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内容涉及收入、企业合并、固定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内容涉及收入、企业合并、固定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将分三部分编发,今天编发第二部分:外币折算、企业合并及租赁准则实施问答。
问:外币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是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上述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会产生汇兑损益?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规定,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均不满足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属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产生汇兑损益。
问:某集团公司新设一家子公司,将现有其他子公司或业务注入该新设公司,假定在新设公司层面该交易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设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该新设公司的成立日晚于被注入的其他子公司或业务的成立日,该新设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日应为新设公司成立日还是应追溯至成立日之前?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方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调整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止期间及比较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因此,该新设公司应当追溯至自比较期最早期初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即使比较期最早期初早于该新设公司的成立日,但应不早于被注入的其他子公司或业务处于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点。该新设公司的个别报表期初日为其成立日。
问:2019年1月1日,假定承租人甲企业与出租人乙企业签订一项租期为4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3月3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租金减让补充协议,将剩余租赁期内每季度租金减少10%,其他合同条款不变。该减让能否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规定,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之一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
由于上述减让不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之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也包括对2022年6月30日之后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因此,不符合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应当按照租赁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能否简单认定该租赁为短期租赁?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五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同时还应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当考虑对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带来经济利益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至选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和情况的预期变化。例如,承租人进行或预期进行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在可行使相关选择权时预期能为承租人带来的重大经济利益、租赁资产对承租人运营的重要程度、与终止租赁相关的成本等。
因此,当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时,不能简单认为该租赁的租赁期为1年,而应当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以及是否存在实质续租、终止等选择权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如果历史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逐年续签的惯例,或者承租人与出租人互为关联方,尤其应当谨慎确定租赁期。
企业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确定租赁期为1年的,其他会计估计应与此一致。例如,与该租赁相关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初始直接费用等应当在1年内以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问: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是否属于短期租赁?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三十条规定,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因此,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即使租赁期不超过12月,也不属于短期租赁。
问: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及其导致的预计复原支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否则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因此,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对于由租赁资产改良导致的预计复原支出,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第十六条处理。
问:承租人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支付预付租金以及租赁保证金所支付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如何列报?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问:承租人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欠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如果承租人欠付租金,但租赁合同未发生变更,出租人应继续按原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出租人可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对租赁应收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也可将其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金减让达成新的约定,并满足《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中关于简化处理的条件,出租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外)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租赁合同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承租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允许改按短期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追溯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因此,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企业不得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
问:某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租赁设备用于生产A产品,租赁期为5年,每年的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支付给出租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承租人应当如何基于该租赁合同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是租赁付款额的组成部分。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者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设备的未来绩效而不是指数或比率,因而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在不存在其他租赁付款额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的租赁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为0.后续计量时,承租人应将按照设备运营收入80%计算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A产品成本。
问:某租赁合同约定,初始租赁期为1年,如有一方撤销租赁将支付重大罚金,1年期满后,如经双方同意租赁期可再延长2年,如有一方不同意将不再续期,没有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根据上述合同,企业应如何确定租赁期?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五条规定,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同时还应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开始日的第1年有强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撤销期间。对于此后2年的延长期,因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单方面选择不续约而无需支付任何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即后续2年延长期非不可撤销期间。因此,该租赁合同在初始确认时应将租赁期确定为1年。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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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内容涉及收入、企业合并、固定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将分三部分编发,今天编发第二部分:外币折算、企业合并及租赁准则实施问答。
问:外币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是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上述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会产生汇兑损益?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规定,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均不满足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属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产生汇兑损益。
问:某集团公司新设一家子公司,将现有其他子公司或业务注入该新设公司,假定在新设公司层面该交易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设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该新设公司的成立日晚于被注入的其他子公司或业务的成立日,该新设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日应为新设公司成立日还是应追溯至成立日之前?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方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调整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止期间及比较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因此,该新设公司应当追溯至自比较期最早期初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即使比较期最早期初早于该新设公司的成立日,但应不早于被注入的其他子公司或业务处于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点。该新设公司的个别报表期初日为其成立日。
问:2019年1月1日,假定承租人甲企业与出租人乙企业签订一项租期为4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3月3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租金减让补充协议,将剩余租赁期内每季度租金减少10%,其他合同条款不变。该减让能否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规定,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之一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
由于上述减让不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之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也包括对2022年6月30日之后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因此,不符合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应当按照租赁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能否简单认定该租赁为短期租赁?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五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同时还应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当考虑对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带来经济利益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至选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和情况的预期变化。例如,承租人进行或预期进行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在可行使相关选择权时预期能为承租人带来的重大经济利益、租赁资产对承租人运营的重要程度、与终止租赁相关的成本等。
因此,当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时,不能简单认为该租赁的租赁期为1年,而应当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以及是否存在实质续租、终止等选择权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如果历史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逐年续签的惯例,或者承租人与出租人互为关联方,尤其应当谨慎确定租赁期。
企业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确定租赁期为1年的,其他会计估计应与此一致。例如,与该租赁相关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初始直接费用等应当在1年内以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问: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是否属于短期租赁?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三十条规定,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因此,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即使租赁期不超过12月,也不属于短期租赁。
问: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及其导致的预计复原支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否则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因此,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对于由租赁资产改良导致的预计复原支出,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第十六条处理。
问:承租人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支付预付租金以及租赁保证金所支付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如何列报?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问:承租人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欠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如果承租人欠付租金,但租赁合同未发生变更,出租人应继续按原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出租人可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对租赁应收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也可将其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金减让达成新的约定,并满足《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中关于简化处理的条件,出租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外)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租赁合同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承租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允许改按短期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追溯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因此,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企业不得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
问:某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租赁设备用于生产A产品,租赁期为5年,每年的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支付给出租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承租人应当如何基于该租赁合同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是租赁付款额的组成部分。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者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设备的未来绩效而不是指数或比率,因而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在不存在其他租赁付款额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的租赁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为0.后续计量时,承租人应将按照设备运营收入80%计算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A产品成本。
问:某租赁合同约定,初始租赁期为1年,如有一方撤销租赁将支付重大罚金,1年期满后,如经双方同意租赁期可再延长2年,如有一方不同意将不再续期,没有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根据上述合同,企业应如何确定租赁期?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五条规定,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同时还应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开始日的第1年有强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撤销期间。对于此后2年的延长期,因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单方面选择不续约而无需支付任何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即后续2年延长期非不可撤销期间。因此,该租赁合同在初始确认时应将租赁期确定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