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具备加工生产能力的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由企业申请并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Q:开展外发加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备案须在手册有效期内,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不再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Q:外发加工的办理有哪些程序?
A: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发送申请备案外发加工申报表电子数据,海关接受电子数据并审核通过;对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征收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海关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海关在办理相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时,对需进行下厂验核、保税核查、价格质疑磋商、归类认定、办理担保或保证金台账手续等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Q:外发加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A:承揽企业因自身能力问题不可以将部分生产工序再次外发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也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外发企业经过海关核准,可以将全部工序外发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考虑到外发加工可能存在的监管风险,外发企业申请将全部工序外发需经海关核准,且要求企业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保税货物应缴税款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承揽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外发企业应当与承揽企业签订加工合同,且承揽者应当按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如需对保税外发料件货物实施监管,经营企业与承揽者应予以配合。
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和残次品等保税货物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原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外发过程中可以变更承揽企业。企业需向主管海关申请撤销原外发加工申请,重新申请新的承揽企业外发加工备案。
企业同一本加工贸易手册,经向海关申请备案,可以申请多家外发承揽企业。
Q:涉及外发加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A:现阶段涉及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外发的法律法规等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等。
Q:现阶段海关对于外发加工有什么新规?
A:根据《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需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Q:外发加工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该怎么办?
A:企业如发现保税料件外发加工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情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规定,向当地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及时纠正违规情事。
文 / 杨华 徐扬 郭志强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所属吴江海关)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具备加工生产能力的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由企业申请并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Q:开展外发加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备案须在手册有效期内,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不再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Q:外发加工的办理有哪些程序?
A: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发送申请备案外发加工申报表电子数据,海关接受电子数据并审核通过;对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征收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海关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海关在办理相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时,对需进行下厂验核、保税核查、价格质疑磋商、归类认定、办理担保或保证金台账手续等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Q:外发加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A:承揽企业因自身能力问题不可以将部分生产工序再次外发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也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外发企业经过海关核准,可以将全部工序外发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考虑到外发加工可能存在的监管风险,外发企业申请将全部工序外发需经海关核准,且要求企业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保税货物应缴税款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承揽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外发企业应当与承揽企业签订加工合同,且承揽者应当按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如需对保税外发料件货物实施监管,经营企业与承揽者应予以配合。
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和残次品等保税货物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原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外发过程中可以变更承揽企业。企业需向主管海关申请撤销原外发加工申请,重新申请新的承揽企业外发加工备案。
企业同一本加工贸易手册,经向海关申请备案,可以申请多家外发承揽企业。
Q:涉及外发加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A:现阶段涉及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外发的法律法规等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等。
Q:现阶段海关对于外发加工有什么新规?
A:根据《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需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Q:外发加工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该怎么办?
A:企业如发现保税料件外发加工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情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规定,向当地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及时纠正违规情事。
文 / 杨华 徐扬 郭志强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所属吴江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