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具有成本高、风险大、正外部性等特征,导致企业创新动力不强,创新投入不够。精准、有效的税收政策可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降低创新成本和风险,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全会在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中提出,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
企业作为最具市场活力与发展动力的微观经济主体,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2020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企业研发经费达到18673.8亿元,占全国研发经费的比重达76.6%,对全国研发经费增长的贡献达77.9%,为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创造了条件。
然而,科技创新具有成本高、风险大、正外部性等特征,导致企业创新动力不强,创新投入不够。精准、有效的税收政策可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降低创新成本和风险,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显著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科技创新提供外生动力。
第一,构建深层次、多角度、覆盖整个创新周期的税收优惠体系,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在整体上营造鼓励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更着重关注重点领域和行业,鼓励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设备投资。截至2021年6月,针对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我国已推出了102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等。同时,对科技创新有战略引领意义的集成电路业、软件业等行业也实行专门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减免金额年均增长28.5%,5年累计减税2.54万亿元,制造业、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大行业享受减税额合计占比近九成,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达到3600亿元,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激发企业持久的创新活力。
第二,积极探索税收政策改革,激活科研人才创新动力。人才是企业科技创新的根本和关键,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助力科研人才培养与科研成果转化。例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等。同时,一些地方也积极探索,加大对科研人才的创新激励。如深圳市对海内外的人才实行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人才带动科技创新,深化产学研机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西安市面向各类高层次人才推出18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高层次人才引进。泉州市规定,确认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从正式认定满一年后开始,由受益财政按人才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6年,且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待遇。同时,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将提取一定比例奖励高层次科研人才。
第三,建设高效税收服务体系,凝聚科技创新合力。企业科技创新不仅需要好的税收政策,也需要好的税收服务。近些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不断优化服务体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连续8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累计推出49类418条创新服务举措,各地税务机关细化推出4万余条配套措施,打造了具有鲜明税务特色的服务品牌,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税务部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举措,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改善办税体验。
据统计,“十三五”期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3%,纳税人报税资料压减50%,减轻了办税负担,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疫情期间,各地税务部门创新工作方式,推出“非接触式”办税、“一企一策”、容缺受理等一系列个性化服务,加强应急管理,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目前,近90%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可网上办理,为企业正常运转提供有力保障。此外,税务部门持续深化与其他部门协作,联合银保监会推进“税银互动”,通过手机APP、公众号、微博等方式,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及时准确、直达快享、应享尽享。
虽然税收激励政策在推动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的过程中成效显著,但不可否认的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税收激励政策覆盖创新环节缺失。从过程来看,科技创新包括基础研究阶段、应用研究阶段、中间试验阶段、商品(产品)化阶段、大规模产业化阶段。其中,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最前端,是激发原始创新的源泉。然而,我国企业基础研究投入极少,占比不到1%,亟须补齐基础研究投入这块短板。现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等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更多着眼于激励应用研究,缺乏对企业基础研究的直接激励。
其次,科研人才激励精准度不够。人才是科技创新中最有活力的要素,是企业的核心人力资本。现行政策同时考虑了技术人才和创新企业家两类科研人才,基本覆盖了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使用等各个环节。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精准度不够等问题。例如,我国对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仍较为匮乏,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费用不能据实扣除,高层次人才引进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个人而言,教育培训支出定额扣除力度较小。
最后,税收激励形式有待完善。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免税、减税等直接优惠约占三分之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占三分之一。直接优惠本质上是对生产经营获利企业进行奖励,属于事后激励,并未考虑到科技创新前期巨大的投入和不确定性,难以激发企业持续创新的积极性。而事前激励既可以赋予企业科技创新原始动能,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短期投机行为。目前,我国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多侧重于直接优惠,无法充分发挥税收激励作用。
充分发挥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关键在于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精准性。
第一,拓展税收激励政策覆盖环节。针对基础研究短板,一方面,提高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对尚处于亏损期企业的基础研究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研究给予更多税收优惠,盘活科研成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此外,突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激励,提高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扩大抵免范围,降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门槛,并采用核定征税、查账征收等简易方式,突出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加大对科研人才的税收激励。一是通过税前扣除、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企业培养、引进人才的成本。二是适度扩大科研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同时,完善股权期权激励政策,放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享受主体限制,提高激励对象人数比例。三是健全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分层次有重点地对高层次人才进行有效的税收激励,对取得的课题资助经费、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收入等减免个人所得税,降低高层次人才实际税负。
第三,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形式。在产业导向的基础上,“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提高政策针对性。可更多地考虑间接优惠的方式,如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增强投资税收抵免力度、扩大研发费用扣除范围及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等,逐步整合、弱化直接优惠方式,形成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二者相互协调配合的税收优惠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此外,可借鉴发达国家“专利盒”政策经验,适度扩大技术转让范围,放宽技术转让门槛,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专利产品等列入减免税范围,鼓励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更进一步,可考虑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采用高新技术收入认定,并给予适当的优惠税率,增强政策精准性。
第四,加强政策规范性和协调性,建立统一的税收激励政策反馈机制。政策制定需要注重顶层设计,删繁就简,系统发挥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各部门之间应注意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打破信息“孤岛”,建立纵向和横向信息反馈平台,分别在行业认定、资格认定、政策执行与事后反馈四个阶段建立专业化部门,全流程监控政策落实状况与效果。同时,对享受政策的企业分门别类建立数据库,进行长期跟踪,并定期进行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评估与比较,准确把握政策执行效果,提升政策执行效率,也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作者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经济金融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全会在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中提出,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
企业作为最具市场活力与发展动力的微观经济主体,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2020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企业研发经费达到18673.8亿元,占全国研发经费的比重达76.6%,对全国研发经费增长的贡献达77.9%,为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创造了条件。
然而,科技创新具有成本高、风险大、正外部性等特征,导致企业创新动力不强,创新投入不够。精准、有效的税收政策可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降低创新成本和风险,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显著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科技创新提供外生动力。
第一,构建深层次、多角度、覆盖整个创新周期的税收优惠体系,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在整体上营造鼓励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更着重关注重点领域和行业,鼓励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设备投资。截至2021年6月,针对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我国已推出了102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等。同时,对科技创新有战略引领意义的集成电路业、软件业等行业也实行专门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减免金额年均增长28.5%,5年累计减税2.54万亿元,制造业、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大行业享受减税额合计占比近九成,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达到3600亿元,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激发企业持久的创新活力。
第二,积极探索税收政策改革,激活科研人才创新动力。人才是企业科技创新的根本和关键,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助力科研人才培养与科研成果转化。例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等。同时,一些地方也积极探索,加大对科研人才的创新激励。如深圳市对海内外的人才实行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人才带动科技创新,深化产学研机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西安市面向各类高层次人才推出18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高层次人才引进。泉州市规定,确认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从正式认定满一年后开始,由受益财政按人才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6年,且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待遇。同时,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将提取一定比例奖励高层次科研人才。
第三,建设高效税收服务体系,凝聚科技创新合力。企业科技创新不仅需要好的税收政策,也需要好的税收服务。近些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不断优化服务体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连续8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累计推出49类418条创新服务举措,各地税务机关细化推出4万余条配套措施,打造了具有鲜明税务特色的服务品牌,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税务部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举措,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改善办税体验。
据统计,“十三五”期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3%,纳税人报税资料压减50%,减轻了办税负担,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疫情期间,各地税务部门创新工作方式,推出“非接触式”办税、“一企一策”、容缺受理等一系列个性化服务,加强应急管理,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目前,近90%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可网上办理,为企业正常运转提供有力保障。此外,税务部门持续深化与其他部门协作,联合银保监会推进“税银互动”,通过手机APP、公众号、微博等方式,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及时准确、直达快享、应享尽享。
虽然税收激励政策在推动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的过程中成效显著,但不可否认的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税收激励政策覆盖创新环节缺失。从过程来看,科技创新包括基础研究阶段、应用研究阶段、中间试验阶段、商品(产品)化阶段、大规模产业化阶段。其中,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最前端,是激发原始创新的源泉。然而,我国企业基础研究投入极少,占比不到1%,亟须补齐基础研究投入这块短板。现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等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更多着眼于激励应用研究,缺乏对企业基础研究的直接激励。
其次,科研人才激励精准度不够。人才是科技创新中最有活力的要素,是企业的核心人力资本。现行政策同时考虑了技术人才和创新企业家两类科研人才,基本覆盖了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使用等各个环节。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精准度不够等问题。例如,我国对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仍较为匮乏,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费用不能据实扣除,高层次人才引进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个人而言,教育培训支出定额扣除力度较小。
最后,税收激励形式有待完善。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免税、减税等直接优惠约占三分之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占三分之一。直接优惠本质上是对生产经营获利企业进行奖励,属于事后激励,并未考虑到科技创新前期巨大的投入和不确定性,难以激发企业持续创新的积极性。而事前激励既可以赋予企业科技创新原始动能,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短期投机行为。目前,我国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多侧重于直接优惠,无法充分发挥税收激励作用。
充分发挥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关键在于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精准性。
第一,拓展税收激励政策覆盖环节。针对基础研究短板,一方面,提高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对尚处于亏损期企业的基础研究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研究给予更多税收优惠,盘活科研成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此外,突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激励,提高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扩大抵免范围,降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门槛,并采用核定征税、查账征收等简易方式,突出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加大对科研人才的税收激励。一是通过税前扣除、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企业培养、引进人才的成本。二是适度扩大科研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同时,完善股权期权激励政策,放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享受主体限制,提高激励对象人数比例。三是健全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分层次有重点地对高层次人才进行有效的税收激励,对取得的课题资助经费、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收入等减免个人所得税,降低高层次人才实际税负。
第三,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形式。在产业导向的基础上,“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提高政策针对性。可更多地考虑间接优惠的方式,如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增强投资税收抵免力度、扩大研发费用扣除范围及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等,逐步整合、弱化直接优惠方式,形成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二者相互协调配合的税收优惠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此外,可借鉴发达国家“专利盒”政策经验,适度扩大技术转让范围,放宽技术转让门槛,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专利产品等列入减免税范围,鼓励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更进一步,可考虑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采用高新技术收入认定,并给予适当的优惠税率,增强政策精准性。
第四,加强政策规范性和协调性,建立统一的税收激励政策反馈机制。政策制定需要注重顶层设计,删繁就简,系统发挥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各部门之间应注意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打破信息“孤岛”,建立纵向和横向信息反馈平台,分别在行业认定、资格认定、政策执行与事后反馈四个阶段建立专业化部门,全流程监控政策落实状况与效果。同时,对享受政策的企业分门别类建立数据库,进行长期跟踪,并定期进行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评估与比较,准确把握政策执行效果,提升政策执行效率,也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作者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经济金融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