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更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更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破产案件税收征管中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公告》对破产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规范,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退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公告》对税费债权进行了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通过分类规范让各类税费债权都有了明确归属。
上述负责人解释,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债权类型错综复杂,税费债权性质不清晰往往会成为企业破产涉税费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公告》的出台,既解决了过往破产程序中税费处理的争议问题,也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告》为企业减负与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路径。《公告》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规定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当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时,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也不影响后续信用修复与评价、迁移、注销,让困境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
《公告》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明确了资产处置、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这些举措为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畅通了渠道,为便利资产处置扫清了障碍。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就能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公告》的价值在于将制度规范与实践需求深度融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公告》从解决申报、协作、实操中的具体问题入手,特别是对税费债权性质、新生税费清偿顺位、发票开具等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予以明确,让法治刚性转化为便利化的落地措施,既维护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性,也为市场活力释放提供了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明确,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既保障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又解决了“多头跑”的问题,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
施正文表示,此次税务总局与最高法联合发文,不是简单的政策叠加,而是从保全措施同步解除,到注销流程协同简化,每一项条款都体现了一盘棋思维,这种跨部门协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为市场循环畅通提供了重要支撑。

增值税法共6章,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增值税法保持现行增值税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但也有一些调整。增值税实施条例(意见稿)包括了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等六章五十七条内容。
近年来,税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一体推进查处违法、优化执法、促进守法、保护合法,以税务合规管理努力营造让合规经营者获尊重、让依法纳税成常态、让违法违规者受惩戒的良好氛围,着力为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
11月17日,泰国最高法院就一起牵涉前总理他信西那瓦的巨额税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他信及其家族成员需为其在19年前的一桩旧案补缴高达176亿泰铢(1元人民币约合4.53泰铢)的个人所得税、附加费及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7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更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破产案件税收征管中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公告》对破产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规范,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退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公告》对税费债权进行了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通过分类规范让各类税费债权都有了明确归属。
上述负责人解释,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债权类型错综复杂,税费债权性质不清晰往往会成为企业破产涉税费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公告》的出台,既解决了过往破产程序中税费处理的争议问题,也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告》为企业减负与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路径。《公告》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规定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当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时,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也不影响后续信用修复与评价、迁移、注销,让困境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
《公告》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明确了资产处置、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这些举措为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畅通了渠道,为便利资产处置扫清了障碍。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就能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公告》的价值在于将制度规范与实践需求深度融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公告》从解决申报、协作、实操中的具体问题入手,特别是对税费债权性质、新生税费清偿顺位、发票开具等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予以明确,让法治刚性转化为便利化的落地措施,既维护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性,也为市场活力释放提供了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明确,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既保障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又解决了“多头跑”的问题,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
施正文表示,此次税务总局与最高法联合发文,不是简单的政策叠加,而是从保全措施同步解除,到注销流程协同简化,每一项条款都体现了一盘棋思维,这种跨部门协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为市场循环畅通提供了重要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