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称,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2月2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2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20号 )以及海关总署对海关商品编码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2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
雨果跨境日前发布的《中国品牌出海模式洞察及趋势情况报告》指出,为寻找新的增长点,卖家积极求变,一方面拓展业务渠道,减少对既有平台的依赖,另一方面尝试新业务模式,延伸经营边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3月1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部长助理盛秋平介绍坚持稳字当头,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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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称,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2月21日