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2021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进行明确。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延缓缴纳税费范围限于7项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除代扣代缴外的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未列明的税费,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不在延缴税费范围。
延缴缴纳税费的所属期,对于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为2021年10月、11月和12月;对于按季缴纳的纳税人,为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前述列明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列明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企业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对于按月缴纳的税费,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可延缓的税费到2022年2月缴纳;2021年11月可延缓的税费到2022年3月缴纳;2021年12月可延缓的税费到2022年4月缴纳。
对于按季缴纳的税费,所属期为2021年第4季度可延缓的税费到2022年4月缴纳。
延缓缴纳税费不等于延缓申报纳税,企业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税费没有滞纳金,也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企业选择适用延缓缴纳税费政策,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为了便利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对延缓缴纳税费自动提示。
企业对应所属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全部或一半)的提示。企业需进行确认。
如果企业确认不延缓缴纳税费,需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延缓缴纳税费,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为零或税费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行简易申报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按季缴纳时,企业无需确认,2022年1月暂不划扣列明的7项税费,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划扣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税费时,一并划扣。
如何判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范围?
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包括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制造业小微企业。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所述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从增值税纳税人角度而言,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所述中小微企业,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同于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制造业行业门类,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13~43大类,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行业。特别提醒的是,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和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也属于制造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关于“主要活动”的规定,如果企业除从事制造业门类外还从事其他门类的经济活动,应以占其企业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企业年度销售额根据企业设立时间的不同,分情况进行判定:
(1)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年度销售额为所属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第8行“免税销售额”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合计数。如果涉及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还应扣除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依照相关行次税率或征收率换算的扣除额合计数,扣除后的差额为年度销售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度销售额为所属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9栏“免税销售额”、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合计数。
(2)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2021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进行明确。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延缓缴纳税费范围限于7项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除代扣代缴外的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未列明的税费,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不在延缴税费范围。
延缴缴纳税费的所属期,对于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为2021年10月、11月和12月;对于按季缴纳的纳税人,为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前述列明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列明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企业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对于按月缴纳的税费,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可延缓的税费到2022年2月缴纳;2021年11月可延缓的税费到2022年3月缴纳;2021年12月可延缓的税费到2022年4月缴纳。
对于按季缴纳的税费,所属期为2021年第4季度可延缓的税费到2022年4月缴纳。
延缓缴纳税费不等于延缓申报纳税,企业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税费没有滞纳金,也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企业选择适用延缓缴纳税费政策,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为了便利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对延缓缴纳税费自动提示。
企业对应所属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全部或一半)的提示。企业需进行确认。
如果企业确认不延缓缴纳税费,需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延缓缴纳税费,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为零或税费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行简易申报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按季缴纳时,企业无需确认,2022年1月暂不划扣列明的7项税费,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划扣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税费时,一并划扣。
如何判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范围?
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包括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制造业小微企业。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所述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从增值税纳税人角度而言,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所述中小微企业,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同于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制造业行业门类,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13~43大类,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行业。特别提醒的是,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和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也属于制造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关于“主要活动”的规定,如果企业除从事制造业门类外还从事其他门类的经济活动,应以占其企业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企业年度销售额根据企业设立时间的不同,分情况进行判定:
(1)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年度销售额为所属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第8行“免税销售额”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合计数。如果涉及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还应扣除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依照相关行次税率或征收率换算的扣除额合计数,扣除后的差额为年度销售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度销售额为所属期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9栏“免税销售额”、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合计数。
(2)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