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准确申报纳税,用生动的案例一起来完整地梳理一下。
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准确申报纳税,用生动的案例一起来完整地梳理一下。
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二、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2.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注: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二)构成销售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注:需要强调的是不能仅简单看合同字面表述,一定要结合与销售和进口货物有关的所有事实来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三、举例说明
例1:进口商向外国制造商M购买浓缩液。M拥有商标权。根据特定的进口销售的条款,货物稀释后销售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该商标。商标使用费按单位货物计算支付。进口的浓缩液在销售之前用普通水经简单稀释并进行消费包装。在第一次购货交易中,浓缩液经稀释后转售时没有使用商标,未被要求支付商标费。在第二次购货交易中,浓缩液经稀释后转售时使用了商标,作为进口销售的一项条件,被要求支付商标费。
解析:在第一次购货交易中,货物转售时不使用商标也不支付商标费,无商标费需计入完税价格。
在第二次购货交易中,货物转售时使用了商标也支付了商标费,M要求支付的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例2:贸易实践中存在特许权使用费只有部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形,企业应如何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摊呢?
解析: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纳税义务人应就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申报、纳税。企业应根据贸易事实,基于客观量化数据,遵循公认会计准则,自行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摊,确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并申报纳税,同时做好分摊证据资料的留存备查。
四、如何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申报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规范申报:
1.申报进口时,应当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填报“是”;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填报“否”。
2.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3.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五、友情提示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遇到疑难问题难以判断时,企业可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相关规定,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向企业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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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准确申报纳税,用生动的案例一起来完整地梳理一下。
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二、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2.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注: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二)构成销售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注:需要强调的是不能仅简单看合同字面表述,一定要结合与销售和进口货物有关的所有事实来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三、举例说明
例1:进口商向外国制造商M购买浓缩液。M拥有商标权。根据特定的进口销售的条款,货物稀释后销售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该商标。商标使用费按单位货物计算支付。进口的浓缩液在销售之前用普通水经简单稀释并进行消费包装。在第一次购货交易中,浓缩液经稀释后转售时没有使用商标,未被要求支付商标费。在第二次购货交易中,浓缩液经稀释后转售时使用了商标,作为进口销售的一项条件,被要求支付商标费。
解析:在第一次购货交易中,货物转售时不使用商标也不支付商标费,无商标费需计入完税价格。
在第二次购货交易中,货物转售时使用了商标也支付了商标费,M要求支付的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例2:贸易实践中存在特许权使用费只有部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形,企业应如何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摊呢?
解析: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纳税义务人应就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申报、纳税。企业应根据贸易事实,基于客观量化数据,遵循公认会计准则,自行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摊,确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并申报纳税,同时做好分摊证据资料的留存备查。
四、如何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申报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规范申报:
1.申报进口时,应当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填报“是”;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填报“否”。
2.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3.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五、友情提示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遇到疑难问题难以判断时,企业可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相关规定,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向企业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