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有人分享「出口退税基础知识分享」的word档案。这原本是好事,但里面就有极大的错误,害人不浅。
错误1:「出口环节不征税」
出口商品增值税率0%不代表「不征税」,免征增值税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范围,出口商品不在免征的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但从15条七个项目来看: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民没进项税,销售免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进口免征,销售也免征;
(三)古旧图书,老物件没进项税额,销售也免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进口免征;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国际惯例进口免征;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进口免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没进项税额销售免征,或有进项销售也免征;
其他免征增值税的进项税通常都是转出(例如深加工结转销售),这才是企业真实的税负。
正确说法:出口环节也征税,大部分的商品税率为零。
错误2:「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
「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试问在出口之前的流通环节中曾经负担过的税款,包不包括进口关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出口商品何时退过这些税负?
另外,出口业者以保税合同通过深加工结转而来的进口内含有销售方内含增值税,退过吗?供应商通过「深加工结转」销售给出口业者,供应商的进项税做转出就等于进成本、售价,那么这个在「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让退吗?
就这么一句不负责的话,都可以让国外的买主产生误解,要求出口商降价,而且要求降几十个百分点;降价的理由是你们自己说的「退还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几十个百分点的理由是国际上统计中国的实际税负高达40%多。
正确说法应该是:税务机关还有条件的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支付的流转税款
错误3:「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已经是国际惯例,而且是WTO之前的GATT就已经形成协议,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甚至可以说全球240多个国家/独立行政地区有一半以上实施增值税(VAT)或(GST;Goods and Service Tax货物与服务税)的国家/地区对出口商品都是0%的税率。如果还不清楚,建议去中国税务出版社买一本叫做《全球增值税和销售税指引 2018》的书好好看看。
再一个错误就是进入国际市场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毫无关系,很明显是少了一个逗点或句点。
错误4:「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从来就是财政部依据国际贸易的情况,进行调节的手段,与税务总局的退税核算无关,况且税总也没权利动手调整退税率。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错误1:「出口环节不征税」
出口商品增值税率0%不代表「不征税」,免征增值税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范围,出口商品不在免征的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但从15条七个项目来看: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民没进项税,销售免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进口免征,销售也免征;
(三)古旧图书,老物件没进项税额,销售也免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进口免征;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国际惯例进口免征;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进口免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没进项税额销售免征,或有进项销售也免征;
其他免征增值税的进项税通常都是转出(例如深加工结转销售),这才是企业真实的税负。
正确说法:出口环节也征税,大部分的商品税率为零。
错误2:「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
「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试问在出口之前的流通环节中曾经负担过的税款,包不包括进口关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出口商品何时退过这些税负?
另外,出口业者以保税合同通过深加工结转而来的进口内含有销售方内含增值税,退过吗?供应商通过「深加工结转」销售给出口业者,供应商的进项税做转出就等于进成本、售价,那么这个在「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让退吗?
就这么一句不负责的话,都可以让国外的买主产生误解,要求出口商降价,而且要求降几十个百分点;降价的理由是你们自己说的「退还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几十个百分点的理由是国际上统计中国的实际税负高达40%多。
正确说法应该是:税务机关还有条件的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支付的流转税款
错误3:「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已经是国际惯例,而且是WTO之前的GATT就已经形成协议,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甚至可以说全球240多个国家/独立行政地区有一半以上实施增值税(VAT)或(GST;Goods and Service Tax货物与服务税)的国家/地区对出口商品都是0%的税率。如果还不清楚,建议去中国税务出版社买一本叫做《全球增值税和销售税指引 2018》的书好好看看。
再一个错误就是进入国际市场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毫无关系,很明显是少了一个逗点或句点。
错误4:「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从来就是财政部依据国际贸易的情况,进行调节的手段,与税务总局的退税核算无关,况且税总也没权利动手调整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