审核交易的真实性,以防止其营销模式被认定为传销活动或成为资金非法出入境的渠道。
3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相继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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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市场采购贸易已成为我国三大外贸发展新业态。其中,跨境电商规模的持续扩大,交易模式的多样化,监管法规的完善化,经营环境的复杂化和不确定性的提高,都对跨境电商经营和合规风险管理提出巨大挑战。本文将对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中的主要经营和合规风险进行解析。
跨境电商进口“刷单”风险
根据监管法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可享受更低的税率,但该税收优惠仅限于境内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商品;此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设有单次交易限值和年度交易限值,超过单次限值且不属于不可分割物品的商品,以及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商品,则需要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来缴税。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利用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模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以跨境电商的名义化整为零走私进境,享受本不该享受的优惠税率。这种做法,属于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行为,是目前跨境电商领域最主要的走私犯罪类型。
2018年12月13日,广州海关对外通报的两起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私的典型案例就属于典型跨境电商进口化整为零走私行为,涉案案值人民币1.68亿元。其中,2017~2018年间,广东某供应链公司与广州一家具有跨境电商经营资格的公司合谋,在低报价格的同时,盗用大量公民身份信息,通过假“三单”进口奶粉14.4万票、62万罐,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关税税收优惠政策赚取差额;走私海鲜的团伙也是通过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创建虚假订单,利用个人订购信息向海关申报进口免除关税,以此方式将17万余只鲜活海鲜走私入境。
跨境电商进口低报价格风险
依据监管规定,跨境电商进口向海关申报的应是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的商品实际交易价格,如果申报价格故意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即为低报价格,甚至构成走私。
在此特别提醒的是,跨境电商企业尤其应注意“备案价格”不等于“实际交易价格”。跨境电商企业在商品进口前向海关进行商品备案,此时提交“备案价格”;在之后的商品销售实际中,由于商品交易价格处于波动状态,可能因为折扣促销,实际交易价格比备案价格低,或因涨价而高于备案价格,但公司统一按照备案价格向海关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交易价格比申报价格高的部分,很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甚至走私。即使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主要是出于操作简便,并非偷逃税款,也可能会被海关认定为存在“放任”的故意。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促销税务处置风险
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促销时会有很多优惠券、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活动,这些价格优惠部分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而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6]73号)明确规定:
对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应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的,海关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应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此外,在采用“包税”(如采用DPP完税后交货术语)成交方式下,无论采用“直接约定包税价格”,还是发放包税券的形式,所报税款都不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如果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为降低所包税款而低报价格,则构成违规或走私。
但需注意的是,在会计处理方面,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参照商业折扣的方式进行处理,即以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销售收入。
因此,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如实、详细区分优惠促销的具体形式,准确申报完税价格和代征代缴税费;如果跨境电商进口企业自查发现批量订单有少缴税款情形,应尽快向所在地海关主动披露并后续补税,否则少缴税款累计到一定数额或次数时,将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甚至构成走私。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处置合规风险
根据监管法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税收优惠仅限于境内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商品。即作为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确保销售对象是购买后自用或馈赠亲属的境内消费者,而非进行二次销售的商家。
因此,跨境电商企业以员工名义批量购进跨境电商商品作为线下门店展示、零售或作为活动赠品,明显违反“禁止二次销售”,属于违规或走私行为。
但跨境电商企业以自己名义批量购进跨境电商商品作为线下门店展示、零售或作为活动赠品,企业应按规缴税或补税,否则也构成违规或走私。
跨境电商进口线下体验店销售风险
为进一步推广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将消费者从线下吸引到线上,业界推出“跨境电商体验店”(即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与销售)。如果消费者在体验店购买展示、体验商品,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注意税收合规风险。
如果消费者在体验店内选购商品并现场提货,海关将按一般贸易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果消费者在体验店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并从保税区发货配送的,海关则按保税备货方式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跨境电商包税货物盘盈(亏)风险
某海关对跨境仓储企业B公司开展稽查业务,经盘点当事人区内仓库全部库存并比对理论库存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发现42类商品盘亏,共909 件,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保税货物短少的理由。后经详细核算,该批盘亏货物涉及完税价格55737.3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19082.29元。企业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基础上,还将面临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原产地风险
原产地作为国际贸易中的“纸黄金”,不仅是商品享受税收优惠的凭证,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商品质量的有效凭证。因此,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应特别注意产品原产地问题,而绝大部分企业在运营实践中也都对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作出明确承诺。
但需注意的是,鉴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如转口贸易、离岸转手贸易、中间品贸易等),致使相当一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实际上无法有效控制商品来源,难以轻易地就产品原产地作出明确的界定,即存在原产地承诺模糊或虚假承诺风险。
因此,为规避进口产品原产地风险,一方面建议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控制境外产品的采购流程;另一方面,在选择境外供应商时加强验厂、原产地管理等,并加强随机检查。
跨境电商进口营销风险
目前,跨境电商较为常见的营销模式有分销模式、返利模式等,共同点是消费者通过提供销售渠道、推荐客户等方式取得购物优惠或返利。
在实践中,跨境电商经常采用佣金推广模式——平台注册用户可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推荐给不特定的终端消费者,平台向终端消费者配送所售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而用户可获取一定的推广佣金。由于此种推广模式以实际商品交易为支撑背景,消费者获取此种佣金并不违法。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跨境电商经营者利用佣金推广模式开展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虚假销售,从而导致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只存在资金流通关系而不存在商品交易,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禁止传销条例》所界定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建议跨境电商经营者注意审核交易的真实性,以防止其营销模式被认定为传销活动或成为资金非法出入境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