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指的是状态异常的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加强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一环。
异常凭证指的是状态异常的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加强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一环。异常凭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是基于同一事项的不同管理侧面。理论上,两者可以同步管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系统、税种间具体管理规定的不同,两者的协同管理与预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的难点
一是异常凭证税前扣除是否合规举证难度较大。
现行增值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消费税抵扣。对于异常凭证的认定及推送方式,以“异地协作平台-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系统”为依托,根据异常凭证的相关政策文件确定的情形,由系统发送给纳税人。接收到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认为所对应的经营业务真实,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整个工作过程,认定由税务机关对照具体情形即可举证,申诉环节由纳税人提供具体证明资料举证。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税务机关并不能直接以此为依据,要求其进行纳税调整。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等增值税相关规定看,异常凭证只是存在疑点的发票,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列举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情形,还须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负责举证确认。
实际工作中,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大多放弃增值税的申诉,这对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原因在于,对于虚开等不合规情形,税务机关的举证难度较大,这是影响管理工作成效的主要因素。
二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制度的差异。
增值税实行按月(季)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前期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规定即可在当期申报中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
与此不同的是,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季度申报是按会计利润为基础的预缴申报,纳税人收到的当年度异常凭证,确属不合规发票且无法补开换开、不能提供无法补开换开证明时,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调整。此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收到的异常凭证涉及不同年度纳税调整的,应按其所属期由远及近在不同年度进行申报调整并加收滞纳金。
三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处理上的差异。
增值税的上述规定及其较快的反应机制避免了滞纳金问题的产生,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容易被纳税人理解接受。企业所得税由于前述提及的问题,往往增值税处理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却不能同步处理,累积下来,以前年度异常凭证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加大了处理难度。
加强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的建议
虽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异常凭证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异常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线索和抓手,其作用不言而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持续做好和优化“跟票管”“按户管”工作。现行“跟票管”“按户管”工作,与增值税“以票控税”联动管理,与增值税发票全链条风险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管理等衔接,对受票方纳税人接受的异常(疑点)发票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管理,是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抓手。持续做好和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常态化的全链条联动防控,对于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取得扣除凭证,意义重大。工作中,应注重提高反馈质量,做好反馈内容的辅导、审核,做好风险应对。
二是建议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具体规定、发票管理办法、28号公告等涉及异常凭证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出台综合性管理办法,统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的步骤流程。推进管理系统整合,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步风险应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推动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更加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纳税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定期开展以案说法,灵活运用小视频、微信等图文并茂的形式,把现实中的正反案例推送给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引导企业重视异常凭证问题,自查自纠,防患于未然。同时,推动规模较大企业在会计电算化基础上探索试行原始凭证电子化,在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同时提高风险应对效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异常凭证指的是状态异常的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加强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一环。异常凭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是基于同一事项的不同管理侧面。理论上,两者可以同步管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系统、税种间具体管理规定的不同,两者的协同管理与预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的难点
一是异常凭证税前扣除是否合规举证难度较大。
现行增值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消费税抵扣。对于异常凭证的认定及推送方式,以“异地协作平台-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系统”为依托,根据异常凭证的相关政策文件确定的情形,由系统发送给纳税人。接收到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认为所对应的经营业务真实,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整个工作过程,认定由税务机关对照具体情形即可举证,申诉环节由纳税人提供具体证明资料举证。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税务机关并不能直接以此为依据,要求其进行纳税调整。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等增值税相关规定看,异常凭证只是存在疑点的发票,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列举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情形,还须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负责举证确认。
实际工作中,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大多放弃增值税的申诉,这对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原因在于,对于虚开等不合规情形,税务机关的举证难度较大,这是影响管理工作成效的主要因素。
二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制度的差异。
增值税实行按月(季)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前期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规定即可在当期申报中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
与此不同的是,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季度申报是按会计利润为基础的预缴申报,纳税人收到的当年度异常凭证,确属不合规发票且无法补开换开、不能提供无法补开换开证明时,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调整。此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收到的异常凭证涉及不同年度纳税调整的,应按其所属期由远及近在不同年度进行申报调整并加收滞纳金。
三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处理上的差异。
增值税的上述规定及其较快的反应机制避免了滞纳金问题的产生,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容易被纳税人理解接受。企业所得税由于前述提及的问题,往往增值税处理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却不能同步处理,累积下来,以前年度异常凭证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加大了处理难度。
加强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的建议
虽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异常凭证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异常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线索和抓手,其作用不言而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持续做好和优化“跟票管”“按户管”工作。现行“跟票管”“按户管”工作,与增值税“以票控税”联动管理,与增值税发票全链条风险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管理等衔接,对受票方纳税人接受的异常(疑点)发票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管理,是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抓手。持续做好和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常态化的全链条联动防控,对于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取得扣除凭证,意义重大。工作中,应注重提高反馈质量,做好反馈内容的辅导、审核,做好风险应对。
二是建议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具体规定、发票管理办法、28号公告等涉及异常凭证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出台综合性管理办法,统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的步骤流程。推进管理系统整合,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步风险应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推动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更加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纳税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定期开展以案说法,灵活运用小视频、微信等图文并茂的形式,把现实中的正反案例推送给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引导企业重视异常凭证问题,自查自纠,防患于未然。同时,推动规模较大企业在会计电算化基础上探索试行原始凭证电子化,在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同时提高风险应对效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