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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岂容“逃逸式”注销偷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两个“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两个“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两个企业都是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没有完成纳税义务就企图通过注销来逃避纳税责任,最终都被依法恢复登记,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把注销当成了逃避纳税的手段。从各地税务机关曝光的“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看,有的企业隐匿未开票收入,达到一定金额后注销,“重新打鼓”另开张;有的持股平台减持股票未申报纳税,减持完后注销。这些企业利用注销登记的便利,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事实等手段,快速完成注销登记,企图逃避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有些企业甚至认为,一旦注销,税务机关将无权再追缴其少缴的税款。

  事实上,企业虚假注销将追究股东责任。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即股东以不正当的目的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行税收法律未赋予税务机关“刺破公司面纱”的权力,在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依据公司法在法院支持下对已注销企业的股东追征税款。今年3月发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采取抽逃资金、注销等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不缴、少缴的税款或者多退的税款,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出资人追缴税款、税款迟纳金。”这意味着,如果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赋予税务机关“刺破公司面纱”的权力。

  公司法和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法规表明,企业注销仅终止其经营资格,但其违法事实与纳税义务并不因登记注销而灭失。税是国家之债,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债权的债权人。由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缴纳税款,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税务机关的利益,税务机关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即少缴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责不以企业主体存续为前提,注销绝非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撤销注销登记制度。《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都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通过注销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

  企业注销之前要做清算,而清算时未将全部收入申报纳税,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且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逃避债务、规避行政处罚,既符合偷税的特征,又符合虚假注销的特征,撤销其注销登记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税务总局公布“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向社会传递出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明确态度。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将合规理念融入经营决策的每一个环节。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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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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