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主动服务国家外交外经贸大局,努力探索生物安全法适用RCEP/SPS的保护水平,有助于构建科学有效的生物安全防御系统,为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已于2021年4月15日施行。同一天,中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核准书,标志着中国正式完成RCEP核准程序,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随着农产品进口增多,外来疫病、虫害和危险物进入的概率增大,我国卫生与植物检疫(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以下简称“SPS”)“防火墙”作用面临着更大的考验。海关主动服务国家外交外经贸大局,努力探索生物安全法适用RCEP/SPS的保护水平,有助于构建科学有效的生物安全防御系统,为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
1.生物安全法的海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国家生物安全准入制度,明确了海关对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处置的职责,为海关开展生物安全领域执法活动提供了根本遵循。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特定时期的生物安全紧急措施和常态运作的生物安全监测预警措施,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建立了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为常态化防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打造了坚强堡垒。
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的要求,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行动指南。
第六十三条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及进出口活动的监测、调查。
2.RCEP中的SPS部分
WTO/SPS协定应遵循的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以科学为依据实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风险评估、等效性、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概念、透明度原则等。相比而言,RCEP/SPS加强了包括建立与SPS的协调规则、地区条件承认决定的联络和评估、保证缔约方货物在审议期内的流通、保证检验检疫力度平稳、设置紧急措施审查制度在内的5个方面。
3.RCEP/SPS中的生物安全内涵
RCEP是一个涵盖全球1/3经济总量、全球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协定,进出国门的货物、交通工具、人及其携带物快速增长,综合性危害逐步增加。生物安全课题必将更加重要,核心措施就是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防范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害生物跨境传播,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而RCEP/SPS目标就是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同时,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消极影响来便利贸易。为加强世界范围动植物疫病疫情传播危害的管理协调,促进相关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SPS为各国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卫生措施是与人类或动物健康有关的措施,植物卫生措施则是与植物健康有关的措施。
对进口国而言,针对不同类型的进口农产品制定不同的SPS措施,以便有效减少病虫害和疫情传入,保护国内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环境安全;同时,进口国应根据消费者收入的增长、本国技术水平的改进以及风险认知能力的增强,不断调整和更新本国的SPS措施,加大SPS措施对本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动植物群体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保护力度,防止外来风险伴随初级农产品进口进入本国境内。典型的SPS措施有:食品或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物质、兽药或农药残留,涉及食品安全的加工方法,植物/动物检疫,防治病虫害传入,其他进口卫生要求(如进口用于动物运输的草垫等)。
4.在RCEP/SPS协议中适用生物安全法
海关执行生物安全法的主要领域和途径与落实RCEP/SPS措施高度重合。一方面,保障国门生物安全,核心措施是实施进出境动物检疫、防范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跨境传播,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另一方面,国境口岸和实验室是海关执行生物安全法和实施SPS最主要的空间领域。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做好SPS数据搜集
SPS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既适用于发达国家,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水平上领先,在SPS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上处于领先地位,因而分析发达国家数据得出的启示同样适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我国这样一个在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水平方面快速发展的农产品贸易大国,更应从RCEP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借鉴经验,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实施SPS措施;同时,积极参加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深化进出口食品安全跨境检查执法协作和官方监管结果互认。
用好风险分析制度
按照WTO/SPS的风险评估规制,一是给予相关的一个或者多个出口缔约方提出意见的机会;二是对贸易的限制不超出为达到适当的卫生或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限度的方式;三是在考虑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的同时,选择对贸易的限制不超出为达到卫生或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限度的风险管理方式。以此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及时规避阻碍产品进口的风险,保证我国检验检疫技术水平制定出的SPS话语权,最终具备保护本国生物安全利益的有效工具。
RCEP/SPS将WTO/SPS的风险评估概念拓展为风险分析,通过引入涵盖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在内的风险分析新规则,给进口国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信息窗口,使得出口国更易获取风险评估过程信息并参与其中。我国在利用风险分析制度时,可以充分适用生物安全法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内容,考虑整合公共卫生、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风险防控,形成海关统一的风险防控深度融合,推进货物、寄递、旅检、边民互市、特殊监管区域等风险防控全覆盖。
强化国门安全科技保障
WTO/SPS协议规定,当一国希望制定新的SPS措施或者进行措施修订时,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即采用科学方法对危害进入传播的可能性以及后果进行详细预估,并在多个可供选择的防治措施中选出贸易影响和歧视性最小的措施来防控风险。于是,检验检疫技术水平成为一国制定SPS的基础。
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进口农产品制定不同的SPS措施,以便有效减少病虫害和疫情传入,保护国内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环境安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消费者收入的增长、技术水平的改进以及对风险认知能力的增强,不断调整和更新我国的SPS措施,加大SPS措施对本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动植物群体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保护力度,防止外来风险伴随初级农产品进口进入我国境内。要达到以上两点要求,海关需要围绕国门生物安全,聚焦国门生物安全执法把关技术保障需要,在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规划建设的基础上,一是加强新发和烈性传染病国境阻断技术研究与储备,完善早期预警、实时监测、远程鉴定、快速检测、应急处置技术研发与应用;二是针对输入或潜在重大动物疫病、植物疫情、外来入侵物种等,开展综合防控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三是开展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因子关键性检测、预警和监控追踪技术研究,最终提升国门安全总体防控科研能力和水平。
另外,海关还应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五章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设立的各项制度要求,加强对其所设立的大量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管理,在确保实验室自身生物安全的同时,建设境外传染病样本库和生物信息库,初步建立种质、菌(毒)种等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利用体系,为海关严把国门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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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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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已于2021年4月15日施行。同一天,中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核准书,标志着中国正式完成RCEP核准程序,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随着农产品进口增多,外来疫病、虫害和危险物进入的概率增大,我国卫生与植物检疫(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以下简称“SPS”)“防火墙”作用面临着更大的考验。海关主动服务国家外交外经贸大局,努力探索生物安全法适用RCEP/SPS的保护水平,有助于构建科学有效的生物安全防御系统,为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
1.生物安全法的海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国家生物安全准入制度,明确了海关对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处置的职责,为海关开展生物安全领域执法活动提供了根本遵循。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特定时期的生物安全紧急措施和常态运作的生物安全监测预警措施,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建立了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为常态化防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打造了坚强堡垒。
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的要求,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行动指南。
第六十三条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及进出口活动的监测、调查。
2.RCEP中的SPS部分
WTO/SPS协定应遵循的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以科学为依据实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风险评估、等效性、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概念、透明度原则等。相比而言,RCEP/SPS加强了包括建立与SPS的协调规则、地区条件承认决定的联络和评估、保证缔约方货物在审议期内的流通、保证检验检疫力度平稳、设置紧急措施审查制度在内的5个方面。
3.RCEP/SPS中的生物安全内涵
RCEP是一个涵盖全球1/3经济总量、全球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协定,进出国门的货物、交通工具、人及其携带物快速增长,综合性危害逐步增加。生物安全课题必将更加重要,核心措施就是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防范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害生物跨境传播,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而RCEP/SPS目标就是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同时,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消极影响来便利贸易。为加强世界范围动植物疫病疫情传播危害的管理协调,促进相关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SPS为各国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卫生措施是与人类或动物健康有关的措施,植物卫生措施则是与植物健康有关的措施。
对进口国而言,针对不同类型的进口农产品制定不同的SPS措施,以便有效减少病虫害和疫情传入,保护国内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环境安全;同时,进口国应根据消费者收入的增长、本国技术水平的改进以及风险认知能力的增强,不断调整和更新本国的SPS措施,加大SPS措施对本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动植物群体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保护力度,防止外来风险伴随初级农产品进口进入本国境内。典型的SPS措施有:食品或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物质、兽药或农药残留,涉及食品安全的加工方法,植物/动物检疫,防治病虫害传入,其他进口卫生要求(如进口用于动物运输的草垫等)。
4.在RCEP/SPS协议中适用生物安全法
海关执行生物安全法的主要领域和途径与落实RCEP/SPS措施高度重合。一方面,保障国门生物安全,核心措施是实施进出境动物检疫、防范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跨境传播,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另一方面,国境口岸和实验室是海关执行生物安全法和实施SPS最主要的空间领域。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做好SPS数据搜集
SPS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既适用于发达国家,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水平上领先,在SPS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上处于领先地位,因而分析发达国家数据得出的启示同样适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我国这样一个在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水平方面快速发展的农产品贸易大国,更应从RCEP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借鉴经验,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实施SPS措施;同时,积极参加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深化进出口食品安全跨境检查执法协作和官方监管结果互认。
用好风险分析制度
按照WTO/SPS的风险评估规制,一是给予相关的一个或者多个出口缔约方提出意见的机会;二是对贸易的限制不超出为达到适当的卫生或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限度的方式;三是在考虑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的同时,选择对贸易的限制不超出为达到卫生或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限度的风险管理方式。以此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及时规避阻碍产品进口的风险,保证我国检验检疫技术水平制定出的SPS话语权,最终具备保护本国生物安全利益的有效工具。
RCEP/SPS将WTO/SPS的风险评估概念拓展为风险分析,通过引入涵盖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在内的风险分析新规则,给进口国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信息窗口,使得出口国更易获取风险评估过程信息并参与其中。我国在利用风险分析制度时,可以充分适用生物安全法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内容,考虑整合公共卫生、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风险防控,形成海关统一的风险防控深度融合,推进货物、寄递、旅检、边民互市、特殊监管区域等风险防控全覆盖。
强化国门安全科技保障
WTO/SPS协议规定,当一国希望制定新的SPS措施或者进行措施修订时,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即采用科学方法对危害进入传播的可能性以及后果进行详细预估,并在多个可供选择的防治措施中选出贸易影响和歧视性最小的措施来防控风险。于是,检验检疫技术水平成为一国制定SPS的基础。
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进口农产品制定不同的SPS措施,以便有效减少病虫害和疫情传入,保护国内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环境安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消费者收入的增长、技术水平的改进以及对风险认知能力的增强,不断调整和更新我国的SPS措施,加大SPS措施对本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动植物群体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保护力度,防止外来风险伴随初级农产品进口进入我国境内。要达到以上两点要求,海关需要围绕国门生物安全,聚焦国门生物安全执法把关技术保障需要,在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规划建设的基础上,一是加强新发和烈性传染病国境阻断技术研究与储备,完善早期预警、实时监测、远程鉴定、快速检测、应急处置技术研发与应用;二是针对输入或潜在重大动物疫病、植物疫情、外来入侵物种等,开展综合防控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三是开展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因子关键性检测、预警和监控追踪技术研究,最终提升国门安全总体防控科研能力和水平。
另外,海关还应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五章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设立的各项制度要求,加强对其所设立的大量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管理,在确保实验室自身生物安全的同时,建设境外传染病样本库和生物信息库,初步建立种质、菌(毒)种等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利用体系,为海关严把国门安全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