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推出了系列突破性、创造性的制度和举措。
不久前,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推出了系列突破性、创造性的制度和举措。
《条例》统一搭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公告制度。《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明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市场主体向外界发布重要信息的通道,并且列举式明确了应当公告、公示的项目及责任主体,包括登记机关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依法清算的,清算组公告清算组负责人名单,还可以发布债权人公告等。
这与以往“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同,信息的公开透明,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以及相关方的权益。尤其歇业期限、恢复营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的公示,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这样可以使市场主体歇业却不“失踪”。因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公示,为税务部门等提供了一个联系纳税人的法律途径。
最大的突破是监督管理的一些制度安排。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或者需要市场主体缴回而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时,市场主体或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再申请补领)。此举为市场主体减负的同时,更是体现了商事原则的高效和便捷。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办理登记,统一发放《营业执照》,不再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的区分;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时,没有名称预先核准要求;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解决了平台内自然人经营者办理登记时涉及的经营场所的实务难题;因各类灾害或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规定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这等于扩大了以往只有个体工商户可停业、歇业的范围。当然,《条例》对歇业的期限作了限制性规定,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规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自然人经营者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对于虚拟场地,各职能部门如何进行后续管理和监督?尤其税务部门,税收管理中涉及实地核查、文书送达等事项时如何实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何确定?这将是对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挑战。
而对于可歇业市场主体范围的扩大,税务部门需要做好协调工作。如何接受和利用登记部门公示的歇业信息?如何衔接做好歇业期间的各项涉税事项?都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重大任务,尤其需要关注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的公示地址。
《条例》规范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程序,解决多年来让市场主体困惑的注销难问题。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条例》规定了不需要公示的情形。比如,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须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条例》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其中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需要登记备案,这在登记备案制度中是第一次出现,将会带来商事领域一系列的变革。
笔者认为,《条例》传递了一个国家治理的信号:在透明的市场、法治背景下,结合登记制度公开受益所有人信息,或将抑制和减少财产代持、代登记局面,从而保障国家监督制度落实,有利于实现民法典保护所有民事主体权益的立法初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陶青、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戴诗友介绍…
不久前,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推出了系列突破性、创造性的制度和举措。
《条例》统一搭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公告制度。《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明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市场主体向外界发布重要信息的通道,并且列举式明确了应当公告、公示的项目及责任主体,包括登记机关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依法清算的,清算组公告清算组负责人名单,还可以发布债权人公告等。
这与以往“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同,信息的公开透明,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以及相关方的权益。尤其歇业期限、恢复营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的公示,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这样可以使市场主体歇业却不“失踪”。因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公示,为税务部门等提供了一个联系纳税人的法律途径。
最大的突破是监督管理的一些制度安排。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或者需要市场主体缴回而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时,市场主体或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再申请补领)。此举为市场主体减负的同时,更是体现了商事原则的高效和便捷。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办理登记,统一发放《营业执照》,不再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的区分;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时,没有名称预先核准要求;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解决了平台内自然人经营者办理登记时涉及的经营场所的实务难题;因各类灾害或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规定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这等于扩大了以往只有个体工商户可停业、歇业的范围。当然,《条例》对歇业的期限作了限制性规定,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规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自然人经营者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对于虚拟场地,各职能部门如何进行后续管理和监督?尤其税务部门,税收管理中涉及实地核查、文书送达等事项时如何实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何确定?这将是对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挑战。
而对于可歇业市场主体范围的扩大,税务部门需要做好协调工作。如何接受和利用登记部门公示的歇业信息?如何衔接做好歇业期间的各项涉税事项?都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重大任务,尤其需要关注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的公示地址。
《条例》规范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程序,解决多年来让市场主体困惑的注销难问题。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条例》规定了不需要公示的情形。比如,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须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条例》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其中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需要登记备案,这在登记备案制度中是第一次出现,将会带来商事领域一系列的变革。
笔者认为,《条例》传递了一个国家治理的信号:在透明的市场、法治背景下,结合登记制度公开受益所有人信息,或将抑制和减少财产代持、代登记局面,从而保障国家监督制度落实,有利于实现民法典保护所有民事主体权益的立法初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