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关于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多项安排。
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关于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多项安排。其中,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业内人士看来,财税等宏观政策需要相机抉择、适时调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此前因时因势阶段性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建立起常态化留抵退税制度。
根据此次发布的公告,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4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政策。对其他行业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退还留抵税额。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额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后,重新选择今后适用政策。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根据公告,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房地产业的留抵退税政策保持不变。除上述行业外,对其他行业设置了退税条件和比例。
“可以看到,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保持制造业、房地产业等领域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突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支持导向,提升政策精准性。”梁季说。
根据公告,可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大多数行业的纳税人需在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梁季表示,这样的政策安排,是对“偶发性”留抵税款的退税设置条件。“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退税管理成本。同时,纳税人未退还的留抵税额还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此外,根据公告,纳税人还可以重新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一旦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梁季表示,为纳税人提供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二选一”的政策设计,一方面,给予纳税人更多选择权,让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择优选择适用政策,并加强风险防范;另一方面,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政策的公平性,增强政策协同性。设置36个月内不得变更,则有利于引导纳税人理性选择适用政策,有助于降低政策实施成本,提高政策确定性。
增值税法共6章,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增值税法保持现行增值税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但也有一些调整。增值税实施条例(意见稿)包括了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等六章五十七条内容。
近年来,税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一体推进查处违法、优化执法、促进守法、保护合法,以税务合规管理努力营造让合规经营者获尊重、让依法纳税成常态、让违法违规者受惩戒的良好氛围,着力为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
11月17日,泰国最高法院就一起牵涉前总理他信西那瓦的巨额税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他信及其家族成员需为其在19年前的一桩旧案补缴高达176亿泰铢(1元人民币约合4.53泰铢)的个人所得税、附加费及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7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
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关于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多项安排。其中,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业内人士看来,财税等宏观政策需要相机抉择、适时调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此前因时因势阶段性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建立起常态化留抵退税制度。
根据此次发布的公告,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4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政策。对其他行业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退还留抵税额。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额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后,重新选择今后适用政策。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根据公告,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房地产业的留抵退税政策保持不变。除上述行业外,对其他行业设置了退税条件和比例。
“可以看到,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保持制造业、房地产业等领域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突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支持导向,提升政策精准性。”梁季说。
根据公告,可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大多数行业的纳税人需在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梁季表示,这样的政策安排,是对“偶发性”留抵税款的退税设置条件。“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退税管理成本。同时,纳税人未退还的留抵税额还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此外,根据公告,纳税人还可以重新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一旦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梁季表示,为纳税人提供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二选一”的政策设计,一方面,给予纳税人更多选择权,让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择优选择适用政策,并加强风险防范;另一方面,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政策的公平性,增强政策协同性。设置36个月内不得变更,则有利于引导纳税人理性选择适用政策,有助于降低政策实施成本,提高政策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